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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策视角阐释GPA的新范本

作者:王从虎 发布于:2011-06-27 15: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协定)谈判的开启和谈判进程的推进,研究GPA协议的论著可谓蔚然大观。一些探讨GPA协定的论文和著作不断见诸于报刊或新图书架。不过大多数论述或从规范角度解释GPA协定,或从对接视角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当如何符合GPA协定,缺乏应有的对策性建议。近日偶读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肖北庚教授著的《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其宏观依我国《政府采购法》之结构解读GPA协定、微观着力释解GPA协定的义务与承诺框架,并引介以往成员国加入GPA协定的对策,颇有契合对策视角探讨GPA协定之感。基于斯,今试缕二三,以飨读者。

  首先,依我国《政府采购法》之立法结构解读GPA协定。GPA协定和其他国际协定一样,其基本结构依“条”为框架,其内容编排相对松散,需要以一定的要素为考量对其进行编排解读。《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结构体例将其分为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合同授予、救济机制等若干问题进行解读,并在解读中进一步将上述各内容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相关规范进行比较,从而使读者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与GPA协定相应规范的异同甚至可能的冲突有较为明确的认识,这样也就为探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如何对接GPA协定奠定了基础。

  其次,着力阐释GPA协定的义务与承诺框架。“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一国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或协定谈判过程中,其他缔约方关注的重点则是加入国对条约或协定义务履行的承诺。可以说《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一书正是基于这种思路对缔约国于GPA协定的义务及其例外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该书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的论述中对相关义务及其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进行了较为详尽而周密的探讨,为我国加入GPA协定如何充分利用例外的基础上践履相关义务提供了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同时GPA协定不同于其他国际条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缔约国履行协议义务是以成员方加入时的承诺为框架。该书对承诺框架做了相当周密的分析,对GPA协定附录1的各个附件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解读和理论分析,为我国加入GPA协定提供了具体策略。

  再次,引介了以往缔约国加入GPA协定时的承诺策略。GPA协定将政府采购这一与一国经济主权密切相关的现象纳入国际法规制范畴,可能影响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甚至经济主权。基于此,各成员国加入该协定时往往顾虑重重,并采取一定承诺策略来应对GPA协定的义务,对过往加入国承诺对策进行细致分析无疑有助于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该书对过往GPA协定成员国加入时的承诺对策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依据本国宪政体制和经济竞争实力,并合理利用条约权利具体承诺GPA协定适用于本国的采购主体、对象和范围,进而以此为基础建立以基本法与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过往缔约国加入GPA协定的共同策略。该书且据此经验对我国加入协定时如何承诺提出了详尽对策。

  最后,对GPA协定的缘起和变迁进行了理论分析。GPA协定自形成以来一直不断地演进,把握这种演进趋势同样能为缔约国加入该协定提供方向性指导。该书对GPA协定的缘起和变迁,以其GPA协定最新版的创新之处进行了较为周密的分析,对协定立法技术、救济机制、适用范围、采购方式的新特点和走向进行了阐释,为我国加入时如何把握这种走向进而充分行使协定权利和恰当履行协定义务提供了指针。(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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