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我国最新要价(2011年2月16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7-18 10: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加坡感谢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 CHN/16)。新加坡注意到其中所作改进,并对中国的努力表示赞赏。新加坡期待中国下一份修改出价,并在此提交第二轮要价,期待中国新的改进。新加坡保留进一步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门槛价
1.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一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
2.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一工程的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开放范围
3.新加坡要求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所有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不在京的中央政府实体。
二、关于次中央政府实体(附件二)
门槛价
4.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二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20万特别提款权。
5.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二的工程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关于开放范围
6.新加坡要求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次中央政府实体。
三、关于其他实体
门槛价
7.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三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40万特别提款权。
8.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三工程的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9.新加坡对中国服务的开放范围表示赞赏,并要求根据根据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开放以下类别:CPC 8672、 8673、 8674、 84、 94、 9641、 711、 712、 73、 74、 752。
五、关于工程服务(附件五)
10.新加坡赞赏中国的工程服务开放范围,并要求将CPC51类的所有工程服务囊括在内。
六、关于总备注
如果中国能够删除以下条款:总备注第2条第2款、第2条第5款、第3、4、5、6条,新加坡将非常赞赏。对于合理和正当的过渡性措施,新加坡愿意考虑。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门槛价
1.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一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
2.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一工程的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开放范围
3.新加坡要求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所有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不在京的中央政府实体。
二、关于次中央政府实体(附件二)
门槛价
4.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二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20万特别提款权。
5.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二的工程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关于开放范围
6.新加坡要求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次中央政府实体。
三、关于其他实体
门槛价
7.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三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40万特别提款权。
8.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三工程的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9.新加坡对中国服务的开放范围表示赞赏,并要求根据根据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开放以下类别:CPC 8672、 8673、 8674、 84、 94、 9641、 711、 712、 73、 74、 752。
五、关于工程服务(附件五)
10.新加坡赞赏中国的工程服务开放范围,并要求将CPC51类的所有工程服务囊括在内。
六、关于总备注
如果中国能够删除以下条款:总备注第2条第2款、第2条第5款、第3、4、5、6条,新加坡将非常赞赏。对于合理和正当的过渡性措施,新加坡愿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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