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共采购:环保要求在采购各环节均充分体现
欧盟绿色公共采购研究④
采购机关可以要求生产过程中采用特定材料甚至指明该项材料的具体含量,或者要求该项材料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化学物质不得有损于环境保护;可要求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投标企业必须满足环保能力方面的要求,包括雇用掌握环保技术的员工、员工受过环保培训,以及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等。
环保材料:遵循特定生产方法和流程
产品的构成及其生产方法对于环境影响具有明显的作用。与先前的公共采购指令所采用的默示的方法相比,欧盟新近颁布的公共采购指令以明确的方式在技术规范的定义中强调重视生产方法(具体参见欧盟2004/18号指令附件6以及2004/17号指令附件11)。
特殊材料的公共采购
在不违反欧盟条约规定的诸如禁止歧视和保证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原则的前提下,公共采购机关有权对其所购的产品提出以下要求,具体包括: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特定的材料,甚至有权指明该项材料的具体含量,或者要求该项材料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化学物质不得有损于环境保护。例如在清洁产品的公共采购合同中,公共采购机关根据风险分析,列出有损于环境保护或者公共健康的危险物质清单,并规定其中所列物质不得进入公共采购合同。
同样,这一权力还包括具体要求在相关产品中采用可回收以及可再生物质的最低比例。例如哥德堡和伦敦所制定的生态采购合同法典。这类法典的特点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强调全面考察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其过程包括生产阶段,消费即使用阶段,以及最终的报废阶段。在使用阶段中主要是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其一,该项产品是否对使用者产生环境危害;其二,该项产品是否能够生物降解或者再回收;其三,该项产品的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是否对能源或者自然资源造成不必要的过度消费。
生产流程及其方法
欧盟最新颁布的指令虽然允许将生产方法作为生态采购合同的技术规范。然而,这一合同的标的与其生产方法之间的内在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通常只能对其生产流程提出要求,进而明确其特性。例如,对其生产时所使用的电力提出要求,即必须采用可再生能源。虽然就照明的具体使用而言,绿色电力与传统生产的电力并无物理上的区别。但是,产品的性质及其最终的价值均会因其生产过程中所采用方法的不同有所改变。例如,可再生能源所生产的电力一般价格上比较昂贵,但是较之于传统方法生产的动力则更为清洁。
总之,所有提出的相关要求必须与公共采购合同标的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且不得随意扩大要求的范围。例如在采购办公家具时,不得因为某一家具生产商在其内部办公中采用了可回收的纸张,而指定必须采购其生产的产品。
可再生能源
欧盟关于可再生能源的2001/77号指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了定义,具体分为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两类。前者是指可再生的非化石燃料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波浪能、潮汐能、水电、生物质、垃圾填埋气、污水处理工厂气和沼气。后者指的是只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产生的电力和可再生能源和常规能源混合发电装置中由可再生能源产生的部分电力,其中还包括用于供应蓄能系统的可再生电力,但不包括由蓄能系统产生的电力。
由于这类生产方法所隐含的高昂经济代价,在其使用过程中难以体现出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这一生产方法的采用则必须依赖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资金保障。所以,欧盟2001/77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于2003年之前,在其国内法中落实这一概念,并根据形势的需要保障这类电力的销售。
例如,英国和荷兰地方政府采购绿色电力的做法:自2002年起,英国的谢费尔德(Sheffield Hallam)大学决定其5%的用电消耗将采购绿色电力;自2002年3月起,荷兰东南部的le Brabant地方政府规定,其下属的21个市镇的建筑物及公共照明必须采用绿色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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