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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两种运行模式各有利弊

作者:肖广勤 发布于:2010-12-28 10: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运行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项目负责制,按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完成采购全过程;二是节点负责制,将采购项目流程进行分解,如同汽车制造流程,每个节点专人负责,多人参与一个项目的采购全过程。

  目前我国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制的表现形式:将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直接分解到个人负责,如江苏省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分解到相应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再分配给部里的每个人,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的就是这个模式。

  项目负责制对职责要求严

  项目负责制是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主要的采购运行机制。项目负责人在接受采购计划后的工作职责有:

  1.核实采购需求,确定招标标的的完整性、可操作性以及招标要求的公正、合理、无排他性的条款。关注采购人对该项目采购的利益点,以确保招标后能买到采购人所需的货物或服务。

  2.领会招标标的的主要技术参数以及该行业内招标标的的技术性能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制定高质量的招标文件作准备。

  3.了解招标标的的价格信息、供应商信息、行业内规范、售后服务水平和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法规,为确定招标文件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作资料上的准备。

  4.制定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定,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发布招标公告,解答供应商的咨询和质疑。

  5.准备开标、评标的相关文件和表格,组织开标、评标,编写评标决议。

  6.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公告

  7.整理归档文件。

  项目负责制管理简便但不易规范

  项目负责制的主要优点:一是责任明确,项目整个采购过程一个人负责到底,追溯方便,管理单一明了。二是如果经办人下次接受同样的任务,轻车熟路,采购过程也简化了许多,经办人乐意接受。

  项目负责制的缺点:

  1.采购项目全过程时间长(通常一个月左右),采购过程工序繁杂,经办人容易产生疲劳感,特别是大的采购项目,领导重视,供应商也不放过中标的一线希望,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多,经办人精神压力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经办人在采购某个项目的一个月内,往往还要经办其他的采购项目,出错的概率大,产生的急躁情绪在和采购人沟通、回答供应商咨询和质疑时会显露出来,大大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

  2.项目负责制常常是经办人负责同样项目的采购计划,长期以往,经办人和该项目的供应商接触频繁;随着经办人对采购项目和供应商了解的深入,什么样的标的,哪个供应商中标的概率大,经办人都心中有数,产生腐败现象的几率也大大提高。

  3.项目负责制会造成招标文件制作上的不统一,各个项目经办人都有自己的招标文件样板,对合格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评分标准也不统一,有时同一集中采购机构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项目经办人的招标文件中却有不同的标准。

  节点负责制快捷规范

  节点负责制是将项目的整个采购过程分解成一个个节点,各个经办人只对相应的节点负责。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等不少集采机构采用这一模式。

  这种采购运行机制既减轻了经办人的工作压力(经办人只要完成整个采购过程的一个或几个节点工作后,将存档资料传给下一个节点的经办人即可),又能更好地规范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将每一个节点的工作程序规定下来);既能有效地杜绝采购过程中制度漏洞造成的腐败,又能更好地促进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建设(这种采购方式和计算机语言的逻辑思维一脉相承)。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节点负责制,必须做好各个节点之间的无缝连接,规定好各个节点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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