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对我国最新要价(2011年1月17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7-18 10: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以色列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并期待中国提交新的修改出价。在此,以色列首次对中国提出要价,期待中国能在第二份出价基础上继续改进。以色列目前仍在全面研究中国加入GPA的意义,并进行内部磋商。以色列保留就中国加入GPA进一步提出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门槛价
将门槛价降至与其他参加方可比的水平。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1.涵盖所有中央政府实体。
2.修改附件一的备注二,从而:
(1)涵盖不在京的实体;
(2)涵盖中央实体的所有下属或分支机构。
3.解释附件一的备注三。
三、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涵盖次中央政府实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等)
四、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涵盖国有和国家控制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事业领域的实体。
五、关于服务(附件四)
扩大服务的涵盖范围。
六、关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
七、关于总备注
1.删除以下备注:
(1) 总备注第2条第2、4、5、6款。
(2) 总备注第3、4、5、6条。
2.关于过渡期措施,只要其合理、正当,并且时间长短明确,以色列愿意考虑具体措施。
一、关于门槛价
将门槛价降至与其他参加方可比的水平。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1.涵盖所有中央政府实体。
2.修改附件一的备注二,从而:
(1)涵盖不在京的实体;
(2)涵盖中央实体的所有下属或分支机构。
3.解释附件一的备注三。
三、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涵盖次中央政府实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等)
四、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涵盖国有和国家控制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事业领域的实体。
五、关于服务(附件四)
扩大服务的涵盖范围。
六、关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
七、关于总备注
1.删除以下备注:
(1) 总备注第2条第2、4、5、6款。
(2) 总备注第3、4、5、6条。
2.关于过渡期措施,只要其合理、正当,并且时间长短明确,以色列愿意考虑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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