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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富国:“两法”实施条例应具统一性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11-15 10: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两法”实施条例应具统一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 曹富国 摄影/万玉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认为,从公共采购法的角度看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都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既不是政府采购法与公共采购法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招标”与“采购”的关系。尽管未来的法律改革可以采取单一法典的模式(也可以采取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型),但在当前分别立法的背景下,应保证法律适用上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曹富国说,“两法”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已经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协调,而这种协调在部门规章层面也取得重要共识。为了尽可能地避免“两法”之间的交叉适用,建议在条例的层面对工程采购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应考虑现有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之间已经作出的安排和已经形成的共识。

  在曹富国看来,同样是基于避免“两法”之间交叉适用的考虑,实施条例可以考虑就《政府采购法》下招标投标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可以考虑到部门之间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方面所形成的共识,但同样重要的是,条例应将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与招标投标的监管权区分开来。这样就可以保证不同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适用统一的招标投标政策。与此有关,条例上的招标程序设计应该与作为上位法的《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一致。《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程序设计都是针对货物或者服务的。鉴于实践中已经将一部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制中,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对工程采购适用的其他采购方式作出规定,如竞争性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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