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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须“监”“管”并重

作者:穆恩科 发布于:2010-09-17 13: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不仅要发挥“监”的作用,也应该在“管”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推动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监”可理解为监督、检查、处罚、制约等,“管”就是规划、规范、协调、培训、推动等。监和管只有齐头并进,才能相得益彰,和谐发展。

  我国目前构建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体制,经过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强化对委托代理机构的监督,促进依法采购、阳光采购,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不仅要发挥“监”的作用,也应该在“管”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推动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监”可理解为监督、检查、处罚、制约等,“管”就是规划、规范、协调、培训、推动等。监和管只有齐头并进,才能相得益彰,和谐发展。

  “管”是政府采购的现实需要

  目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上下之间无业务指导关系;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各部门;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没有行业协会。这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样执行的是《政府采购法》,做的是政府采购的事,但由于管理部门的不统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各地在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操作程序、采购后续监督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就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以及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做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利于政府采购规范运行。

  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因不仅在于《政府采购法》还没有出台“实施条例”,即使出台了“实施条例”,如果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也不可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统一和规范。近年来,各地为规范政府采购做了许多工作,如在制度建设、采购流程、非招标方式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一些地方在本省或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了大胆创新和实践,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但这种规范只是在各自区域或部门范围内的规范,只能说是一种低层次的规范,在全国层次上讲是不“规范”的,因为“规范”是统一的标准,不是各自为政。

  隶属部门的不统一,是和《政府采购法》相违背的,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隶属任何行政机关,目前除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外,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都隶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各省、市一直在推进“管采分离”,这种分离只是将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至于分离出来后隶属于什么部门,则不再关心。结果造成主管部门只管人,而管不了“事”。同时,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上下之间又无业务指导关系,形成了干同样的“事”却各有不同做法的局面,缺乏规范和统一。

  不同的做法会导致政令执行不畅,使政府采购的各项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不同的做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影响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形象;不同的做法会导致信息化难以整体推进,造成资金浪费,也影响到政府采购效率的提升;不同的做法会增加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难度,影响统一对外的力度。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仅应履行“监督”职能,也应当承担起“管理”职能,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隶属不统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各自为战的情况下,应承担起“主管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地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操作程序、信息化建设等的统一和规范,这是政府采购目前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

  “管”是“监”的基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和管理是互为依存、缺一不可的,只有管理到位,才能监督有力。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就是要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怎么做,以及为其创造必要的发展条件和环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监督就是通过实施各种检查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去做了,并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罚。所以说,管理如果有缺失,监督就会有漏洞。

  近年来,财政部及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但客观讲,法律、法规及制度整体框架仍然有缺失和不完善之处,特别是代理机构职能定位不清、具体操作办法缺失和不细,造成执行中无据可依或无法执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职责,使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如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技术需求、商务要求等是由采购人提供并确认的,对采购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代理机构是否有权纠正,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有时就会造成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扯皮和摩擦,使采购项目难以进行,严重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率。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或小组独立承担评定责任,但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规定由财政和监察部门进行,没有明确代理机构是否有监督管理职责及如何监督管理。在合同签订和验收环节,采购人是否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和验收项目的随意性很大,想委托就委托,不想委托就可以不委托。而对委托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也不明确。类似问题都表明,代理机构职责不清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和纠正,责任也难以追究,监督检查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管”应走在“监”的前头

  政府采购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虽然很短,但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有许多好的经验可以借鉴,其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清楚,现在需要财政部门承担起“管理”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统一和规范,来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提升。目前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定期召开年度集中采购工作会议。财政部门每年年末应召集集中采购机构召开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总结当年集中采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安排和规范下一年的工作,同时,收集集中采购机构所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创造和谐的政府采购发展环境,做到年初有安排、年末有考核,避免政府集中采购无人管和管理滞后的问题,把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纳入政府管理的正常轨道。

  推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是应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但要保证“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和集采机构职责的明确。例如,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就不明确,第一条“根据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很笼统,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中有什么职能,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明确;第二条“与采购人商定采购需求、技术规格…….”中的“与采购人商定”模糊了双方的职责,应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对带有倾向性需求和不符合法规的需求是否有制止和纠正的职能。如果有,则应承担责任,如果无,则不承担责任。“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集中采购机构定的六条职责中,总的看来并没有完全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有哪些职能,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二是应出台和修订相关的配套文件,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无法细化的内容(如各种采购文件范本等)加以细化,对已下发的规章制度不适合目前实际和难以操作的进行补充、修订。在出台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并确保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应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建设之中,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操作为一体的信息化网络平台,通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度,规范各当事人的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财政部门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把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以培训促进政府采购从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总之,政府采购“管理”涉及的范围很广,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短期内虽然不可能全面理顺,但只要从易到难逐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就会更加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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