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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采购合同:政府主导制定 基层主动执行

作者:杨蔚林 发布于:2011-05-06 10: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1、法国合同标准化的含义

  法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比较成熟,主要表现为2个方面:一是对采购行为的法典化;二是采购合同的标准化。

  法国对标准化的定义是:为了解决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关系中反复出现的,涉及产品、商品和服务中的技术和商业问题的参考性文件。因此,当今标准化的特点是与产业政策共同发挥作用,进而形成指导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就政府采购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采购中的合同文件。

  2、法国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基本构成

  制定合同文件的目的是为了具体明确政府采购机关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属于具体操作中的细则。因此,法国政府采购法典在其第13条第1段中,明确定义合同文件是指“规定合同应当予以具体执行的所有条件”,并将其划分为通用合同文件和特殊合同文件,前者是指适用于所有采购合同的条款,其合同类型是按照合同标的分为供应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工程采购合同,而后者是指每个已经签署的合同所特有的条款。

  ■通用合同文件。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大多体现于管理性、技术性问题之中,合同条款也因此分为2类。

  通用合同中的管理条款。这类合同条款的法文简称是CCAG,是规定某一特定类型采购合同中双方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法典第13条第4段规定这类合同条款的制定必须经过负责经济的部委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批准。至今已经颁布的有以下4个:1977年5月27日第77-699号法令颁布的关于供应采购和服务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涉及所有办公用品、服务的采购,其中专门规定了采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自动化的章节;1976年6月21日第76-87号法令颁布的关于工程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1978年12月26日第78-1306号法令颁布的关于智力成果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具体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文化产权、艺术产权、工业产权3种;1980年10月14日第80-809号法令颁布的关于工业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

  最新的规定是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下属的条法司于2006年12月制定的5项通用合同管理条款,即供应采购和服务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工业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知识产权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办公和信息技术的通用管理条款;工程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

  通用合同中的技术条款。这类合同条款的法文简称是CCTG,是规定某一特定类型采购合同中双方在技术方面的权利、义务。与上述条款一样,这类条款由相关的部委制定。按照各自内容的不同分编成册,比如,将工程类中的通用技术条款如“地基处理”、“暖气安装”、“地下工程密封性”等分册,并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

  通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性质。这些合同文件属于补充性文件,即只有在合同明确规定予以适用时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对此,法典第13条第5段规定:“对于上述文件的采纳并非是强制性的”。因此允许在选择适用时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予以修改。所以,法典第13条最后一段规定:“如果招标者决定采纳通用管理条款并有所修改,则必须在其特殊管理条款中具体列明已经修改的内容”。现实中,由于重新制定合同条款并非易事,一般都是尽可能地采用通用合同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文件一经采纳,则构成双方必须遵守的合同文件,对其的修改则必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为之。如果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并未涉及如何修改合同条款的问题,那么此后的修改则必须签订修改协议,否则,修改的条款无效。

  ■特定合同文件。特定合同文件是行政机关按其需求、确定其采购标的的合同文件。与通用合同文件一样,该合同条款也分为管理、技术2个类别。根据法典第13条第6段规定,作为履行政府采购的合同文件,其具体条款必须由签订合同的行政机关起草,并根据法典第57条和第60条的规定,必须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

  这类合同条款属于示范性条款,不具备强制性。因此,这类合同条款必须在其最后一条中列明具体参照了哪些通用合同文件的条款,并说明具体修改的内容。

  特定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是指某一特定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是对其中涉及的技术予以具体描述。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条款不得具有歧视效果,即为了偏向某些企业,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排斥其他企业的竞争。与特定合同的管理条款一样,这类技术条款应当在其最后一条中清楚说明已经修改的内容。

  3、政府采购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标准化

  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操作性问题,法国制定了一系列法令,诸如2006年8月28日颁布的有关公告方式,社会及纳税证书,招投标的电子化,特许经营证书,技术规范等法规。

  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规范:首先是行政部门的准法规性质的文件,包括各部委的相关答复、部令、指示以及指导,其中重要的有:工业、经济、财政部于2004年10月颁布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指导性文件;2006年8月3日部令颁布的,公布于2006年8月4日官方公报的政府采购法典实施手册。其次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关的部门规章,其中最重要的是,2004年法典将原先全国政府采购合同委员会的职责并入经济、财政部的条法司,由此,该司下设政府采购处,具体职责为:解释政府采购法并予以评估;对相关部委提出建议、意见、提示;向总理和经济、财政部长提交年报;为各个部委起草应答议会的质询文件;起草各类文件以及研究报告。

  4、法国政府采购合同标准化的借鉴意义

  纵观我国近几十年法治的发展,常见的不足表现在立法与执法两个不同过程之中的衔接机制,简言之,大法过大、小法过小,即国家的大法一般比较原则,多属于框架性规定,缺乏操作性;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过小,非常具体,特别是由于法律阶位相对较低,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遵守。因此,难以与大法形成互动,进而发挥整体制度的功能。

  转变这一现状的途径之一是从法律技术层面寻求突破,即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导文本,进一步强化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具体管理过程中的执行规范。这一基础性建设的意义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透明的对外承诺。因此,标准化的途径在于政府主导制定合同文本,基层主动执行合同文本,发现问题两者积极互动予以完善,最终形成良性机制。(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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