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
本文作者是青年政府采购研究者吕汉阳博士。吕汉阳本科学习计算机技术,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期间专攻政府采购研究,他在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的思考具有跨专业的独特视角,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 吕汉阳
政府采购电子化=制度变革+流程再造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随着信息技术和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而相应产生的,由于出现的时间比较短,目前国际国内的机构和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电子化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下面,我们介绍一下目前国际国内常见的一些对政府采购电子化概念的定义。
世界银行(World Bank, WB)对于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定义给出了三层含义:第一,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政府和公共部门在公共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过程中,运用信息技术(特别是电子网络技术)与供应商或承包商接洽的行为。第二,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定义要与其他两种不同的采购过程(电子招投标、电子购买)有所区分。电子招标是指将电子的方式应用于公开招标的整个过程,以进行高价少量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电子购买是指运用电子的方式购买低价、大量的标准货物,使其更加方便易行。随着购买的进行,这一系统的核心部分会日趋复杂并使系统内部可能有本质性的改变。第三,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定义涵盖了电子招标和电子购买的基本步骤。然而,电子招标考虑了更多阶段的实现过程,电子购买则是基于若干业务模块。
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认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改变公共部门的内、外部关系,以提升政府部门更大的责任感,促进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多边发展银行(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MDBs)认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定义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一般定义: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所需的工程、货物、咨询服务;e-GP打破了时空障碍,使采购具有一个更透明、更有效率的信息流和更宽广的途径获得信息和服务。第二个层次是将政府采购电子化区分为:电子招标系统和电子购买系统这两种完全不同的采购过程。电子招标系统主要是通过电子公开招标过程,为公共部门采购数量小但价值高、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电子购买系统则是为了方便公共部门采购量大但价值较低的标准货物和服务,这一系统较之电子招标系统更为复杂,需要做大量的系统开发工作;第三个层次是通过电子招标或电子购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的分析,对政府采购电子化进行定义。电子招标准许更多的阶段性实施办法,而电子购买则建立在标准交易模块上,因为电子购买通常采购量大,所以这些交易模块往往是没有弹性的。
中国政府曾在亚洲开发银行会议上就政府采购电子化给出定义如下: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将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在线应用于政府采购的管理、实施、评估以及报告各个阶段。
中国第一本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学术专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理论探索与实践》认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政府利用信息技术,确立公共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核心内容是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障碍,增强了采购信息透明度,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政府采购电子化是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兼有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详细】
政府采购电子化:革新全流程 渗透各领域
电子化要求人事精简。一方面,政府采购电子化借助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能够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因此会出现机器取代人的情况,尤其是一些程序性的常规工作,电脑自动处理的效率和准确率都更高。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电子化带动的政府采购制度变革和流程重组,会减少和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层次和审批程序,引发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模式、采购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不断推动人事的精简是其总体趋势。
政府采购电子化要求素质更高的专业人才。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建设需要一批技术人才,也需要一批管理人才。这些专业人才是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核心队伍,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既要解决电子化进程中的基本问题,又担负着对其他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的责任。目前全球处于政府采购电子化快速发展阶段,专业人才均显不足。在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水平较高的美国,也存在着电子化专业人才不足的状况。而在中国,电子化方面人才总体缺乏已经是一个影响发展的问题,其中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管理人才最为缺乏,这一现状与我国前些年仅仅把电子化看作技术问题的思想认识密切相关,今后应该特别予以关注。
电子化要求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政府采购电子化不仅仅是专业人员的工作,而是涉及所有电子化使用者的工作。政府采购电子化对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信息技术能力,工作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信息和网络技术,否则就会寸步难行;二是管理能力,由于电子化会引起制度和管理的变革,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适应信息时代新的工作特点和方式,转变传统观念,提高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和综合协调的能力。
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信息化的龙头
各地电子采购系统设计和开发水平不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差异较大,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同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各地政府采购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不一样,特别是电子化手段的使用情况差异很大,进展极其不平衡,网站建设水平差异很大。
各地虽然都建有政府采购网站,但并不是所有这些网站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些网站利用率不高、信息公布不到位。有的采购网站只是发布了采购公告,其他信息几乎都没有。只有极少数网站提供了比较多的互动功能,比如网上调查、主任热线、常见问题回答等。其他更进一步的功能,比如供应商注册、专家注册等,目前开通率还不高。
总体来说,绝大多数的地方,电子采购还只是停留在信息发布、事件通知等简单的信息披露层面,采购过程的竞标、谈判以及具体采购方式的网络化并不具备,而建设得好的地区如北京、江苏、广东、重庆、山东等省市已搭建了一条比较成熟的信息化采购通道。【详细】
政府采购电子化应设计顶层制度 规范底层技术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作为电子化立法的前提,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基础;我国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以上这些立法都缺乏针对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专门条款,全国至今尚未颁布有关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法规。
2010年1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 第十四条明确了电子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该规定能解决目前全国各部门各地方广泛探索并使用的各种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无法可依的问题;第六十三条明确了采购与存档等都适用电子化手段。这体现了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电子化立法的重视,但遗憾的是该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
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践出台了地区性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出台法规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类地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