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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运作机制和模式

作者:尹存月 张文怡 赵国 发布于:2010-06-08 10: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我国能源问题到底有多紧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意义有多大?这些问题看似太宏观,与实际政府采购工作关系不大。但真正了解问题的严峻性,无疑有助于业内更好地做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

  本文从我国能源消费现状出发,通过与国外能源消费情况进行比较,引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重大意义,分析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运作模式的思路和建议。本文视野广阔,研究到位,值得业内同仁认真阅读。

  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了最新的“环境可持续指数”,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序中,我国仅位居第133位。报告指出,低产值、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将造成国家未富而资源、环境先衰。

  我国政府机构的能源消耗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左右,能源费用开支一年超过800亿元;2003年,全国政府机构电力消费达911亿千瓦时,超过全国8亿农民生产用电总量,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达1240亿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费量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

知己知彼 做好节能产品采购

  做好节能产品采购 落实科学发展观

  我国能源资源结构以煤为主,占能源资源总量的75.2%。据预测,我国煤炭探明可利用储量近2000亿吨,如果按照年产25亿吨原煤的速度推算还可以供应80年。尽管我国有可观的煤炭资源量,但优质资源少,生产、消费环节浪费严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数字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甚至低至10%,消耗每吨标准煤实现的GDP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而据能源专家估计,我国已探明的石油可采储量约为23亿吨,仅可供开采14年左右,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1/3,今后新增的石油需求量几乎要全部依靠进口,未来15年原油供需缺口将逐年加大。

  2004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19.7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5.2%。其中,煤炭消费量18.7亿吨,原油2.9亿吨,天然气415亿立方米。从人均水平来看,2004年我国人均一次能源消费量1.08吨油当量,为世界平均水平1.63吨油当量的66%,是美国人均8.02吨油当量的13.4%,日本人均3.82吨油当量的28.1%;从能源结构来看,2004年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67.7%,石油占22.7%,天然气占2.6%,水电等占7.0%。

  目前,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3%,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单位产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多,比美国、欧盟、日本、印度分别高2.5倍、4.9倍、8.7倍和43%;我国8个行业(石化、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轻工、纺织)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机动车百公里油耗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我国建筑采暖、空调能耗均高于发达国家,其中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的2~3倍。

  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了最新的“环境可持续指数”,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序中,我国仅位居第133位。报告指出,低产值、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将造成国家未富而资源、环境先衰。

  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为粗放型,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中低能耗的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明显滞后,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3%(世界平均水平约63%),第二产业中高能耗重化工业比重高,工业化仍以量的扩张为主,浪费大,污染重,能源消费结构中优质能源比重低,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二是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重点行业落后工艺所占比重仍然较高,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与小型企业相差200千克标准煤左右,火电厂30万千瓦机组与5万千瓦机组每千瓦时供电煤耗相差100克标准煤以上,大中型合成氨吨产品综合能耗与小型企业相差300千克标准煤左右。三是管理水平低,与节能密切相关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息化水平低,损失浪费严重。


 

  发达国家节能产品采购的启示

  发达国家由于政治体制、经济管理方式以及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节能政策体系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健全的法律法规

  美国1975年颁布实施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其核心是能源安全、节能及提高能效,1982年针对机动车辆的能效问题制定了《机动车辆信息与成本节约法》,1987年颁布了《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1992年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该法是能源供应和使用的综合性法律文本;1998年公布了《国家能源综合战略》,要求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

  日本1979年颁布实施了《合理用能法》,1993年制定了《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1998年修订了《合理用能法》,核心是促使企业、机动车辆、耗能设备遵守更为严格的能效标准,并制定了《2010年能源供应和需求的长期展望》,强调通过采用稳定的节能措施来控制能源需求。

  法国1996年制定了《空气和能源合理利用法》,1998年出版的《2010~2020能源报告》勾画了法国能源政策轮廓,即放开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调整交通运输城市规划以控制消费,采取措施更新现有发电厂,同时发展核电厂,制定能源税收政策。

  英国1995年颁布实施《家庭节能法》,要求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十年内将居民建筑能耗在1996年或1997年的基础上降低30%,2000年11月公布的“气候变化计划”,制定了一揽子政策和措施以提高能源效率。

  建立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

  国际上有关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一般是由法规设置一个最低的能耗数值,达不到这一数值的产品禁止入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欧洲一些国家广泛实施了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的最低能效标准作为新建建筑和新增设备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另一方面通过能效标识方法来鼓励生产厂商生产更加高效的产品,同时引导用户购买节能产品。

  美国先后实施了强制性的能耗标准、标识和自愿性认证,即“能源之星”制度,目前已成为节能的全球性标准。1978~2001年美国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美元用于家用电器能效标准的制定,日本对主要用能设备实施“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澳大利亚则制定和实施了最低能耗标准(MEPS)。

  通过税收政策进行调节

  法国征收汽车燃料税和新的环境污染税,同时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家庭保温和供暖设备以及高效锅炉的安装减免所得税,工业领域能源效率技术投资第一年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并少征商业税,对节能进行投资的公司在节能设备使用和租赁中的盈利免税。英国在2001年共征收能源税10亿英镑,其中20%用于节能,80%用于失业和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可以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和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凡完成目标的企业可以减免20%能源税,并对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实施税收减免。

  采取节能激励措施

  节能激励措施主要有现金返还、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美国在2003年决定在今后十年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政策,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日本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补贴等,经济产业省每年财政拨款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能源管理系统和高效热水器等,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英国对节能设备投资和技术开发项目给予贴息贷款或免(低)息贷款,2002年节能基金的2亿英镑预算中,25%用于贴息贷款,其中1000万英镑是无息贷款,此外还对公布的节能设备目录实施加速折旧政策。


 

  节能产品采购潜力巨大

  政府机构节能潜力约为20%

  近年来,政府机构(包括国防、教育、公共服务等公共财政支持的部门)能源消费增长快,能源费用开支大。据权威部门测算,我国政府机构的能源消耗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左右,能源费用开支一年超过800亿元;2003年,全国政府机构电力消费达911亿千瓦时,超过全国8亿农民生产用电总量,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达1240亿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费量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政府机关人均能耗和人均用电分别为城市居民家庭平均值的7.6倍和10.9倍,为澳大利亚政府机构的2.2倍;单位面积能耗单位为城市居民家庭平均值的2.3倍,为澳大利亚政府机构的2.1倍。经有关部门推算,我国政府机构的节能潜力约为15%~20%。

  建设节约型社会,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须身体力行、以身作则,深入开展节能工作:一是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带头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二是政府机关要带头采购、使用节能产品;三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此外,政府机构还要通过教育、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作用于社会,推动整个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作为具有政策导向功能的经济手段,具有独特的优势。

  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实施意见》中公布的节能产品,逐步淘汰高耗能产品。这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的具体政策规定。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在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并在“激励措施”一节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 此外,《节约能源法》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机制的建立,符合建立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是国家鼓励节能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向更高层次发展深化的客观需要。

  有利于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活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采购”,它有助于节约财政支出,但节约支出或提高支出效率并不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唯一出发点。由于政府采购是社会总需求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社会经济的流通、生产、分配和消费环节均有重要影响。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直接反映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的规模和深度,也反映出公共财政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不仅具有财政意义,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从国外经验看,良好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采购客观上对于不同的产品和行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以据此体现出不同的政策倾向。市场化国家政府通常把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特定政策目标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盘考虑。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推动绿色采购以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全面性采购指导纲要”为主,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贯彻节能环保政策和体现节能环保要求,联邦环境管理者对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实施情况的监督也包括了节能与环境保护符合性评估。

  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和环保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已成为国家未来中长期确保融资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由此决定了节能应当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发挥其政策功能作用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重点。

  政府采购从公共利益出发,可以通过采购节能产品,淘汰高能耗、低效率产品的方式,促进节能事业发展。值得强调的是,由政府采购本质特征决定的这种必然责任和功能效用,是其他任何社会主体所不能替代的。虽然个人、家庭、企业等各种社会主体都在节约能源方面负有责任,但由于这些社会主体的采购通常在更大的程度上追求“内部经济”利益目标,忽视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外部经济”目标。只有政府采购基于“公共采购”的特殊身份,必须而且也可能在节能方面发挥其他任何主体采购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从全局出发来追求“外部经济”目标。

  节约财政资金 引导市场趋势

  建设节约型社会,应建立综合性长效机制,形成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体系,而政府采购即是这种保障和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一个有力杠杆,它贯彻节约资源、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大有可为。

  第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使得资金、能源节约的效果显著。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采购的规模增长迅速,从1998年的31亿元达到了2007年的4660.9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远远快于其他部门经济增长的速度,成为带动经济、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处在旺盛期,今后的增长潜力仍然巨大。此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改革速度,明显走在其他领域改革的前列,也快于世界许多国家。我国从开展政府采购改革探索,到系列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当前所涉及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建设和全面铺开,十多年的巨大变化足以表现我国政府改革的态度和信心,也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可以说,今天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力范围包括国内,也包括国际市场和国际社会。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公共财政开支,将对全社会作出巨大的贡献。

  第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可对整个社会起到示范作用。政府采购倡导公开透明的原则,已受到众多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和管理机制的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内容及采购标准必定直接反映到社会和市场之中。政府机关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将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榜样。这种示范效应可能会大大高于政府采购政策与资金本身所发生的直接作用,形成一种正向的倍数效应。

  第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对参与的供应商具有引导作用。政府采购的内在机制之一是鼓励竞争。政府采购的竞争性使众多供应商参与其中,供应商只有捕捉市场的每一个变化才能立足、生存和发展,政府采购产品的标准和要求会很快转化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若政府采购更多地集中于节能产品,并对节能产品生产和市场培育作出政策倾向,将鼓励供应商对节能型设备或技术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引导企业向高标准迈进,这对于扩大节能产品市场规模、降低节能产品初始成本,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最终实现节能产品市场的繁荣有积极的意义,进而促进全社会能效的提高。


 

节能产品采购存在如下问题:政府节能采购的清单更新周期太长;有些采购单位很难及时了解政府节能采购政策;节能的相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未得到明确体现;在评标过程中,容易忽略节能要求;采用以价格为基准确定中标产品的模式,限制了节能产品的中标优势等。

加快清单更新速度 扩大强采产品目录

   六大问题阻碍节能采购

  近几年来,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在立法制度建设、采购实践、媒体宣传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已由试点转为全面展开。然而,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推进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法规制度不健全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大力宣传政府节能采购,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来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从而推动和引导全社会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配套法规不完善且缺乏操作性,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具体评审标准模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品种少、奖惩措施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尚未解决。

  1. 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制度模糊

  2004年年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同时公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国务院办公厅也要求对目录中未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

  然而,这些政策规定过于笼统,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导致了采购人、集采机构对“优先”理解不同,无据可依。例如,在综合评分法中如何对节能产品进行加分,加多少分比较合适;又如,节能产品价格稍高于一般产品,在价格分计算中如何进行价格优惠,是对其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后再与其他产品一起进行价格分计算,还是先按原价格计算价格分,然后对其价格分值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且加分的幅度是多少;再如,在最低价评标法中节能产品如何优先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节能产品如何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约定哪些内容,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均未在相关实施意见中加以明确,各部门的做法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配套操作细则。

  2.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窄

  2007年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九类产品要求实行强制采购,国务院办公厅也下发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实施要求,这起到了一定的引导、推动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厂家节能意识薄弱,疏于对节能产品进行认证申报,部分产品更新换代快而未及时报备,以及政府采购清单更新滞后等原因,列入强制采购清单中的部分产品品牌少,采购竞争不充分,部分产品型号不齐全,采购人选择余地小,特别是对要求强制采购的品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时,列入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品牌型号远远不能满足广大用户的使用需要。

  3. 节能产品清单制存在不足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布的是某种特定的产品,而非一种标准,采购人和集采机构由于不了解某种特定产品的节能标准,便无法在采购文件中准确地提出采购产品的节能要求。此外,关于清单的制定,存在部分供应商的产品符合标准但因未纳入“优先采购清单”而受到排挤、忽视和歧视的情形,也存在列举清单的过程中不可能包含全部节能产品的局限性,还存在部分产品虽然纳入清单,但在节能方面实际功能并不突出的可能性,加上清单的确定、公布、调整存在时延等问题,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采购人节能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广大消费者包括政府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普遍缺乏节能意识,这可能与宣传不够、采购人对节能产品的功效不了解以及对能源效率信息了解较少、节能产品价格高等因素有关。由于对节能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在节能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广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还没有把节能当作自觉的行动。在日常工作中,关闭电脑主机后不关显示器等电器设备电源开关,开空调时开窗、空调温度低于合理温度等现象屡见不鲜,更不用说在采购办公用品时还不能优先考虑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主要使用财政资金,这使得政府采购变成了“公款消费”或是“集团消费”。采购人信品牌、重质量、讲价格、轻节能,可能在不考虑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的情况下,以最小的初始投资作出采购决策,忽略了使用节能产品所获得的长远效益。此外,由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机关的设备采购费用为专款专用,与能源消耗费用是两条支付途径,能源费用基本上都实报实销,且大多数政府机关使用设备无台账、各种能耗无统计分析数据,这就产生了房东与租户的问题,即当具体采购部门(房东)购买设备而另一方(租户)支付能源费用开支时,考虑采购节能产品的可能性就更低了。如采购人购买空调时,优先考虑的是空调的品牌、样式或者价格,而对其功率、效能、耗电量等因素并不太在意。

  缺少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由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产品采购,其价格高,采购规范程序特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一系列规范制度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提供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在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哪些情形应给予鼓励并奖励,哪些情形应给予处罚,奖惩的具体细节是怎样的,等等,至今未形成系统的执行、监督、报备、管理、检查、奖惩的措施细节,具体实施主体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节能采购的规范制度更多地流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监督检查不力,报备不主动不及时,加之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够,节能采购推行起来步履艰难。

  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国内外实践表明,节能在很多方面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和引导。目前我国在财税政策上对节能改造、节能设备研制和应用节能奖励等方面支持的力度不够,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贷款优惠、金融服务、奖金鼓励方面的节能经济激励政策滞后、范围窄、力度小。在政府预算的分配结构中,节能始终未能放到应有的位置,节能的预算投入微乎其微。可以说,政府预算的缺位是我国节能水平远远滞后于国外的一个重要原因。

  附加采购成本未引起足够重视

  节能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成本较高,这主要是由于传统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总成本、尤其是相关的社会、环境成本经常未被计入,以致被视为比较廉价。新推出的节能产品初始购置价格较高,大多数采购人未能从长远的节能效果去考虑,无法准确评估使用节能产品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愿意增加一次性投入,尤其在编制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事务、分析评估采购结果时,过多考虑的是采购成本,并没有充分考虑节能产品在开发过程中的环保、安全、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等方面的成本,在采购程序中往往不会给予合适的价格倾斜。此外,政府采购以价格为基准确定中标产品的模式,限制了节能产品的中标优势。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不够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进离不开节能技术的开发、产品生产、管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发、示范(引进)和推广了一大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节能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节能技术开发投入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弱,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特别是一些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投资鼓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没有形成或确立,节能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面临种种障碍。大多数企业领导从企业的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产品的市场份额上,不了解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对节能投资的潜在风险心存顾虑,加上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投资紧缺,因此对节能投资缺乏积极性,致使节能项目的融资十分困难,大量节能技改项目难以及时实施,很多好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难以得到推广和普及。


 

  宏观微观结合 促进节能产品采购

  在推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仅仅靠集中采购机构唱独角戏很难较好较快地实现预期的目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推动进一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从四方面改进宏观政策

  1.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我国应加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建设,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和出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指导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制定并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质量,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落到实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完善能效标准,加快节能产品认证

  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于1998年1月正式推出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但这项工作目前依然处于起步阶段,有些产品的能效标准还不够完善,参与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还不多,节能产品认证的社会知名度还较低。今后有必要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品种范围,完善各产品的能效标准并予以公布,为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和推动节能采购工作作好技术准备。

  3. 加大节能专项预算经费投入

  节能产品技术研发成本较高,售价也相对较高,因此其推广应用离不开财政预算经费的支持,建议在经常性预算中加大对节能的投入:一是用于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对关系国家长远和整体利益的重大项目给予财政补贴;二是用于节能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如由财政统一购买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或价格较高的新技术新产品,给广大市民和用户免费试用;三是用于节能教育和培训,由财政或政府采购机构组织以节能为主题的教育培训宣传活动,以增强采购人节能产品采购意识;四是用于节能管理监督体系建设,如建立节能产品认证系统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系统等。

  4. 加强节能产品政采的宣传推广

  一是加强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培训和宣传教育,让采购人认清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从而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增强采购节能产品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二是对专家评委实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以使他们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使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三是促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身的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提高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贯彻宣传水平,同时增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能力;四是对所有的供应商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公益展览和宣传活动,以进一步激励企业改进技术,提高科技含量,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快速发展;五是通过有关媒体,广泛宣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政府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节约资源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微观操作有六种方法

  1. 扩大清单范围,增加强采产品

  2004年年底,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第一期清单推出时,总共只有节能、节水设备共8个大类几百种产品;到2009年2月第五期清单推出时,已经扩充至30个大类几千种产品,清单的内容和品目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扩充。即便如此,仍然不能满足政府机构的采购需求,许多常用设备,如锅炉、电梯、汽车、服务器小型机等均未被列入节能产品清单,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不断扩大节能产品清单的范围;另一方面,原先的节能清单更多的是鼓励同等条件下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而现在已经对9大类产品实施了强制采购政策,在目前政府机构节能意识较为淡漠的现状下,强制推行也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因此,应当扩大政府机构最常使用设备的范围,将计算机、空调、打印机、服务器等设备列入强制采购清单范围。

  2. 试行节能产品协议供货制度

  协议供货制度,有利于为政府机构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价格,以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因此,建议对部分产品品牌供应商较多的强制节能产品试行协议供货制度。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要求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通过一次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一定期限内该产品的当地供货服务供应商以及产品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在采购时可以直接选择确定,也可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再谈判,确定具体中标价格及供应商,促进竞争。对强制节能产品实行协议供货,避免了零星采购,降低了节能产品供应商多次投标的成本,使得当地服务供应商相对固定,节能产品售后服务更加系统化,采购人选择余地大,产品价格低,采购效率高,能使节能产品得到进一步推广和使用。

  3. 明确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评审细则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部分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但还应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在招标文件中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让政府采购操作人员有章可循。例如,建议在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时,对节能产品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时,在节能产品满足基本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技术方案中给予节能产品4%~8%不同程度的加分,同时给予节能产品价格评审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4. 加强节能产品政采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更好地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规范制度,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科技、财政、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应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制定奖惩措施,对违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法规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不诚信进行相应处罚,把严每个关口,加大审核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开发出具有节能产品采购统计、审核、奖惩通报等功能为一体的办公系统,提高信息统计效率,加速推进节能采购法规的落实。

  5. 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公示制度

  我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费用大,应建立各部门能耗分项统计制度,设定专门的岗位,由专人对该部门能耗统计工作进行负责、管理,对部门用电、水、公务用车燃油情况等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对能源消耗数据以及能源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并报至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在相关媒体或以文件形式进行公示,以便公众监督。

  财政部门也应对各部门能源消耗费用开支实行预算控制管理,设定每年降低能耗预算费用的百分比等。这一系列措施的执行可以增强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能源使用节约意识,并且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倾向于产品的节能效果,而非一味强调品牌和价格。

  6. 提高节能技术水平

  广大节能产品生产厂商应积极推进节能技术创新,加大推广节能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以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尤其是提高终端能源利用效率,推广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和用具,大力推广适应市场需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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