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伦敦城市大学高级讲师:加拿大次级中央实体政采范围

作者:万玉涛整理 发布于:2010-11-08 11: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高级讲师David Collins介绍加拿大次级中央实体政采范围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高级讲师David Collins  摄影/万玉涛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高级讲师David Collins介绍,GPA现今有40个参加方,大约占WTO成员总数的1/5。重要的次级中央政府承诺实体包括日本、欧盟和美国大多数州。次级中央政府承诺可限定于特定的机构、部门或者通过采购金额限制。特别提款权限额(SDR)是最低标准(低于标准的被认为采购金额太小)。

  加拿大包括10个省和3个地区。其中4个地方人口在300万以上。省政府采购总计是联邦政府采购的两倍还多。加拿大境内的次级中央政府采购由《国内贸易协定》(AIT)调整。该协定规定了非歧视和透明原则;AIT和GPA下的争议由国内贸易法庭(CITT)解决。2010年年初,加拿大次级中央政府承诺允许本国企业尝试美国经济刺激基金,加拿大新的承诺涵盖了全部的10个省和2个地区。关键例外如下:安大略省:城市铁路和城市运输设备,包括涉及钢铁材料的工程及高速公路建设;魁北克:与文化艺术相关的货物和服务;所有省份的高速公路工程、经济贫困地区的政府采购、土着居民的工程、环境工程。

  加拿大区域内政府采购法规除AIT之外,还有两个新的跨省政府采购协定,分别是:1.西部三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亚伯特省、萨斯克彻温省)之间的《贸易、投资、劳动力流动协议》(以下简称“TILMA”)。TILMA确定的非歧视原则明显地针对于此三省内部的企业,而非其他外来企业。2.《安达略省-魁北克省贸易合作协定》(以下简称OQTCA)规定了平等招投标要求及招投标过程中的透明度;OQTCA也同样倾向于使两省内部企业而非其他外来企业获益。

  对于所有的省政府招投标,《国内贸易协定》(AIT)准许来自全国各省的供应商平等参与。据此,所有争议均由国内贸易法庭(CITT)管辖。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裁定,只允许加拿大供应商因违反《国内贸易协定》(AIT)而向国内贸易法庭(CITT)寻求救济。除非制定相关法律,否则内部贸易协定只是“政治表述”,而非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对于非加拿大供应商,因AIT下(而非GPA管辖)的索赔而寻求救济时必须诉诸于省内高等法院。

  David Collins认为,GPA下加拿大各省的新承诺,无论是对外国供应商还是对加拿大国内企业,都应被看作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发展;一些限制条件仍然存在,尤其是安达略省的铁路工程以及各省的公路建设工程;加拿大的这三个国内贸易协定对外国企业都没有提供法律保障;加拿大最新的次级中央政府采购范围反映了加拿大与美国经济联系的重要性;如果美国对进入其经济刺激基金设置附加限制,加拿大也可能会增加进一步的限制条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