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验收如何成为集采工作新着力点
第五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获奖论文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邹昊
随着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模式的实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展开了履约验收工作,改变了以往注重采购、轻视验收的传统政府采购理念,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履约验收规定的不足,使履约验收成为做好集采工作的新着力点。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诸多问题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努力拓展和践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流程,使履约验收工作成为集中采购机构做好工作的新着力点。
取得执法主体资格
就中心在履约验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过多次与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沟通,最终于2007年8月在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沈政法函字(2007)20号函中认定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体类别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为从事履约验收的工作人员办理了行政执法证。该文件的发布确认了中心的行政主体资格,为中心履行履约验收职能奠定了资格基础。
健全制度 科学设定验收标准
为了保证履约验收效率,中心根据现有人力情况,采取了“抓大放小”的验收原则。对合同金额较小的项目,中心采取以采购人验收为主,辅以抽查验收的方式进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中心从严格内部管理入手,实行工作模块化、操作程序化、记录表格化。先后制定了《合同监管处工作运行体系》、《履约验收工作人员五项禁令》、《供应商(投标人)信用评价考核制度》、《履约验收内部工作程序》、《履约验收项目催办制度》等履约验收方面的工作制度。2008年1月,中心在广泛征求采购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以文件的形式发布了《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沈政采(2008)3号),从履约验收的目的和意义、验收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中心)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规定,该文件成为中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2009年年末,中心计划联合沈阳市财政局对《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进行修订,作为下一步中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的新规范。
合理确定验收方式
1.组织专家联合验收。
(1)非公开招标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中心组织2名以上相关专家和采购单位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过程中,专家不但对所供货物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进行核对,还要对其他相关配置和运行等情况进行核实;验收结束时,验收专家现场填制履约验收单,给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2)定点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心联合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和专家开展验收检查工作。通过奖优罚劣,规范定点维修企业的行为,提高定点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完成质量。(3)公开招标项目,除了上述要求之外,中心还增派监察处人员参与联合验收,多方面保证履约验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2. 委托检测机构验收。
(1)工程类项目:中心从2007年起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项目进行前,供应商须到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工程竣工后,中心全权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代为验收并出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回执单”作为该项目的验收结果纳入档案中。该做法填补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无人对质量把关的空白。
(2)货物类项目:为了确保名目繁多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中心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技术、环保等指标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以此报告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主要法律依据。对部分货物类采购项目,如家具、煤炭和服装等货物的采购,除了要组织进行现场的联合验收之外,还要进行对所供货物的抽样检测。
例如,2007年某采购单位采购7000个摆放在主要道路两旁的果皮箱,在中心组织的抽样检测中发现,其中主要参数之一“果皮箱壁厚”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5毫米,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只有3毫米,中心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全部更换。后来根据果皮箱已经摆放完毕并已使用,重新更换需较长时间,道路卫生难以保证的实际情况,做出了降低合同价格和无偿新增1000个合格果品箱的决定,为国家节省财政资金近50万元。
(3)IT类项目:针对IT类政府采购项目占政府采购中的比重逐渐增加的情况,特别是对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项目验收难点凸显,验收时不但要有懂专业的技术人员,还要有专业的检测设备。鉴于此,中心经过考察,确定从2008年起,IT类政府采购项目委托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院进行验收检测,认定该检验院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截止到2009年11月份,共验收检测IT类政府采购项目61项,合同金额达到7842万元,其中有15项在一次检测报告中存在不合格内容,涉及合同金额达到1629万元,占验收检测项目的25%,占验收检测合同金额的22%,不合格发生率是比较高的,这说明加强IT类政府采购项目检测验收非常必要。
加强验收后续管理
1. 对验收合格、优良的供应商实行奖励。2008年,中心组织对招标确定的15家沈阳市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从服务、维修到财务结算等13个方面进行了实地检查。对其中诚信守约,服务良好的3家定点维修企业授予“沈阳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信誉单位”称号,并将验收检查结果和奖励结果在沈阳市相关媒体上公示。通过这种正激励,调动了定点服务企业提高自身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强化了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透明和公开,保证了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2. 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多次验收。本措施主要针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约验收的供应商。对这些供应商,中心会当场通报验收中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中心将组织进行二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如2008年某局采购一批消防设备,经现场验收,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和合同中货物的品牌为“庐山”牌,实际供货的品牌为“登月”牌。实际供货的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签订内容完全不一致,中心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完全履约。几天后中标供应商提出:已经整改完毕,要求验收。当中心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时,发现仍有部分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签订内容不一致,中心再次提出整改意见并提出警告。如此往复,验收达5次之多,最终迫使其实际供货品牌型号与合同标明的品牌型号达到一致。
3. 加大违规处理力度。本措施主要针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约的供应商,同时项目无法整改。这种情况中心会在核实清楚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07年清明节前夕,某采购单位采购253台彩色电视机,在清明节时发放到全市90岁以上的离退休老干部家中。在组织履约验收中,通过到老干部家里抽查核实所供电视机品牌规格型号,发现供应商提供的电视机外观尺寸及显像管类别与合同不一致。为了尽量减少不利影响,同时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在征求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后,经由沈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对电视机项目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通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如下处理:
(1)取消本采购项目中两名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2)成交供应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责令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按以下内容签订:原合同前面的标的不变,取消合同后面所附的技术参数,但价格按照当时参与谈判供应商的最低报价2600元/台签订补充合同,并将处理结果在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
通过对违约供应商和违规专家的处理,有力地震慑了那些想在政府采购中图谋不轨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国家挽回损失近14万元。
4. 规范建立验收档案。经过验收的项目,特别是邀请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的项目,中心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及时形成验收档案,把验收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存档保存,规范案卷的内容,统一装订成卷。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7年开始履约验收工作,三年来共组织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12.19亿元,一次验收不合格项目合同金额1.23亿元,占验收总金额的10%,为政府采购严把了“收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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