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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保要求筑高公共采购准入门槛

作者:杨蔚林 发布于:2011-05-12 13: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欧盟绿色公共采购研究⑤

  在欧盟,生态保护的理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宏观政策目标与微观技术标准的最终结合,形成了其绿色公共采购机制。前者具有目的上的合理性,代表着未来发展的方向;而后者在实际操作层面允许各成员国公共采购机关为环保目的享有一定意义上自由的裁量权,表现为公共采购机关在决定是否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的特定的评标、定标规则。这一机制实质上构成了欧盟的常规公共采购制度之外的附加规则,形成了新的、更高的公共采购市场的准入门槛。

  公共采购合同授予中的环保要求

  授予公共采购合同的一般规则

  1. 明确的授予标准

  确定合同授予标准(编者注:即评分标准)是整个合同授予过程的预先阶段,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采购机关能够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估、比较价格,进而择优选出最佳投标提供依据。

  因此,欧盟公共采购机关应当预先确定授予公共采购合同的标准,并且及早对外公布。

  欧盟相关指令就此提出了两项标准,其一是选择最低报价;其二是经济上最具优势的报价。

  后者包含了确定过程中的其他至少两项以上的因素,目前欧盟指令所许可的这类因素有:质量,价格,技术价值,功能性特征,环境特征,使用成本,回报率,发货的日期及期限,合同履行日期。

  选择经济上最具优势报价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各种不同的授予标准进行比较,采用加减分值的方法,进而予以评估、取得最佳结果。因此,只有尽早对其予以明确并对外公布,才能保证投标人及早得知并按其要求编制标书。

  应当注意的是,各种授予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其一,不论在技术规范中如何规定,各类标准必须与合同标的具有关联性;其二,为了说明其性价比上的最佳组合,授予标准中的经济标准和质量标准必须能够得到证明(具体参见欧盟2004/18号指令第46条以及2004/17号指令第55条)。这说明并非要求每一个授予标准都必须具备确定的经济利益,而是从宏观角度考察,该标准(如环境标准)是否能够反映出最佳的性价比关系。

  2. 授予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合同授予标准与合同技术标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技术标准是为了说明合同标的在功能上应当予以达到的程度,公共采购机关对此有权提出更高要求,并对其超出的功能在具体的评估中予以加分。因此,所有的技术标准均可能演变成合同的授予标准。例如,在采购清洁设备时,对其在节能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即不得超过3000瓦,如果具备更好的性能,每降低1千瓦则予以另外加分。

  合同授予标准的适用

  欧盟2004/17号指令第46条以及2004/18号指令明确授权将环境考量作为公共采购合同的授予标准。这一立法性规定是根据欧盟法院的判例产生的,其基本规则源于1999年关于芬兰公交车采购的案例(具体参见欧盟法院编号C-513/99案件的判决)。具体的案情是1997年芬兰赫尔辛基市政府对其公交车的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合同授予的标准包括总价格、停车场的质量以及车辆的质量。加分标准中包括车辆尾气排放和噪音,并依据这一标准,将该项采购合同授予一家市政公交公司HKL,而落选的另外一家公司Concordia Bus则对车辆尾气排放和噪音标准提出异议,认为该项标准并不具备任何经济价值。因此,欧盟法院以及后来的欧盟2004/17号指令、2004/18号指令均对此项标准提出如下四项要求。

  1.授予标准须与合同标的具备关联性

  这一规则属于基本原则,因为授予标准的设立是通过明确合同标的,从而满足公共采购机关的需求。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车辆尾气的排放及其噪音与公共交通服务(即合同标的)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在另外的一个案件中,即Wienstrom(具体参见欧盟法院编号C-448/01案件的判决)案件中,欧盟法院却对合同标的做出了另外的解释,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并没有采用与合同标的之间的关联性标准,而是采用了附加性标准,因为该案涉及的是能源采购招标,其中的一项标准单纯地考察可再生能源生产中的电力数量(需要指出的是,欧盟法院不仅承认采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的数量,而且还允许对其予以加分,从而构成评估最具经济价值标书的标准)。

  2.授予标准应特别规定且能客观确定

  欧盟法院依据先前的判例,强调授予标准属于针对相关产品的特别规则,应当专门予以规定,并且能够客观地予以评估。在1999年芬兰公交车采购案中,赫尔辛基市政府事先对外公告了关于车辆尾气排放以及噪音的附加分标准,即尾气排放低于4克加2.5分,尾气排放低于2克加3.5分,单车噪音低于77分贝的加1分。欧盟法院认为这一附加分标准符合特定性、客观性要求。在Wienstrom能源采购招标案件中(本案中,公共采购机关并未要求投标人说明其供应期限),欧盟法院实际上承认的是授予标准的明确性和可观性,即为了保证所有的竞标人有平等的机会,公共采购机关应当明确其授予标准,并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所有的竞标人,或者保证所有的竞标人能够有效查询。

  3. 授予标准应事先公告

  根据公共采购指令的规定,公共采购机关应当在合同公告中说明其合同授予的标准,即是最低价格标准还是最具经济优势标准,如果属于后者,还应当在合同公告以及合同任务书中,对所有即将采用的授予标准予以说明。

  4. 授予标准必须符合欧盟法

  这一条件来自于欧盟条约以及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具体是指授予标准必须符合欧盟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欧盟法院专门强调了非歧视原则,认为这一原则在此构成了其他原则的基础,诸如服务自由、自由开业原则。例如在1999年芬兰公交车采购案中,争执的要点之一是授予标准的特殊性与歧视之间的区别,原告方的依据是当地市政府有意偏袒其下属的公交公司,因为该公司早已拥有燃气车辆,从而能够满足相关车辆尾气排放的要求。对此欧盟法院认为,该项标准只是授予标准中的其中一项,而且并非只有少数公司能够达到,因此不构成歧视。该案的判决说明判断是否构成歧视,必须全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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