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服务理念 提升政采工作质效
第六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论文大赛获奖论文选登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赵兴玉 摄影/黎娴
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采购,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将政府采购融入税收工作全局,找准政府采购工作为税收中心服务的切入点,努力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府采购工作才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强化服务理念 深化政采认识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深化,依法采购意识逐步增强,采购规模逐步扩大,采购效果日益显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中心工作中大有作为,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狭隘的采购观,努力做到“跳出采购看采购”,将政府采购融入经济社会和税收事业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
准确把握服务的内涵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服务于“两个大局”:一方面要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府采购具有规模优势,能直接形成社会需求和购买力,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服从、服务于税收事业发展大局。政府采购为税收职能的发挥提供支撑和保障,既是用好税务建设资金、节约税务经费、满足税收工作需要的有效途径,也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与其他税收工作一起统一于税收事业的协调发展之中。
深刻认识服务的意义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和税收事业发展大局,意义深远。
实行依法采购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建立,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更加强调规范,更加强化管理,更加注重政策功能的发挥。总体上讲,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些规定与基层的实际情况还有一定的距离,缺乏现实操作性,有些制度与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特点还不太适应,这就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工作中加以贯彻和落实;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强化服务理念,运用各种形式,灵活多变,合理有效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也离不开和谐的政府采购。当前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比如政府采购商业目标和政策目标还需要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价值观念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规范和效率的矛盾还有待解决,采购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还需要加强等。这些不和谐因素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处处体现和谐,处处维护和谐。要妥善处理节约财政资金与发挥政策功能的关系,统筹兼顾,树立和谐的政府采购理念;要妥善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弘扬诚信,营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要妥善处理采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协作,建立和谐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要求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政府采购作为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部分,已被列入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成为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近年来,国税系统采购项目越来越多,重大采购项目不断出现,如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税务登记证统一换发、税务制服改革等,都关系到税收工作全局。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肩负的任务也越来越重。然而,当前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干部队伍建设还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政府采购任务的要求,政府采购的效率还不够高,管理还不够规范,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水平。
努力实现服务的目标
总的目标就是“多好快省”,所谓“多”,就是把更多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所谓“好”,就是尽可能地采购到最好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所谓“快”,就是尽可能用最快的速度完成采购项目;所谓“省”,就是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等条件地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具体就是四个目标:一是提高效能。政府采购的精髓在于尽可能地以最小的代价等条件地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这里“最小的代价”不应仅指价格因素,还应包括时间因素。采购周期过长,影响了使用部门的正常工作,这样的采购显然没有意义,也势必会形成更大的矛盾和阻力。二是采购遵从。一方面促使需求部门尽可能地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施采购,不指定品牌,不搞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促使供应商依照法规参与政府采购,不搞欺诈等不良行为。三是降低成本。就是尽可能地以最小的代价实施采购,降低采购当事人的成本。四是保障权益。就是要保障采购当事人的知情权、质疑和投诉等权益。
探索服务方式 将服务理念贯穿于政采全过程
政府采购本身就是改革和创新的产物,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直接借鉴,这就要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前进,探索各种有效的政府采购实现形式,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具备服务的理念,时时、处处、事事以服务的观念思考问题,积极探索服务的方式方法,把服务工作贯穿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提供规范服务 体现法治要求
规范是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最好的服务。《政府采购法》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依据,它确定了政府采购是法定行为,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各级国税部门对此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在工作中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法治观,坚持做到“五个依”,即依法采购、依目录采购、依预算采购、依计划采购、依政策采购。
根据法定条件正确选择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变更采购方式,必须经总局转报财政部批复后再行采购;根据法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坚持信息公告和披露制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按时发布招标公告、披露采购结果,真正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根据法定条款,严格专家评审管理,按规定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专家独立评分的方式确定采购结果,坚决杜绝带有导向性的议决制和票决制,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和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
提供需求服务 体现实用性
从政府采购的角度看,国税系统基层单位点多面广,资金有限,需求各异,这就要求总局和省局采购部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倾听基层呼声,想基层之所想,急基层之所急,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从而更好地把握基层需求,体现规模优势。
同时要在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框架之内,积极探索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政府采购管理的方式方法,实现采购形式、监督机制、决策机制和工作方法创新,如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积极尝试跟标、跟标加定点采购等,通过理念、机制、手段、方法上的创新,逐步解决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特点不相适应的问题,达到既能方便基层采购、为基层节省经费,又能及时满足基层税收征管需要的目的,真正把集中采购的成果体现和运用到推动基层建设和税收中心工作上来。
当前要着眼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将更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要继续推广协议供货制度,扩大产品型号,使基层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提供便利服务 体现效率性
效率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它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采购部门工作的信服力,工作中必须突出效率,体现效率,急业务需求之所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靠实实在在的工作赢得理解、获得支持,凸显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优势,只有这样政府采购工作才更加富有生命力。政府采购工作千头万绪,非常具体,也非常琐碎,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工作作风。
提供政策服务 体现社会性
国税系统各级采购部门要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有关产业发展政策的自觉性。在工作实践中注重研究、完善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相关规定,对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必须按要求实施强制采购;对清单之外的产品,在招标、评标中也要充分考虑投标产品的产业政策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内容和权重分值。
严格进口产品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须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由总局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后转报财政部批准。同时要跟踪政策实施情况,逐步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完善服务机制 保障工作质效
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工作,必须树立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政府采购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
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把各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监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要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作用,坚持政府采购项目集体讨论、集体审议、集体决策,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对重要环节要亲自协调。
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采购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职能部门,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在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主动性;使用部门要重视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依预算、按计划、准确提交政府采购项目业务、技术需求;监察部门要履行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监督职责,加强对重大项目、重要环节的过程监督。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总局-省局的两层工作架构,适当分解采购权限,发挥省局的职能作用,形成上下结合、分级管理的采购工作体制。
建立全方位的考核评价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政府采购考核办法,把服务工作纳入政府采购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定量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强化政府采购考评约束力,逐步建立事事有规则、处处有章法、环环有要求的全方位考评体系。要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重点对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信息公告、采购程序、专家使用、报批报备、分散采购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把政府采购服务的执行情况纳入巡视检查、专项审计、执法监察、廉政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深入分析,认真总结,制定整改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服务意识不强、违规使用政府采购权力的,应该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形式不能完全拘泥于纪律处分,可灵活多样,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包括责令改正、书面检查、停职反省、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形式的行政处理;包括扣发奖金、罚款等经济处罚;包括调离执法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事业兴衰,关键在人。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我们事业发展的力量之源,必须将加强政府采购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政府采购干部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以及税收业务、现代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开阔眼界,增长才干,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贴近税收工作实际,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和基层工作服务,为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要将政府采购知识列为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内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培养和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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