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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询价如何确定成交价

作者:朱 峰 发布于:2010-10-18 13: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对工程类采购又作了明确规定,即“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第四条对工程实施政府采购的方式也作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相当数量的工程项目属于工程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又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零星工程,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实施采购。

  询价作为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货物的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它可以缩短采购周期,满足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需求。从笔者多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来看,询价方式尽管有其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但对于一些采购规模不大、招标采购方式难以实施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来说,询价是一种应用较为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在实践中,对于一些零星的工程项目,则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

  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当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时如何确认评审方法呢?据了解,目前工程领域的招标一般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其具有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的特点。而综合评估法绝大部分是采用“平均价优先”计算的,最后基本上是,谁最接近平均价谁就能中标。例如,有7家单位来报价,把报价加起来再除以7,算出平均价,然后再乘以一个系数,这个系数是倾向于中标价格再低一点的,一般是0.9左右,因此到最后谁报的价格最接近,谁就中标。在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施工企业或多个施工企业约定轮流“坐庄”,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按上所述进行投标评审极易造成串标围标的现象。

  财库[2007]2号令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评审方法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实践中,定制货物及通用设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高价中标的现象。最低评标价法作为国际上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能较大程度地节约财政资金和规范市场行为等优点。零星工程如果使用最低评标价法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二是容易形成恶意竞争,中标后如果供应商认为无利可图,则会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

  设置报价上、下限

  如何从评标规则上“拦截”作弊呢?笔者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对零星工程进行询价采购时使用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了改进。首先在进行价格评审前,也须先对询价供应商的其他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其询价文件是否全部满足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只有其他条件全部满足了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询价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才能发挥作用。评审中,采购人将设定报价上限价和报价下限价。报价上限价为预算造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下限价为询价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同时规定高于询价上限价和未通过技术标符合性审查的询价人其报价不得进入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在计算有效报价算术平均数时根据具体投标家数,对最高或最低报价分别进行了规定。算术平均值计算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再重新计算算术平均值。询价小组将从在报价上限和下限之间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开始进行审查,若符合询价文件要求且没有预算缺项则将该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若不符合规定或有预算缺项,则对报价次低的供应商的询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例:某卫生监督所房屋整修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为36.88万元,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将设定报价上限价和报价下限价,报价上限价为预算造价下浮8%,报价下限价为询价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9%,高于询价上限价和未通过技术标符合性审查的询价人其报价不得进入算术平均值的计算。询价人为3家以内(含3家)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询价人为4家时,去掉最高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询价人为5~8家时,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询价人为9~11家时去掉最高、次高、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当询价人为12家(含)以上时去掉最高、次高、最低、次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共有12家供给商购买了询价文件,询价当日实到询价供应商为11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为8家,报价由高到低依次为33.57万元、31.88万元、31.49万元、30.86万元、30.27万元、28.46万元、26.78万元、24.27万元,评审委员会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综合评审,过程如下:

  报价上限价为:36.88×(1-8%)=33.93(万元)

  因有效报价为8家,去掉最高、最低报价,询价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31.88+31.49+30.86+30.27+28.46+26.78)/6=29.96(万元)

  报价下限价为:29.96×(1-9%)=27.26(万元)

  最终确认成交价格为:28.46万元

  实践表明,“设置报价上限价和报价下限价”和“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平均值”的做法很公平,可以有效地避免评审过程中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的情形。实践证明,效果非常好。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这种做法也大加赞赏。法律专家提醒,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但法律专家同时也呼吁,既然“设置报价上限价和报价下限价”和“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平均值”得出的合理低价更公平、更合理,那么,有关部门何不在完善制度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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