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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发送中标通知书操作攻略

作者:沈德能 刘殷 发布于:2011-04-15 11: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信息报》3月23日1156期四版刊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和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刘殷撰写的《中标通知发送 首选手机短信》一文,在分析中标(成交)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不同发送方式及其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采取手机短信作为首选的中标(成交)通知发放方式的建议。为使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更具可操作性,本报编辑再次约请两位作者就手机短信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操作细节和技术需求等问题撰文进行详细说明。今刊发该文,与读者共飨。

  同时,由于采购操作中短信平台的趋势是与政府采购电子化融合,所以将此文放入《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电子化研究”系列课题的“短信平台”部分。欢迎读者继续就有关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方式可以有:1.传统的邮寄发出。2.传真、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3.电话口头通知。4.电报、电传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5.在电子化采购时,通过电子化操作系统发出。6.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到招标采购单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为了防止因通知书发出和收到之间时间差异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笔者认为用手机短信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最佳选择。

  因为手机短信具有快捷、简便、固定、接收方身份容易确定、证据容易保存和调取的特点,证据效力与纸质书面文件一致。而邮寄方式会导致发出时间和收到时间不同,容易在采购实践中引起生效时间上的误解和纠纷;电话、传真、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的方式则有不容易固定,容易改变其内容,对方身份确定困难、证据保存调取不易的缺点,也容易出现误解和纠纷;电子化操作系统发出也没有手机短信这样及时迅速,因为一般情况下手机都是开机接收信息,而采购操作系统则不一定都处于接收信息状态(如电脑未开机、网络问题等)。

  那么,手机短信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具体应如何操作呢?笔者认为,负责通过手机短信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应当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准确收集有效手机号码

  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号码,并就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范围和保密政策进行说明。在采购的诸多环节中,收集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号码这个工作最好在供应商交投(竞)标文件时进行,此时应当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号码。同时在登记表上要用黑体粗字特别提示登记的手机号码可以用于接收中标成交等重要通知,要求登记时必须保证准确无误,经常开机,如果更换号码必须及时通知更改等。如果是招标项目则应当在开标结束前由主持人在现场再次提示登记的手机号码应当保持畅通以便联系和接收通知。如果采用电子化操作则,在供应商登记进入供应商信息库时,在相关的登记表格中,要求供应商登记具体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同时也要特别提示此手机号码的重要性以及使用要求(大致与前述的非电子化采购相同)。

  选择专人负责发出短信

  一般选择有权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人同时负责发出短信中标通知书。为了防止发出短信中标通知书的混乱,防止其中可能出现的诸如泄密、发出内容不全、格式不规范、短信诈骗、错发信息等问题,必须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专人负责保管好发出短信的手机或者密码。

  由各个项目负责人共用账户和密码自己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不值得提倡,这样做容易泄漏密码,容易被外人利用短信平台乱发信息,甚至被不法分子进行短信诈骗。因为中标(成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就获取了商业机会,如果有人利用发出中标(成交)信息的机会,要求供应商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供应商很可能上当受骗。同时出于保护手机主人隐私的考虑,要知道、掌握手机号码的人越少就越好,越安全。

  构建短信发送平台

  非电子化操作模式下,一般而言,有下面几种媒介可供选择:1.专用手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设置专门用于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手机号码,由专人保管和使用。但由于在手机上发出短信操作不便,功能不全,不提倡使用该媒介。2.电信企业短信平台。目前大电信企业均有类似的短信平台,如中国电信的“企信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短信通”等。这些短信平台又有不同的操作模式,如WEB模式,CRM模式,API模式,SDK模式等。3.单位内部短信平台。基于单位自动化办公需要而开发的一套短信收发软件,利用单位内网、服务器等即可发出手机短信。

  在电子化采购操作模式下,则是在操作平台上设置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系统就能根据需要发出手机短信中标(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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