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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置评分标准 源头提高操作水平

作者:许洪 雷炜 发布于:2011-01-24 10: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 许洪 摄影/黎娴

  评分标准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采购人描述采购内容和需求的重要指标,又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重要参考,更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重要依据。可以说,评分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着招标、投标、评标各环节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益。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评分标准的研究和探讨,提高评分标准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提升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水平。

  评分标准设置存在六大问题

  实际工作中,由于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在评分标准设置方面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困难和问题。

  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分标准设置除价格部分外,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设置政府采购评分标准过程中,可以参考的依据不足,在法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空白。

  缺乏必要的参考标准。由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招标文件的格式范本,对评分要素的表述方式并不统一,造成评分标准设置的千差万别,不仅影响投标人和评审专家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利于采购业务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缺乏必要的严谨性。一些项目选用评分要素随意性较大,少数无助于实现项目质量和效益的评分要素也被纳入评分标准,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

  缺乏必要的针对性。一些项目设置评分标准时,往往直接选用以往类似项目的标准,对具体项目缺乏深入研究,不能较好地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人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设置。缺乏必要的制衡性。有的项目评分标准设置过于宏观,给评标委员会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难以形成采购人需求与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制衡,而且客观上对评审专家的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出了过高要求,因此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采购效果。

  缺乏必要的政策导向。在评分标准中缺少体现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的评分要素,难以产生应有的导向性作用,不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

  区分四类项目的具体情形

  评分标准的设定需要与具体采购项目情况紧密联系。对于工程类项目,国家发改委及各地建设部门已制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格式范本,为此类项目评分标准的设置提供了重要参考。因此,应当着重明确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的具体情形,并作以下四个方面的细化:一是纯货物类采购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是货物本身即可满足采购需求,无须提供过多的配套服务,一般是指即买即用的产品或设备,比如计算机、打印机等;二是偏重货物的货物加服务类采购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是以货物采购为主,但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否则货物无法正常使用,一般是指需要进行专业安装或培训的产品,比如电梯、变配电设备等;三是偏重服务的货物加服务类采购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是采购需求主要通过专业化服务得以实现,货物仅仅是采购内容的基础硬件部分,一般是指包括设备采购在内的系统集成项目,比如网络建设、音视频改造等;四是纯服务类采购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是采购需求不是物质化的标的,而是以实现某种特定需要为目标的专业化服务,一般是指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的有偿劳务,比如软件开发、物业服务等。除上述区别外,按照采购人对价格因素的敏感程度不同,采购项目还可以分为预算金额相对紧缺以及预算金额相对宽裕等情况。各种不同情况的组合,使不同的采购项目在评分标准设置方面,都应该有明显区别。

  明确评分标准设置的要素构成

  一般而言,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主要要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评分要素可以划分为以下几大类。

  商务部分

  该部分是评价投标企业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的主要指标,具体包括专业技术资质、体系认证、财务状况、生产设备、信誉、业绩等要素。各项评分要素设定应当力求客观、准确,避免出现主观评价性标准。比如,财务状况可以选用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信誉可以选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或银行资信等级等指标。

  技术部分

  该部分是评价投标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主要指标,具体包括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性、安全性、兼容性、技术先进性、节能环保性等主要评分要素。各项评分要素设定应当突出最主要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并强制对产品技术的偏离程度进行比较,避免先入为主等主观因素影响评审结果。比如,可以在设定起始分值的基础上,规定投标人每有一项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标准的加相应分值等。

  服务部分

  该部分是评价投标产品售后保障及相关服务的主要指标,具体包括售后服务内容、质量保证期、免费维护期、使用培训、报修后响应及上门时间、备品备件情况等要素。各项评分要素设定应力求明确、具体,避免出现笼统含糊、模棱两可的需求描述。

  服务方案部分

  该部分是服务类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价投标人对采购需求的理解与响应程度的重要指标,具体包括服务方案的质量控制措施、时间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费用控制措施等要素。各项评分要素设定应当体现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果的关键性需求,避免一般性表述造成对服务质量和结果优劣的主观判断。

  组织机构部分

  该部分是评价投标人针对招标项目专门设置的组织机构执行及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具体包括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情况、项目负责人的职称(或职务)、技术资格及相关业绩、具体经办人员的职称及技术资格等要素。各项评分要素设定应具针对性和符合性,避免一般性的通用衡量标准。

  价格部分

  该部分是评价投标人投标价格的重要指标,财政部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价格分的分值权重范围和计算公式,使该部分成为设置评分标准工作中最容易操作的一项内容,同时提高了价格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合理运用分值计算的有效方法

  完整的评分标准包括评分要素和分值权重两部分内容,其中,分值权重能够直接体现采购人对某项评分要素的重视程度,是反映采购内容和需求的具体体现形式,应当结合项目类型及特点,采用有针对性的分值计算方法。

  符合得分法:指规定评分要素的具体内容,投标文件符合评分要求即获得相应的分值,不符合的不得分。比如,“具有ISO9001认证的得2分”。该方法适用于商务部分中相关资质性要求,包括专业技术资质、体系认证等。

  区间得分法:指规定评分要素在不同评价区间的对应分值,根据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对照打分。比如“质量保证期在2年之内的得3分,2~3年的得5分”。该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简单是非判断但可以明确量化的评分要素,包括财务状况、质量保证期、免费维护期、报修后响应等。

  计算得分法:指规定评分要素的计算公式和方法,根据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计算打分。比如,“完全符合技术参数的投标产品得5分,每有一项高于标准参数的加1分”。该方法适用于招标文件需求明确、投标人响应程度不同的评分要素,包括生产设备、业绩、组织机构设置、技术参数及服务方案的符合性等。

  排序得分法:指对评分要素规定不同名次的对应分值,根据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优劣排序后进行打分。比如,规定“质量控制措施分为A、B、C三个等级进行横向比较,A级的得3分,B级的得2分,C级的得1分”。该方法适用于确实无法具体量化但在评审过程中又起到关键作用的评分要素,包括货物类技术部分或服务类方案部分的相关要素,其主要作用在于可以强制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阅并横向比较,尽量降低可能存在的主观评审问题。

  科学设置评分标准的四项原则

  评分标准设置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采购人员对政策法规、行业要求、市场情况、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掌握,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并紧紧围绕具体项目实际,不断探索评分标准设置的有效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把握采购项目的主要特点

  只有充分了解具体采购项目的主要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评分标准。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各具特点,货物采购的最终目标是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因此对产品质量、投标价格有较高的要求;服务采购的最终目标是投标人自身企业实力以及所配备专业力量和实施能力的非物质性产出,因此更侧重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人”的因素。把握住这些特点,就能够抓住和突出不同项目评分要素的重点。

  比如,纯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上应该突出技术和价格要素,纯服务类采购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上应该突出商务、服务方案、组织机构等要素等。此外,还应当结合采购人的预算情况,区别设定价格部分分值权重,对于预算紧缺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采购预算或适当提高价格分值权重等方式进行设置,力争使采购人用最少的资金采购到符合需求的产品。

  把握采购需求的关键指标

  每个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都会有一些关键性的技术参数或指标,是否全面满足这些指标,是衡量采购需求能否最终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采购人和集采机构在组织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切实明确采购需求的关键技术指标并结合这些指标设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比如,对于关键指标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高于或优于的,应给予相应加分;对于非关键指标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应规定相应减分,高于或优于的,给予相应加分,但具体分值应低于关键指标加分分值,使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始终围绕关键指标进行投标和评审,确保采购需求得以最终实现。

  把握主观分值的权重设置

  设置评分标准时,对于部分无法具体量化的评分要素,往往需要设定的“合理”、“先进”、“科学”等非标准化的主观分值,这类分值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制度体现了权力制衡的理念,采购人制定招标文件,但不能干涉和干预评审活动,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并且实质上掌握采购结果的决定权,但却必须依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双方衔接与制衡的关键就在于评分标准。主观分值过大无疑会使评标委员会掌握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限制了采购人应有的权利,但如果不设主观分值也会限制评审专家专业特长的有效发挥,同时对于许多项目来说也很难做到评分标准设置的全部客观化。因此,在设置评分标准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主观分值的积极作用,并结合项目特点合理控制其所占的权重范围。比如,对于纯货物类项目,通过明确关键指标可以实现全部客观分值,主观分值应控制在10%以内;对于纯服务类项目,由于评价标准较为复杂,可以适当提高主观分值所占比例,但最多不应超过总分的30%,以此提高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把握政府采购的政策要求

  政府采购肩负着促进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职责,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在制定招标文件特别是设置评分标准过程中,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等给予一定的分值权重,在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逐步发挥政府采购对促进国家及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比如,对于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清单内的产品设置相应分值等。此外,评分标准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除行业特殊规定外,应避免出现针对某地区、某系统专门加分等歧视性或排他性标准,努力为广大供应商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平台。

  四招提高评分标准设置水平

  科学合理地设置评分标准,需要各方面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尤其是需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在现阶段,为做好评分标准设置工作,提出建议如下。

  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指导

  政府采购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近年来,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性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但对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益的评分标准的具体规定较少,因此,建议主管部门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研究出台关于评分标准设置的相关制度办法或指导性意见,并适时制定不同类别项目的采购文件范本或评分标准格式,以统一规范评分标准设置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深入研究相关行业标准

  政府采购涉及方方面面的行业和领域,每个行业经过多年来的发展都形成了分类明确的标准,比如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同时许多行业还规定了具体的准入制度和认证标准,比如检测报告、3C认证、ISO等。这些标准和要求,直接反映了相应行业的特点和情况,对于科学制定评分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系统地学习和研究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全面总结业务工作经验

  作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专业部门,集采机构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继承和发扬这些经验,并吸取以往的教训,对于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系统全面地总结项目采购工作,分析不同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与采购结果的关系,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不同类别项目的子范本和评分标准参考格式,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结合目录加强业务培训

  集采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完成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工作,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种类相对有限,有利于深入研究和掌握。因此,应当结合目录,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活动,深入学习研究相关品目的特点和需求,为切实做好评分标准设置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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