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透视政府采购腐败症候 全程对症施治

作者:郝宝芝 郑荆陵 曾凡俊 发布于:2011-05-18 17: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采反腐长效机制研究

  编者按 2011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表示,“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政府采购领域最大的风险防控工作,也在于反腐败。构建和完善预防政府采购腐败的长效机制,是政府采购必须完成的课题。为此,本报特开设“政采反腐长效机制研究”专栏,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参与讨论,当前稿件可围绕“政府采购能为三公支出公开做些啥”、“政府采购预算如何有效公开”等撰写,文章要密切联系财政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理论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有真实见地,文风活泼。欢迎读者参与讨论,liqunsun#yahoo.cn(*发送邮件时请把#改成@)

 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透视

  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

  1.现金贿赂。即不法供应商往往借以信息费、赞助费、宣传费、劳务费、介绍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送上现金,或者是可以直接到银行领取现金的信用卡,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业人员、采购监管部门等,以达到目的。

  2.实物贿赂。即当一些政府采购权力人需要改善办公或个人的生活条件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权力人发生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权力人发生购房、装饰新房等大事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总会投其所好,以各种名义,给那些政府采购权力人各种实物形式的“好处”。

  3.“交换式”贿赂。这实质上是一种变换了手法的权钱交易,政府采购握权者如果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交易中行方便,供应商就为其子女、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提供其他变相方式的贿赂。

  4.其他贿赂。又称间接式贿赂,是指除上述现金贿赂等三种方式以外的各种贿赂。如旅游贿赂、娱乐贿赂等等,不一而足。

  政采领域腐败易发环节

  1.需求确定环节。有的供应商得知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信息后,可能会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比如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同时,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会要求代理机构编制出带有排他性需求的招标文件,最终取得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2.评标定标环节。供应商利用抽取专家的时间差或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在政府采购评审前做评审专家的“公关”工作。投标供应商通过向专家评委打招呼、送礼、请吃饭等“公关”手段,让其通过资格审查并利用专家打分的权力,要求专家打“印象分”或“人情分”,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获取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3.采购方式选择环节。《政府采购法》里规定了5种法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别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而每一具体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由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这一“审批”就成为腐败预警的关节之点。

  4.信息发布环节。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的内部监控制度不健全,组织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该项目的采购信息不公开发布或者公开时间很短,而只暗中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5.履约验收环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履约过程中或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就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等行为。

  政采中腐败的主要“方式”

  1.设“门槛”,在供应商准入上搞腐败。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这就决定了供应商,必须有一定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几条基本要求,才能进入供应商库或参与某次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而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针对性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非利益关联供应商的进入;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需求量大、资金量大,支付有保障,这就成了每个供应商都想得到的“唐僧肉”。特别是那些目前资质不够的供应商,为了发展自身,更想削尖了脑袋往里钻。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千方百计走捷径,不择手段进行贿赂。

  2.定品牌,在商品要求上搞腐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采购人能购置到称心满意、价廉物美的物品。这就决定了同一类型的产品,不可能全部符合采购人的要求,这样一些接受贿赂的采购人就会通过设定品牌,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同样一些惟利是图的供应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也会通过行贿等手段,冒充品牌,以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的目的。

  3.加条件,在评标定标上搞腐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这些都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关键。而一些不法供应商为了使产品能通过评标程序,会利用行贿手段,串通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上量身定做,设定条件,使其产品通过评标程序。

  4.出难题,在商品验收上搞腐败。一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利欲熏心的少数人,见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期或验货前期,未对他们有所“表示”,或者“表示”不够,就在商品验收程序上设定难题,找种种借口为难供应商,其用意就是为了得到贿赂。

页数:1/3  总数:3    123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