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北庚:次级中央实体出价规律与我国对策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肖北庚介绍,2007年年底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协定)所规定的附录一清单,并于2008年启动了加入谈判。至今的多轮谈判中,GPA成员国对我国初步出价清单中未涵盖次级中央实体颇有微词,并提出了相应要价。随着谈判进程的推进,开出次级中央实体清单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加入方承诺是GPA对加入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的一般要求。美国次级中央实体承诺清单中仅涵盖37个州的主要政府部门;加拿大在次级政府实体承诺清单中仅涉及10个省,均未涉及更次一级政府;日本加入GPA时就主要将“县”纳入附件2中。
列名于附件2的次级中央实体仍可通过注释方式规定适用例外:GPA协定沿袭了世贸组织规定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尊重主权国家对公共利益和安全事项处理的惯例做法,允许将涉及公共秩序、安全、生命与健康、知识产权、慈善、劳教和服务采购等政府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的政府采购排除在协议适用范围之外。对发展中国家还规定了特别适用例外,以提高其参加协定的积极性。
承诺的具体要求富有弹性:1.其对采购实体界定采用的“政府目的”和“政府直接控制”标准就极富弹性,它显然未采纳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并具有客观性的“资金”标准;2.在承诺门槛标准上,未严格限制次级中央政府采购实体与其他采购实体采购起始数额;3.在谈判方式上GPA协定允许分别承诺的方式;4.公共利益条款规定过于概括与笼统。
次级中央实体适用范围的主要出价模式:1.适用于全部次级中央实体的加拿大模式;2.适用于部分次级中央实体的美国模式;3.不适用于次级中央实体的新加坡模式;4.适用实体与货物、服务分别组合的日本模式。
门槛价承诺的通用做法:1.确定次级中央实体的采购实体方面各参加方总体循宪政体制,而在确立地方政府采购实体门槛标准上各缔约国则从经济竞争力出发;2.多数缔约国承诺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门槛价为20万提别提款权,以及建筑服务合同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3.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最低限额却承诺为35.5万特别提款权;4.日本和韩国对地方采购实体的建筑服务合同最低限额标准则高达1500万特别提款权。
充分利用例外条款,公共政策例外规定的个性化:充分利用适用例外是过往成员国在加入GPA时的惯用做法,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由于协定对其内容规定得较为具体,通常各国在内容上差异不大。而公共政策例外由于其条款的概括性,各国往往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富有保护本国经济竞争力的特色内容。
注重次级中央实体差异,分别予以承诺:加拿大在次级中央实体的出价中就有所有省份例外和特定省份例外之区别;而美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无论是所涵盖的实体范围还是采购对象范围都有差异,如密西西比州的实体范围仅涵盖财政与管理厅且采购对象不包括服务,就明显有别于其他州。
我国涉及次级中央政府出价的宏观策略:次级中央政府应定位于省级政府:我国《加入WTO工作报告书(政府采购部分)》之承诺为:“中国有意成为“协定”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
次级中央政府出价范围之考量因素与基本内容:加入GPA协定的最终承诺清单应建立在对我国经济、财政、贸易进行全面分析和总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来说,依据我国经济竞争实力,在承诺时对依赖次级中央实体政府采购的企业、财经支持的产业、影响贸易平衡的行业给予特别安排。考量上述核心要素,出价具体内容包括对各省级政府的具体实体范围不作普遍性的一般承诺,而是根据各省的差异作出符合其省情的具体出价。次级政府出价不仅要对承诺内容有准确把握,也要遵循我国加入GPA协定时注重采取现代化谈判方式之策略,在谈判方式上选择“复边”谈判方式,承诺过程则分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