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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中国欧盟商会关于中国公共采购调查报告的面纱

作者:黄冬如 发布于:2011-05-13 10:4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者按:针对日前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的报告,有业内专家向本报投稿,进行评析和回应,本报现摘登如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社会普遍认为,欧盟商会出台的公共采购调查报告实际上成为欧盟向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施压的政策性工具,有其深刻的政治用意。

  4月20日,中国欧盟商会发布了该组织研究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的调查报告——《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以下简称“报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尽力真实反映报告事实,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报告进行评析,并对外国在华商会提出几点建议。

  评析

  (一)调查报告背离商会宗旨

  作为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的“分内之事”是,通过总结分析会员的采购招标实际情况、存在问题,为会员提供详细建议,如中国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现状及特点、行业状况及投标技巧、发展趋势及注意问题等。这也是商会的宗旨和职能所在。而报告通篇没有对会员提供任何应对建议,却有大量的提给政府的政策建议。这表明报告已背离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基本宗旨。社会普遍认为,欧盟商会出台的公共采购调查报告实际上成为欧盟向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施压的政策性工具,是有其深刻的政治用意的。调查报告虽然表明希望这种“公共采购的讨论从一种政治话题引向理性的商业讨论”,却在调查方法、报告内容和公布形式上使用非常规手法。例如调查方法不够严谨且方式单一、调查内容观点出现常识性错误、公布形式上邀请数十家新闻媒体广而告之。作为一个非营利团体,这份报告的动机或目的让人不难理解。

  (二)调查方法比较简单随意

  本文不想讨论什么调查方法更适合这项调查,但至少认为,西方国家在调查方法使用上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是个公认的事实。但这次调查方法的使用存在3方面问题:一是调查方法简单,使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从报告内容来看,本次调查仅使用访谈和咨询方式。访谈对象也仅限于几家公司及几个公司高层,咨询对象范围狭窄。报告没有调查的基础数据和调查对象的全面数据,也没有调查一线部门或投标代表。二是调查方式单一,使报告出现学术性色彩,带有调查报告与学术的混同性,理论与实践脱节,容易产生低级错误。如调查报告认为,中国“招标权的下放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引用的竟然是印度尼西亚的例子。三是调查比较随意,时间仓促。调查报告大量引用网站数据,大部分显示查阅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4月12日。这不仅表明了报告形成的随意性和仓促性,也突显了其背后的动机和目的。

  (三)调查内容主观片面

  报告既没有基本调查数据和内容,不全面,也很少有积极或正面的内容,不客观。调查引用个人谈话作为结论,报告内容存在一定片面性或主观臆断性。

  比如,报告将正常的商业行为曲解为政府政策失当。报告认为,招标地点和方式由最终用户决定,“招标权的下放导致更高的成本和更低的透明度”;“投标者还须符合这些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采购的不同程序和文件要求”。实际上,不管是国外公司还是国内公司,都不可能穷尽所有与之有关的投标业务(它有清晰的市场和区域定位)。是否专注现在业务、是否扩充销售队伍,是由公司自身的发展现状所决定的。而报告却引用公司谈话,产生了这样一种逻辑:“中国市场机会太大、太多,应该将所有机会都集中,放到我公司面前来。因为你没有这样做,所以你有问题。”这是什么逻辑?同样,报告出现将某公司竞标失败归咎于公共采购政策不透明等的倾向。

  报告对采购目录的判断也出现了一些基本常识性错误。第一,报告认为,“许多受访公司都觉得,招标结果是事先都已确定好的”,这是“政府采购目录的拟定缺乏透明度而导致的不良影响”。显然,这是明显的逻辑混乱,是缺乏基本常识理解的错误。导致这种错误的出现的原因有:一是对目录的概念、意义和作用根本不了解。二是报告将年度目录与年度部门预算采购项目目录等同起来。三是主观臆断明显。目录透明与否与招标结果事先确定根本没有必然联系。第二,对采购目录的认定主体、执行主体和执行要求都存在基本判断的错误。如,由于某行业没有进入目录,由此认为“目录拟定是‘保护主义’”。但实际上,不论目录内的集中采购还是目录外的分散采购,达到一定标准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都必须公开透明采购。

  报告还曲解了欧盟和中国公共采购的不同。报告仅通过欧盟公共采购的表述,在没有举出任何实例或调查依据的情况下,暗指中国公共采购透明度不高。这是明显的先入为主的观点。实际上,中国公共采购虽仍处在创始阶段,但短短十几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程,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都大大提高,有的方面甚至还比欧盟的现有实践先进。如招标文件发布前通过专家论证、邀请供应商提出意见、提前发布网上征集意见、采购评审全程直播或允许供应商旁听、采购结果公布评分结果及专家名单、实现全程电子化采购等方式。

  更为重要的是,报告在某些地方以中国加入GPA的未来标准来评价现在的实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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