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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2007版中文(三):采购文件存三年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7-22 13: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聚焦GPA·文件选登⑦协议文本
  
  多方鼓励电子化 采购文件存三年
  
  往期回顾:
  
  本报2011年7月18日4版刊登了GPA协议2007版的序言以及前五条(概念说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发展中国家和普遍原则)等内容,7月20日4版刊登了第六条到第八条(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公告、参与条件)。本期继续刊登后续内容,敬请关注。
  
  第九条  供应商资格
  
  注册系统和获取资格过程
  
  1. 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可以保有一个供应商注册系统,它为供应商提供注册并提供相关信息。
  
  2. 各缔约方应该保证:
  
  (a)采购机构努力减少资格获取过程的差异;和
  
  (b)在由采购机构维护的注册系统中,采购机构应该努力减少他们的注册系统之间的差异。
  
  3. 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不应该采取或运用任何注册系统或获取资格程序来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以限制外国供应商参与采购过程。
  
  选择性招标
  
  4. 当采购机构要采用选择性招标时,该采购机构应该:
  
  (a)在采购招标通知中包括第七条第2款(a), (b), (f), (g), (j), (k)和(l) 项并且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交参与申请;
  
  (b)在招标期限开始之前,应该向第十一条第3款中指出的有资格的供应商提供至少包括第七条第2款(c), (d), (e), (h), 和 (i)项的信息。
  
  5. 任何满足特定采购条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均视为有资格的供应商,除非采购机构在招标通知中规定参与招标的供应商的数量和选择的标准。
  
  6. 招标文件在第4款提到的通知发出之日没有公开发布的,采购机构应该保证所有根据第五款中选出的资格供应商同时得到那些文件。
  
  常用清单
  
  7. 采购机构可以保有一个供应商的常用清单,如果邀请感兴趣供应商申请加入的通知:
  
  (a)每年公布一次;并且
  
  (b)是以电子方式并持续有效,通过附件3中列出的合适媒体公布的。
  
  8. 第7款提出的通知应包括:
  
  (a)对服务或贸易的描述及其清单的分类;
  
  (b)供应商应满足的条件和采购机构核查供应商是否满足条件的方法;
  
  (c)联系人、采购机构地址以及其他联系采购机构和获得列表相关文件的必要的信息;
  
  (d)列表的有效期限和更新及中止的方式,或者未提供列表的有效期时,提示通知中止使用列表的方式;和
  
  (e)提示该列表适用于该协议下的政府采购
  
  9. 尽管在第七条中常用清单在三年以内有效,采购机构只能在清单有效期开始时公布第7款中提到的公告一次,如果该公告:
  
  (a)规定了有效期,则进一步公告将不会公布 ;和
  
  (b)是用电子方式公布的并且在有效期内持续可获得。
  
  10. 采购机构应该允许供应商在任何时候申请加入常用清单,并且应该将所有合格供应商在合理的短时间内列入该表。
  
  11.  当未列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之内申请参与给予常用清单及其相关文件的采购过程的请求时,采购机构应该审核该申请。采购机构不应以没有足够时间审核为原因将供应商排除在采购过程之外,除非出现例外情况:由于采购的复杂性,采购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完成审核以提交投标文件。
  
  附件2,3中的机构
  
  12. 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在附件2或3中列出的采购机构可以发布公告作为招标通知,邀请供应商加入清单:
  
  (a)通知与第7款一致,还包含第8款的内容,并且和第七条第2款的信息一样可获得;其中还有一个声明,包括招标公告或者只有常用清单上的供应商才能收到进一步的招标公告
  
  (b)采购机构及时给供应商提供充分信息,包括第七条第2款要求的信息以使他们能判断他们的兴趣所在;并且
  
  (c)只要采购机构有足够的时间来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条件,第十条中已申请加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就能在某采购中竞标。
  
  关于采购机构决定的信息
  
  13. 如果供应商请求参加投标或者申请加入常用清单,那么采购机构应该及时通知对其请求的决定。
  
  14. 如果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申请加入常用清单的请求,或者不再认为某个供应商是合格的,或者将他从常用清单中排除,该采购机构应该及时通知供应商,如果供应商需要,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做出该决定的原因。
  
  第十条  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
  
  技术规格
  
  1.采购机构不应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拟定、采用或运用任何技术规格或者规定评估程序的有关要求。
  
  2. 有关在采购过程中对货物或服务规定技术规格时,采购单位应该:
  
  (a)从性能和功能要求方面而不是从设计或描述性特征上规定技术规格;和
  
  (b)根据现有国际标准来规定技术规格,没有国际标准的按国家技术规定、公认的国家标准或建筑规定。
  
  3. 当设计或描述性特征用于技术规格时,采购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包含“或者对等品”之类的文字,只要合适它会考虑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对等品。
  
  4.采购机构不应该根据某个商标、专利、版权、设计、特定来源、生产商或供应商规定技术规格,除非没有其他准确的方法来规定采购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包含“或对等品”之类的文字。
  
  5. 采购机构不应该寻求或接受在采购中有商业利益的人在特定采购中设立或采取任何技术规格的建议。
  
  6. 为了更大的确定性,根据本条款,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可以拟定、采用或运用技术规格以保护环境或者自然资源。
  
  招标文件
  
  7. 采购机构应该向供应商提供让供应商拟定和申请投标所必需的招标文件,除非在招标公告中已经说明,否则该文件就应该完整地包含:
  
  (a)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如果数量不详则应包括估计数量和所有技术规格,以及评估证书,计划,草图,或指导性材料;
  
  (b)供应商参与的所有条件,包括供应商要求提交的一系列信息和文件;
  
  (c)授予合同时的所有评估标准和这些标准的相对重要性,除非价格是唯一标准;
  
  (d)当采购机构要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采购时,所有鉴定和编码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用电子方式接受信息的要求;
  
  (e)当采购机构要采用网上竞标时,竞标规则,包括关于评估标准的辨认;
  
  (f)只要是公开招标,日期、时间和招标地点,要是合适,授权参与人;
  
  (g)其他条款或条件,包括付款方式以及标书提交方式限制,如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和
  
  (h)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8. 在确定货物和服务的交付日时,采购机构应该考虑到采购项目的复杂性,预期合同分包程度以及生产、出货、货物运输或提供服务实际需要的时间等因素。
  
  9.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提出的评估标准包括价格和其他成本因素,质量,技术优势,环境特征和交付方式。
  
  10. 采购机构应该及时:
  
  (a)使招标文件可获取以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做出投标反应;
  
  (b)如果供应商需要,提供招标文件给任何供应商;和
  
  (c)回答有意向或者正在参与的供应商的任何合理请求,只要该信息不至于使该供应商优于其他供应商。
  
  调整
  
  11. 在合同授予之前,采购机构给供应商调整了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或者修改了或重新发布了一个通告或招标文件,它就应该将所有这些调整和修改或重发的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以书面形式:
  
  (a)供应商如果知道该修整,则传达给在该信息修改时参与的供应商,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按照初始信息传递的方式传达;并且
  
  (b)在合适的时间让该供应商修改和重新提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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