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该不该采用 联合体投标探讨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0-10-14 09: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联合体投标已普遍化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为了增强实力和分散风险,有些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对于中央空调或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一般会要求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或者在投标人不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的情况下,允许投标人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参与项目的投标。对于中央空调的供货及安装招标项目,资格条件中有一款:“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质,也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对于电梯或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招标项目,资格条件中有一款:“投标人必须具有电梯或锅炉的安装资格,也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目前也有些采购人倾向于中标人是非联合体,因为联合体在具体合同履约上操作较难,而且联合体之间也容易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给采购人监督中标人履约造成了困难,因此有些招标公告上标明“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笔者认为,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往往都需要由多家实力雄厚的投标人组建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到项目的招投标中来,以实现强强联合,并最终夺标。采用联合体投标也是国际惯例,联合体投标不仅可以使投标人在资质、优势方面互补,减少风险,而且在很多项目上可以享受标价优惠(包括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项目都规定,与当地单位组成的联营体可享受7.5%的标价优惠)。如果采购人决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对外法律责任等。

  联合体投标的法律规定

  与一般投标人相比较,联合体是一个针对某个采购项目而存在的临时性组织,它具有主体的临时性、主体的有条件性、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它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政府采购法》第24条、《招标投标法》第31条均规定,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但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都应具备法定的条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对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认定,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对非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按照各自的等级资质分别加以认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也都重申了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

  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

  某招标项目由A、B两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准备签订合同时,B公司因利润不高或与A公司有瓜葛而放弃中标,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中的A公司还可以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吗,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联合体的联合有以下两种性质,其处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A公司和B公司都具有相同的专业资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B公司如果表示放弃中标,A公司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因为联合体的A公司和B公司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B公司放弃中标后,只能由A公司承担全部的合同任务,不能再选择另外的公司组成新的联合体,也不能重新组织招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A公司和B公司都表示放弃中标,则应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时,就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2.A公司和B公司是不同专业的联合,如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招标项目,合格的投标人资格是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在投标人不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的情况下,允许投标人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参与项目的投标),也就是说A公司和B公司合在一起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如A公司是设备代理商,负责供货,B公司具有安装资格,负责安装。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放弃中标,就意味着A公司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因此也就等于联合体放弃了中标,不可以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就只能重新组织招标。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