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对等 管好市级评审专家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各方面的行为越来越规范,专家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就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结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市级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和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必须予以加强。
完善专家库建设
1 . 要发动市级各机关单位及招标机构推荐符合要求的专家,并通过媒介如报纸、网络等发布专家招聘广告,推荐或应聘的人员须填写专家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政府采购机构而言,要建立专家库首先要获得专家资源。政府采购机构要发动市级各机关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专家,填写“政府采购专家登记表”,并附有关资料证件、业绩材料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与人事局联合开办专家库,建立一套合理的体系与人事局共同管理市级的专家。
2 . 给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发放“市政府采购专家资格证书”,以便专家在评标时出示,证明身份。
政府采购机构需要给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发放“政府采购专家资格证书”,使专家感到自己的工作非常正规,非常受重视,以杜绝现在的专家无任何证明自己专家身份的证件,以避免出现专家在首次参加招标会时,由于与招标机构的人员相互不认识所造成的不便。另外,可以通过发放政府采购专家资格证书使专家意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及受重视程度。
3 . 定期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及招标工作进行学习。
政府采购部门可定期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及招标工作进行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使专家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标工作,以避免专家在评标时出现一些违背招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 . 要定期对专家进行电话回访,以了解专家目前的情况及增加与专家的联系。专家如果更换工作单位或变更联系方式,需要及时通知政府采购部门,以避免政府采购部门因不知道专家的新联系方式,在需要专家参与评标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保证专家权利义务对等
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各种情形,以及受到的处罚作出详细的规定。
1 . 建立事先承诺制。建立评标专家在评审前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制度,旨在强化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明确评审权利和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进评审专家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事先给评审专家以行为警觉,促成其诚信履行相关承诺,依法客观公正地评审。
2 . 建立独立评审制。评审专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信守职业道德,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进出评审现场,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详细情况,不能交头接耳,不得合谋串通,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履行职责,为采购项目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 . 建立评分平均制。特指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分方法,要对评审专家的评分实行加权平均,得出评分结果,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按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顺序进行排名,有效地防止个别评审专家故意评分畸高或畸低,歧视排斥投标人的现象,保障供应商享受公平待遇,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 . 建立责任自负制。评审专家决定供应商能否获得中标资格,是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者,是有关采购问题的解答者,其作用至关重要,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也无法替代。与此同时,评审专家要对自己的评审行为负责。
显然,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对等的。如果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或根据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行使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职权。若专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障经费来源 提供合理报酬
应该明确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动报酬”的权利,事实上,评审专家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评审工作,简而言之,是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的。
评审专家事前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谈判或询价通知书)等文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事中直接参加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的评标(谈判或询价活动的评审),事后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或者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等。
评审专家提供的咨询、评审、投诉处理、答复质疑等服务都应该是有偿服务,为谁提供服务,就应当由谁来支付劳务费。最后是评审专家劳务支付经费要有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的财政收支水平、采购规模大小、采购任务要求安排一定的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确保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支付,保障评审专家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