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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北对我国最新要价(2011年1月21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7-18 10: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降低了门槛价、扩大了中央政府实体和服务项目。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对这些改进表示赞赏,并在此提出要价,希望中国进一步改进出价。中国台北保留继续提出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门槛价
  
  如果中国能将附件一至三的门槛价降至其他主要GPA参加方的水平,中国台北将非常赞赏。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1.是否开放了所有的中央政府实体?有未开放的实体吗?
  
  2.附件一备注二指明“中央政府实体”指在京的部门。可否取消该限制?
  
  三、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附件二没有开放任何次中央实体。
  
  四、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1.附件三只涵盖了14个实体。能否扩大开放范围?
  
  2.中国能否将属于行政机关的实体,例如列表中第6至12个实体,移到附件一?
  
  五、关于服务(附件四)
  
  附件四只涵盖了很少的项目。中国能否扩大服务的开放范围?
  
  六、关于工程(附件五)
  
  中国能否按照《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此外,特殊的工程服务,诸如航站楼,不应该被排除。
  
  七、关于总备注
  
  1.请减少总备注第2条第4款排除的领域(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此外,可以公开招标的服务项目也不应该被排除。
  
  2.请删除总备注第2条第5款排除支持中小企业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3.总备注第4条:关于“国家政策目标”的例外,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和宽泛,建议全部删除。
  
  4.总备注第5条:关于GPA第16条补偿交易条件,请列明适用的项目和相关时限。
  
  5.总备注第7条指明推迟履行的时期加上附件一至三过渡期共为10年。中国可否缩短推迟履行期和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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