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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一):采购实体范围广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7-11 13: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聚焦GPA·文件选登②参加方要价

  采购实体范围广 采购对象全覆盖

  编者按  出价和要价是加入GPA谈判中各方谈判的核心内容。我国启动加入GPA谈判后,已经进行了两次出价,其他GPA参加方也针对我国的出价提出了自己的要价。2010年7月,我国向WTO提交了修改出价(即第二份出价,详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6日4版)。之后,一些参加方向我国提出了第二轮要价。现连载相关参加方第二轮要价的具体内容。目前,我国正在与相关参加方就进一步改进出价进行谈判。

  美国要价(2010年10月8日)

  美国赞赏中国修改出价所作出的改进。现对中国的附录一出价,提出第二次要价,以期望中国的出价能够与美国和其他GPA参加方的出价水平一致。美国保留修改、扩大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二)实体范围

  增加以下实体:

  1.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防部

  2.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预防腐败局

  3.国务院办事机构

  (49) 国务院办公厅

  (5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51)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52) 国家档案局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8) 国家信访局

  (69) 国家保密局

  (70)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71) 国家体育总局

  (72) 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或国务院行政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成立的机构。

  (73) 中央军事委员会

  (74) 中国进出口银行

  (75) 中国新闻社

  (76) 中国国家图书馆

  (77) 中国人民解放军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80)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

  (8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82) 经济规划研究院(译者注:可能指发展改革委下属的宏观经济研究院)

  (83)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84) 国家电信管理局(译者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电信管理局)

  (85) 国家信息产业管理局(译者注:国内无此机构)

  (86) 黄河水利委员会

  (87) 新华通讯社

  (88) 中国科学院

  (89) 中国社会科学院

  (90) 中国工程院

  (9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92) 国家行政学院

  (93) 中国地震局

  (94) 中国气象局

  (9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98)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9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0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101) 教育部直属高校

  (102) 其他实体:

  (i)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受其他法律约束或影响的机构;

  (ii)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受其他法律约束或影响的机构;

  (iii) 采购活动受政府指导、控制或影响的机构;

  (iv) 政协系统相关机构。

  (三)附件一的备注

  1.删除第2条“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在京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改为“除非附件具体列出,本附件所列所有实体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适用本协定。”

  2.鉴于GPA第23条第1款,删去“但取决于中国政府根据GPA第23条第1款所做的决定”。“相关实体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改为“国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为20万特别提款权。

  2.工程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二)实体范围

  1.省(22个):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2.自治区(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直辖市(4个):北京、重庆、上海、天津

  4.其他次中央实体(23个):济南、南昌、福州、广州、杭州、南京、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厦门、淄博、无锡、汕头、东莞、珠海、哈尔滨、长春、长沙、成都、沈阳、武汉、西安。

  (三)附件二的备注

  除非另有说明,上述实体的直属机构或附属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均适用本协议。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一)门槛价

  1.货物项目门槛价降至16万特别提款权。

  2.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6万特别提款权。

  3.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二)实体调整

  1附件三包含的14个实体是国务院直属的机构,应移到附件一。

  2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中关于对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承诺,列出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所有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一)根据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增加下列种类

  61汽车和摩托车销售、维护和修理服务

  62除了汽车和摩托车外的代理和批发贸易服务

  63零售服务

  64宾馆和饭店服务

  71陆运服务

  72水运服务

  73航空服务

  74支持和辅助交通服务

  75邮政和电信服务

  81金融服务

  82房地产服务

  83租赁

  84计算机和相关服务

  85研发服务

  86法律和会计服务

  87商业服务

  88农业、采矿和制造服务

  89无形资产

  91公共管理和其他服务

  92教育服务

  93卫生和社会服务

  94污水和垃圾处理

  95会员组织服务

  96娱乐、文化和体育

  97其他服务

  99其他境外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附件四的备注

  删除第2条“有关服务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在中国对此条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保留此条备注做出合理的解释之前,美国无法接受此条备注.】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根据CPC,增添下列工程项目适用GPA:

  5116脚手架

  5123 (工业建筑)

  5127 (教育建筑)

  5128 (卫生建筑)

  5129 (其他建筑)

  513  土木工程的总建筑工程

  删除第2条“有关工程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在中国对此条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保留此条备注做出合理的解释之前,美国无法接受此条备注.】

  六、关于总备注

  对中国修改出价清单总备注有关内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第1条第1款修改为:“用于(商业)转售或销售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协定”。

  (二)第2条第1款修改为:“(以下)采购实体为支持农业或人类食用项目进行的采购,不适用本协定。”同时列明适用的实体。

  (三)第2条第4款,修改为“附件一至三中实体授予与饮用水有关的合同“。

  (四)第2条第8款,修改为“列入附件一至三中的实体或企业从另一实体或企业进行的采购。”

  (五)删除下列备注

  第2条第2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不适用本协定”。因为GPA第23条第1款(新协议第3条第1款)已将其排除。

  第2条第5款“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2条第6款“广播节目的获取、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以及播出时段等合同。”

  第2条第7款“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第4条“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第5条“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第6条“中国不将本协议利益给予有关参加方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直至中国已经认为有关参加方向中国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进入其各自市场的准入机会。对于附件四所列服务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务,仅在特定参加方对该服务提供对等准入时,才对该参加方开放。”

  第7条“中国加入GPA5年后开始履行协议。中国保留对履行相关义务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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