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我国最新要价(2011年2月25日)
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韩国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韩国期待中国继续扩大出价范围,并在此提交第二轮要价。韩国保留继续提出要价的权利。
GNS/W/120 | CPC编码 | 服务名称 |
1.A.e. | 8672 | 工程服务 |
1.A.f. | 8673 | 集中工程服务 |
1.A.g. | 8674 | 城市规划服务 |
1.B. | 84 | 计算机和相关服务 |
1.F.h | 883 | 与采矿相关的咨询服务 |
1.F.m | 86751, 86752 | 相关科技咨询服务 |
9.A | 641 | 宾馆和其他住宿服务 |
9.A | 642 | 食物 服务 |
9.A | 6431 | 酒水服务,娱乐除外 |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1.增加以下中央实体:
(1)国防部
(2)所有
(i)国务院直属机构;
(ii)国务院办事机构
(iii)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将附件三实体移到附件一。
3.删除备注二“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在京所属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并增加陈述,指明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上述所列实体的所有下属机构。
4.将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将工程门槛价将至500万特别提款权,缩短门槛价降低的执行期和过渡期。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1.增加以下次中央实体:
(1)22个省: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2)5个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4个直辖市:北京市、重庆市、上海市、天津市。
(4)25个其他次中央实体:长春、长沙、成都、大连、东莞、福州、广州、杭州、哈尔滨、济南、南昌、南京、宁波、青岛、汕头、沈阳、深圳、苏州、武汉、无锡、厦门、西安、延吉、珠海、淄博。
2. 将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20万特别提款权,将工程门槛价将至1500万特别提款权,缩短门槛价降低的执行期和过渡期。
3.增加陈述,指明次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上述所列实体的所有下属机构。
4. 增加以下铁路局:
(1)北京铁路局
(2)沈阳铁路局
(3)哈尔滨铁路局
(4)呼和浩特铁路局
(5)济南铁路局
(6)郑州铁路局
(7)太原铁路局
(8)西安铁路局
(9)上海铁路局
(10)武汉铁路局
(11)南昌铁路局
(12)广州铁路局
(13)柳州铁路局
(14)兰州铁路局
(15)成都铁路局
(16)昆明铁路局
(17)乌鲁木齐铁路局
(18)青藏铁路局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1.将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40万特别提款权,将工程门槛价将至1500万特别提款权,缩短门槛价降低的执行期和过渡期。
2.开放除中央和次中央政府实体的公共实体,达到与参加方可比的水平。特别是,增加勘探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火等其他固体燃料,生产或提供石油、天然气、电力,以及在以上领域进行贸易、投资和运输的公共实体。例如下列实体:
(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7)国家电网公司
(8)南方电网公司
(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3)中国电力投资公司
(14)沈阳地铁公司
(15)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16)上海地铁公司
(17)广州地铁公司
(18)南京地铁公司
(19)深圳地铁公司
(20)天津地铁公司
(21)哈尔滨地铁公司
(22)西安地铁公司
(23)武汉地铁公司
(24)杭州地铁公司
(25)大连地铁公司
(26)青岛地铁公司
(27)成都地铁公司
3. 增加国有企业和国家控制企业。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根据WTO《服务部门分类及对应CPC编码》(MTN.GNS/W/120), (详见上表。为便于排版,将原文件表格上移--编者注)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包括CPC513(土木工程建设)。
六、关于货物
增加一个单独的货物附件,以否定式清单方式列举。
七、关于总备注
删除以下备注:
(1)总备注第2条第4款: 附件一至三中实体授予与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有关的合同。
(2)总备注第4条: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3)总备注第5条: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4)总备注第6条:中国不将本协议利益给予有关参加方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直至中国已经认为有关参加方向中国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进入其各自市场的准入机会。对于附件四所列服务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务,仅在特定参加方对该服务提供对等准入时,才对该参加方开放。
(5)总备注第7条:中国加入GPA5年后开始履行协议。中国保留对履行相关义务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权利。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