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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采购标准 杜绝天价采购

作者:吴曼曼 发布于:2011-05-04 11: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标准如同一把尺子,不管谁来采购,都要用这把尺子去量。日常监管工作的成效多数在事后才能发挥,而标准则可以供事前对照来防范问题的产生。政府采购应确立统一的采购标准。有了标准,依法行政才有法可依,否则采购中的“依法行政”只能是盲人摸象,最后难免沦为随意采购,造成不良影响。

  近期,媒体接连曝光一些地方离谱的天价政府采购问题,这样的采购问题集中出现不是巧合,恰恰反应了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这样离谱采购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是采购中的监管缺位,一是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这里主要谈谈采购标准问题。

  政府采购应维护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这里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公共支出行为,管理好纳税人的税金形成的公共资金;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让采购交易在阳光下运行,避免腐败的滋生。所以,政府采购最根源的出发点是服务于社会和公民,在服务过程中,尽量少花纳税人的钱,办更多服务于社会的事。那么采购所体现的一个理念就应该是节约资源、服务于民。在今天,节约不仅是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更应该是政府向全社会倡导的一个理念。所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遵循节约原则,而不是打着工作需要的旗号,以采购为借口,随意支配甚至浪费、滥用纳税人的钱,堂而皇之地谋取个人的私利。

  法定采购标准缺失造成弊端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采购标准的明确规定。涉及这一内容的,有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和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关于预算的规定没有更详细的内容。第八条属于限额标准,也没有确定采购的具体标准。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定标准的缺失。

  法律的缺位等于给权力让位,导致政府采购政策在执行中出现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媒体曝光的iPod4当作U盘问题,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当采购部门是监管部门自己时,又由谁来监管?因为按照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当财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时,问题如何解决?所以这里不仅是监管问题,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我们缺乏一个采购的标准。标准如同一把尺子,不管谁来采购,都要用这把尺子去量,监管更多的是事后的,而标准则是事前就要对照的。要防患于未然,首先应该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了统一的标准,就是财政部门自己监管自己的采购,也一样要遵循这个标准,不能越雷池一步。有了标准,依法行政才有法可依,否则采购中的“依法行政”只能是盲人摸象,实际上无法可依,最后必将成为随意的采购;大材小用的采购;权为己用的采购。

  没有标准的采购,造成巨大的浪费。没有公开的标准,就会出现私下的自设标准。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就可以打着工作需要的名义,随意设定采购标准,对于明显超出工作需要的采购也有堂皇的理由来解释。由于对物品的价格范围和使用年限都没有规定,采购人就自行设定标准,于是,节约、实用的原则被抛到一边,资金充裕的单位就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种情况下出现天价离谱的采购并不奇怪,从而造成巨大的浪费。

  没有标准的采购,造成采购效率的低下。众所周知,目前的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之内,由集采中心统一执行,各个监管及配合部门也容易协调工作,按照程序一次完成。但在集采之外的分散采购,则是一个采购,一个标准,一次独立的采购操作程序。采购人员重复操作采购程序,造成无数个重复劳动,也增加了监管部门及其他配合部门的大量重复工作,直接导致采购效率的低下,还额外增加了很多采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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