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价格机制 做好协议供货
采购人在进行协议供货采购时,应仔细分析采购需求,并采取合宜的方式,以求合理价格。采购中心应放宽对现行协议供货价格机制的管控尺度,允许和鼓励国家机关采购人通过正常、规范的采购程序争取更加优惠的产品价格。
外交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 万之光
协议供货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其因操作简捷、价格透明,已经成为国家机关采购人使用最为频繁的政府采购形式之一。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计,采购中心2009年协议供货采购共计154326笔,金额总计达58.27亿元,约占采购中心全年采购总额的39.53%。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大环境下,笔者建议进一步规范协议供货操作流程、扩大协议供货品目范围、优化协议供货价格机制,通过不断推进协议供货采购制度,实现我国政府采购范围与规模的持续扩大和增长。
采购人应分析需求 细化操作流程
根据采购中心2010年有关规定,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通用软件等品目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采购人可通过协议供货平台直接采购;超过400万元时必须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400万元时,可选择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也可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以下自行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三类产品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试点的除外)。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400万元限额以下采购项目是多数采购人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重点领域,同时也是采购人执行自由度很高的采购领域。目前,有观点认为采购人只要购买了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就应算是执行了政府采购,将协议供货简单地等同于政府采购,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内在要求,也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采购人应当依据本单位采购任务缓急程度、金额大小、涉密与否等因素,通过分析与细化采购需求来确定在协议供货中所适用的采购具体操作形式。采购人可以直接选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其价格,但却不应因为选用了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而省略需求分析与细化,以及依据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具体协议供货操作形式并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等系列工作。如果缺少对采购需求的分析和细化而直接采用某项协议供货产品及价格,则该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是不完整和具有瑕疵的,存在直接指定产品品牌型号或供应商的操作漏洞与违规可能。
实际采购工作中,对于任务紧急、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简化(并非省略)需求分析与细化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等环节,直接选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价格;但对于非紧急、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应该在认真分析与细化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在三家以上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通过二次竞价或询价等方式来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与价格,避免直接选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确保由需求定结果的采购流程规范完整,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在组织二次竞价或询价等采购过程中,应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负责具体采购事宜。
适当扩大协议供货品目范围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其中,价格是产品能否入围协议供货目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采购人应用协议供货方式的主要内容。如前所述,在采购人进行协议供货基础上二次竞价或询价过程中,协议供货产品的最高限价或中标价并非采购人关心的关键问题,仅作为竞(询)价时的参考指标,采购人更为关心入围协议供货商的各项资质是否齐全、真实,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指标与售后维修服务等是否符合采购需求,以方便采购人高效、及时地组织具体采购活动。
目前,我国商业及公众诚信体系仍在不断构建与完善之中,国家机关作为采购人很难对国内外众多生产厂商的资质背景、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采购中心作为专业化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队伍、专家支持及组织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的协议供货产品及供应商对各采购人而言非常重要,可以极大地减少采购人工作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风险。
针对此种情况,建议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在保持目前采购量较大的常规性协议供货产品实行“公开招标入围办法”的基础上,对其他非常规性和采购量较小的品目试行“资质评审入围办法”,仅对相关供应商的资质、实力、产品、技术等非价格指标进行评审和入围,供采购人便捷灵活地选择使用。产品价格作为非关键指标仅供采购人参考使用,其形式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品目而灵活设置,如上年政府采购成交均价或市场零售(批发)均价等,最终成交价格通过公平、规范的竞(询)价采购流程予以确定。扩大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可以进一步增强协议供货制度的适用性与灵活性,有利于采购人更加主动地采用协议供货这一有效的采购组织形式,不断扩大协议供货采购规模。
优化协议供货价格机制
实际采购工作中笔者数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即采购人经过艰苦谈判后取得了比较理想的价格,供应商却拒绝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借口是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其最高限价或中标价的合同很难获得采购中心的批准或者成交价格偏低将对经公开招标得出的协议供货最高限价或中标价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面对此种局面采购人也无可奈何。
部分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是当前协议供货制度受到采购人和社会公众质疑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协议供货制度建立以来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客观问题。究其根本,协议供货制度自身的设计理念是导致该问题出现的最主要原因。近年来,采购中心年均协议供货采购额达数十亿元,但在每年组织协议供货公开招标时,采购中心无法明确承诺各项产品当年具体采购数额,生产商或供应商也就无法根据采购量给出各项产品的精准报价,其所谓产品中标价或最高限价均留有不同程度的价格调整空间,笔者在实际采购中谈妥的优惠幅度最高曾达到50%。另外,不同生产商及供应商的发展战略与营销策略,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形式剧烈起伏变动也是造成部分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于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放宽对现行协议供货价格机制的管控尺度,允许和鼓励国家机关采购人通过正常、规范的采购程序争取更加优惠的产品价格。采购中心不但要对采购人的每笔成交价格进行审核备案,还可将每次实际成交数量和金额计入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体系,尤其是成交价格低于中标价或最高限价的项目,建立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滚动更新机制,通过计入各次实际成交金额不断修正协议供货中标价或最高限价,最大限度地将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避免高出市场价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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