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利用“第三种机构”保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
在政府采购这一领域,无论是文本规定还是各方的变通性实践操作,其国际化进程中的市场开放限制都是一个永恒存在的命题,它其实并不违背政府采购的自由化发展宗旨。可以说,适当的市场保护,恰恰是实现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一个必要方式,对部分政府采购实行市场开放限制,也是GPA各方的正当权益。据中华经济研究院(台湾WTO中心)对银行业开放承诺和实际情况的比较,其承诺与实际开放情况相符的国家只有2个,实际情况比WTO承诺限制多的国家高达34个。
据了解,美国、日本、加拿大、西欧13万SDR(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欧盟只有1%。可见GPA创始国在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都不曾放弃政府采购领域的市场保护。那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对国内的稚嫩产业和我国政策目标的实现而采取保护措施。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郭佩霞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指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利用“第三种机构”完成政府负有责任的物品和服务的采购。所谓“第三种机构”,就是政府机构与民间企业联合兴办的,性质接近于政府组织的机构。根据日本1993年的统计资料,仅地方政府出资的“第三种机构”就有6659家,占25%以上,如果加上中央一级的机构,数目十分巨大。这些机构每年承担着巨额的政府采购任务,但没有被纳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和日本国内政府采购法规的试用范围。
因此,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政府投资企业和公共事业部门等实行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化改革来规避GPA文本的实体界定的“政府控制”、“政府目的”标准,将一些主要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机构排除在“协议适用对象”之外。(西南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郭佩霞)
上一篇: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本质内涵
下一篇:认清串通投标易发生的环节和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