用国学原理铸造“4A”级集采机构
第五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获奖论文选登
用国学原理铸造“4A”级集采机构,既是我国政府采购十年练就的功夫和经验,也是集采工作者以心血和汗水总结出来的“集采学问”。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顾岳良
十年前,当政府采购这个舶来品出现在国人面前的时候,我们几乎是“赤脚”摸着石头过河;十年后,我们却是乘着大龙舟行驶在全球化的惊涛骇浪之中,奋勇向前。伴随着GPA谈判进程的不断深入,未来的十年甚至二十年,我国的政府采购究竟走向何处,需要我们继续见证。当前的要务是,我国的政府采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亟待改进完善的地方。
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的重要一方,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的Ability(能力)存在着很大的方法缺陷甚至是精神缺陷,尤其是在涉及Accumulation ability(积累能力)、Absorb ability(吸收能力)、Adapt ability(应变能力)和Accommodation ability(包容能力)等四方面的“集采学问”时,急需运用国学原理铸造更多的“4A”级集采机构,以便更好地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当好“操盘手”。
韬光养晦 提升“积累能力”
集采机构要避免成为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就应当韬光养晦,提升自己的“积累能力”。集采机构的积累能力就是积累制作标书的能力、积累控制评审的能力和积累整合采购程序的能力,而所有这一切统统体现于积累依法采购的能力。
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当事人中处于极其微妙的地位,发挥着非常特殊的作用。十年的集采经验或教训表明,个别集采机构因为自身过于张扬,也因为自身的能力限制,虽然整天忙于开标评标且采购规模连年增长,但终因一些操作细节上的不规范,给人留下了“时间长、程序繁、价格高、服务差”的印象,不仅得不到别人的理解和同情,反而总像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真的是有吃力不讨好的滋味。
笔者认为,集采机构应当考虑以一种韬光养晦的姿态,在提升自己的“积累能力”上做文章、下功夫。
集采机构是法定的执行人。因为有法律的支撑,我们中的某些人可能在说话和做事上就有点“牛气”;再加上自身是类似于婚介性质的办事机构,某些采购人(政府组成部门)也不一定完全想按照所谓的法律程序由集采机构这个“操盘手”来确定中标供应商。
尽管政府采购有一套比较严密而透明的专家评审程序,但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只要有一点不如意的结果,一纸公文将集采机构告上法庭难免是常有的事。
古人曾说过:“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一个承担着政府职能的执行机构,理所当然要为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优质而称心的服务。何况,在采购人或供应商的眼里,集采机构就是代表政府形象的。
在过去的十年里,也许因为集采机构太想做好本职工作,由此就给人一种“显山露水”的感觉。是的,法律降大任于集采机构,但前提是必先苦己心志,劳己筋骨,饿己体肤,空乏己身……说到底是我们自己没有坚守住韬光养晦姿态下的不断补课和快速积累。因为我们在无意之中被一种“聪明”的愚蠢意识主导,最终犯了一个愚蠢的“聪明”错误。笔者始终认为,十年来,集采机构没有全身心地秉承祖宗留下的“韬光养晦”之谆谆教诲。由此,便产生了“薄积厚发”的负面效应。
需要说明的是,韬光养晦本身不是政府采购的法律目的,但让政府采购“显山露水”却是集采机构的本职工作。凡韬光养晦者,必先提升自己的积累能力。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凡事如果没有积累到相应的“厚度”,那所谓的“显山露水”中显露的只能是“浅薄”的表象,比如采购规模还有资金节约率等。
因此,对于集采机构来说,平时的“积累”是前提,日后的“管用”才是第一位的。由此,我们便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适度而得体的“显山露水”虽是必要的,但没有必要因为某些社会舆论的偏颇而导致自身的“心态失衡”,甚至是“满腹牢骚”。
如果我们总是把自己定位成被埋没的“有用之才”,而被动地等待他人“良心发现”后的重用,这就等于将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主动权交给了别人。一旦出现频繁的质疑或投诉,我们就会很容易地失去平衡,以至于产生郁闷消沉甚至自暴自弃的不良心态。
对于未来的集采机构而言,无论是孔明式的“韬光养晦”,还是毛遂般的“显山露水”,真的并不是那么重要,关键是要提升自己的积累能力。正所谓“人之才行,自古罕全,苟有所长,必有所短”。若能做到不以采购规模为标准,不以节约资金定取舍,通过案例积累去扬长避短,政府采购之阳光事业一定会前程似锦,集采机构之法定地位一定会水到渠成。
道理很简单,政府采购之创新源于自身能力的积累,而集采水平的提高又源自于积累。依笔者之见,集采机构的积累能力无非就是积累制作标书的能力、积累控制评审的能力和积累整合采购程序的能力,而所有这一切则统统体现于积累依法采购的能力。
革故鼎新 强化吸收能力
要提振集采之雄风,唯有再次革故鼎新,鼓足勇气破除陈规陋习。聪明能干的集采机构,要善于将合理的需求装入合法的程序,将合理的诉求寓于合法的途径,将主观的评判量化为客观的细则。而要做到这些,强化自身的吸收能力最为关键。
我国政府采购虽呈方兴未艾之势,然舶来之立法理念仍有水土不服之征兆。当下之集采环境虽较十年前有所改观,然当初彰显法家之刚性理念与时下倡导和谐采购之柔性理念仍有许多冲突之处。依笔者之见,要使政府采购彻底中国化或本土化,唯有再次革故鼎新方能提振集采之雄风。现在的问题是,不但制度设计者们依然是那样的“抱残守缺”,而且集采工作者们也是那样的“墨守成规”。长此以往,政府采购之立法初衷与推进依法行政恐怕会产生诸多不该产生的矛盾。
多年集采工作有过风光无限的经历和斩获,然身处一线的集采机构因为程序的机械与操作的拘泥,真的需要再次鼓足勇气去破除那些日显迂腐的陈规陋习,以此使得“受伤”之心灵得到慰藉,更为重要的是换得社会各界的同情和支持。
我国自古以来从不排斥外来思潮。印度佛教的本土化使得儒家文化更为丰富多彩,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产生了举世公认的中国特色道路,故西方造化的政府采购同样可以在我国生根开花甚至结出美丽的果实。笔者想说的是,就眼下政府采购之发展趋势,集采机构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因为管采分离必须让集采机构走中介职业化之路。核心的问题是,面对着日复一日的繁重采购任务,面对着层出不穷的质疑投诉,我们的集采机构不仅染上了“疲劳综合症”,更为要命的是因为知识更新不及时而并发了“营养不良症”。当然,也有个别地方的集采机构因为思维狭隘,不喜欢接受新事物,甚至对未曾经历过的东西总是感到担心而惧怕出错,致使本来只有十岁年龄的集采机构过早地呈现了龙钟的老迈之势。集采机构当务之首“急”就是必须强化自身的消化吸收能力。
不是有句“少年强,则中国强”的名言吗?十岁的集采机构当属意气风发之少年,其本身的消化吸收能力自不在话下,因此关键是要讲究合理均衡的“一日三餐”。如能渴求知识更新、强化吸收能力,岂不可以实现“少年智,则中国智”吗?政府采购之革故鼎新是个长期事业,而强化集采机构之吸收能力自然也应该是不变的课题。
处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集采机构,因为身份特殊而使命艰巨。我们不能整天机械地将采购人拟定好的采购需求原原本本地装入招标文件,我们也不能整天机械地将供应商递交来的质疑投诉随随便便地行文答复了之,我们更不能整天呆板地将评委会审定的中标结论照本宣科地上网公告发标。一个聪明又能干的集采机构,要善于将合理的需求装入合法的程序,要善于将合理的诉求寓于合法的途径,要善于将主观的评判量化为客观的细则。而要做到这些,强化自身的吸收能力最为关键。
笔者认为,集采机构若想奋发有为,首先应将自身吸收能力建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面对着企业产品更新的日益频繁,面对着行政公务需求的不断变化,集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知识获取、知识吸纳、知识转化和知识利用的考核评比机制,让集采工作者充分发挥潜在的知识吸收能力,充分施展已有的知识吸收能力,从而始终保持一种革故鼎新的激情和动力,让政府采购永远在创新求变的轨道上不断前行。
外圆内方 提高应变能力
集中采购是有棱有角的事业,但要以外圆内方的策略来推进。要做到让采购人称心,就必须有诚实的服务;要做到让供应商舒心,就必须有公平的情怀;要做到让纳税人放心,就必须有慎独的操守。
在政府采购这个“煮酒论英雄”的舞台上,面对着某些采购人的无理需求和个别供应商的无端质询,集采机构若能“智欲圆而行欲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外圆内方,有好的应变能力,就能有好的发展。
集采机构只是一个依托法律平台而行使执法功能的“老娘舅”,既要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实施,又要最大限度地体现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惟有外圆内方之道,方能做到既不失正气,又能建德树人。有少数地方的集采机构只是一味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比如不管受理了什么性质的采购项目,总是一贯地以公开招标来操作,哪怕采购人真的是时间紧迫、需求特殊。有的在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收支票而不收汇票,一旦某位供应商因为出具了汇票就被拒之门外。有的在竞争性谈判中往往简单地强调最低价成交而忽略了“服务和质量相等”的前提条件。更多的时候,因为公开招标不足三家,要么草率地宣布项目流标,要么就直接宣布转为谈判方式,连起码的采购方式报批程序都不履行,如此等等。久而久之,集采程序就会给人一种不好的感觉。
一个强调外圆内方的集采机构,必先改善其自身的应变能力。要做到让采购人称心,就必须有诚实的服务;要做到让供应商舒心,就必须有公平的情怀;要做到让纳税人放心,就必须有慎独的操守。尽管集采工作有棱有角,但我们在每个环节和每道程序上除了要体现法律主张和程序原则外,还得讲究集采之中庸技巧,该方则方,该圆则圆,确保每个项目的管理进退自如,确保每道程序的执行游刃有余。
集采机构应变能力如何,主要是通过危机管理来体现的。面对着GPA谈判进程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当然要采取一种顺应潮流的积极应变之策,重点是要在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先环保节能采购、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需要强调的是,集采机构不是一个被动执行政策功能的中介单位,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制作采购文件、研定评分细则等工作而有所为的。
集采机构的应变能力可以通过具体的项目采购来逐步提高,比如可以通过跳出目录上规模,再比如可以通过服务民生上水平。集采工作不能简单地围绕政府机关转圈子,要走出城市进农村,要吃透政策下企业,通过这些富有挑战性的采购活动,一方面可以扩大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另一方面还可以检验采购政策和采购效能。
笔者认为,一个勇于应变的集采机构,必须有持久的激情和丰富的知识;必须有严谨缜密的分析力和严于律己的自制力。当然,培养从业人员的应变心智也是非常重要的。能否正确认识并适时抓住机遇,在持续创新中取胜,在持续应变中“逞强”,取决于集采机构关键时刻能否审时度势而临危应变、出奇制胜。我们可以将国学中的外圆内方巧妙地运用到集采工作中去,那就是以信心换取勇气,以恒心积聚力量,以耐心提升服务,以诚心体现公平。只要我们善于利用集采机构的自身优势,就能在应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困难和矛盾中实现变中取胜,甚至还能绝路逢生。
以直报怨 涵养包容能力
只要政府采购存在,集采机构就无法回避各类近乎无理取闹的事件。对此必须有包容的心态,以直报怨。包容不仅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境界,更是一种美德,应当将其升华为集采工作的原则。
在发标与评标、中标与落标的利害关系上,真的有一种说不清理还乱的滋味。在集采工作中笔者曾遭遇过某些采购人的蛮不讲理,也饱尝过个别供应商的蛮横无理,有时简直让人无法理解,甚至满腹委屈。正是因为集采机构的特殊而尴尬的地位,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总是喜欢将这样或那样的抱怨甚至是泄愤,突如其来地、莫名其妙地向集采机构“撒泼”。无论是谁都能做到“以德报德”,但真要做到“以直报怨”却是一件十分困难而又麻烦的事。多年从事政采工作,那些滞留在记忆深处的风风雨雨,那些隐藏于心灵深处的坎坎坷坷,难免或多或少地伤害过自己的面子甚至人格尊严,好在这些不愉快的东西磨炼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的集采人,有的变成了经典的案例,有的成为难得而深刻的为人处事之学问,实现了坏事变好事的转化。
笔者一向认为,未来十年的集采工作无论法制环境怎样改善,也无论政府采购当事人道德素质怎样提高,总还会有那么少数人面对诱人的利益得失发生一些情绪失控甚至行为过当的事件。只要政府采购存在一天,集采机构就无法回避类似的“突发事件”。当我们冷静下来深深地反省时,集采机构能否在“以德报怨”的傻瓜行为和“以怨报怨”的报复行为之间走出一条利己利人的路子,确实需要在涵养包容能力上下点大力气,做些大文章。
“以直报怨”,那是一种怎样的心境,那是需要我们钻入国学之中去苦苦追求的“学境”,也是我们永远不能回避的现实“处境”。笔者可否建议,全国集采机构的同仁们应当将灵活掌握“以直报怨”作为集采工作的原则摆上议事日程,并着力将涵养包容能力作为集采人的修身养性之道。因为,这事关政府采购生存之大计,也事关个人道德和家庭和谐之大计。
包容不仅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境界,更是一种美德,甚至应当将其升华为集采工作的原则!一个不能包容别人的人,肯定达不到“以直报怨”的境界。针对某些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无理取闹,只能换位思考,用理解和原谅去熬一服包容的汤药,不仅自己首先痛痛快快地喝下,同时力争让那些几乎失去理智的人也心甘情愿地喝下,力争让那些“莫须有”的指责或诽谤化为乌有。如此行事,也许就能因为良心的宽恕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也许就能因为道德的感化而保全了家庭的和睦与幸福。
涵养包容能力,不仅仅是集采工作的需要,也是个人道德修养的需要。只要我们认清了“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的道理,就能够用理智代替愤怒,就能做情绪的主人。集采机构对于供应商和采购人来说,不存在任何的自身利益瓜葛。既然如此,我们何不以一种淡泊名利的心态去工作,也只有这样,我们所从事的年轻事业才会更有意义。因为,我们已经选择了政府采购,就要学会承受逆境的艰难,就要学会用忍耐和忘却去应对莫名的忧愁与烦恼。
依笔者多年从事集采工作之经验,以直报怨者,必先涵养包容能力。集采工作需要培养一种通权达变的智慧,就是要学会在沟通中弘扬法理,就是要学会在服务中求得理解。当然,我们提倡涵养包容能力,并不等于自己就可以毫无原则地一味地讨好采购人,也并不是无条件地甚至是低三下四地将忍让和宽恕赠送给供应商。一切的一切,只是为了自己更好地工作,只是为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兴旺发达。
上一篇:履约验收如何成为集采工作新着力点
下一篇:在与成员国博弈中推进采购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