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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发展应着眼公平正义 实现风险防控

作者:顾岳良 发布于:2011-01-24 09: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着眼公平正义 实现风险防控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集中采购发展的思考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顾岳良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施行,无疑是依法采购的擎天柱和保护神,也是依法行政的助推器和润滑剂。八年来,无论是采购规模的急剧攀升还是财政资金的节约效果,无论是规范采购的法制观念还是勤政廉洁的服务意识,政府采购对建设创新型和服务型政府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法律原则的普遍运用,为中国政府在WTO构架范围内赢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如果借用温家宝总理“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诗句来形容政府采购人对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与追求,那确实是非常贴切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控制。当然,达到这个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试图就相关现实问题从法理和事理两个角度进行一些初浅的剖析,以此与业界同仁交流。

  制度缺陷与执法疲劳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框架是采用拿来主义方式从西方引进的,与其他法律文本相比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因此,法律实施后,在起到强制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因为法律本身的刚性作用而产生了一些“一刀切”后带来的潜在问题。从八年的法律实施效果来看,政府采购法律的先天性缺陷已经让部分当事人出现了“药物过敏”症状。比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相互钳制,使得工程采购进展缓慢甚至部门冲突不断。再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迟迟不出台,使得原本就已暴露无遗的法律缺陷或法规障碍更趋尖锐,有时会让法律实践者们无所适从。另外,公开招标是否就是政府采购必须追求的主要法定目标?这不仅与西方更多地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相比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情理之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许多监管者和操作者因为长期从事有点枯燥乏味的重复性劳动,不免会产生执法疲劳的感觉。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地都在“关门修行”,知识的更新跟不上实际需要。此外,还有些地方存在用机构调整中的“富余人员”填充采购操作岗位的现象,甚至其中个别人还是“带病上岗”,这些人在操作岗位上长期从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可想而知。所以,如不适时解决制度缺陷与执法疲劳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各种潜在的大风险。

  一本制胜与无本诉求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尽管对供应商的救济权利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供应商存在为中标而滥用权利的情况。比如,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有足够的质疑和投诉渠道来提出自己的诉求,但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不按常理出牌,动不动就一封人民来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有的还是无中生有的匿名举报,也有的随便进行质疑投诉,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常受累于不时发生的举报和质疑投诉问题,而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精力则受制于五花八门的复议、诉讼,甚至即便通过法庭判决也很难消除双方之间的分歧隔阂,加上不明真相的媒体炒作,使得原本非常简单清楚的法律问题变成了社会负面新闻。

  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本制胜”与“无本诉求”的制度缺陷。正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授予采购中心对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供应商的处罚权力,很多落标供应商不愿意控制自己的失衡心态;也正是因为少数供应商吃透了监管部门担心被视作“行政不作为”的监管心理,哪怕是复议无望也不惜重拳出击,哪怕是诉讼落败甚至头破血流,也要拼个鱼死网破,因为供应商在其中所承担的法律诉讼费不过是区区的50元人民币而已;毕竟,监管部门也不能随便将其打入不良供应商的“冷宫”,而且,即便是在A省B市被列入了不良供应商名单,还可以到C省D市去投标。长此以往,尝到了甜头的供应商就会乐此不疲地进行投诉举报,而吃够了苦头的监管者或操作者只能无可奈何地进行着重复的应对劳动。这种局面如不彻底扭转,中国的政府采购就很难实现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的法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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