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版GPA协议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
■ 聚焦GPA·协议解读①
编者按:本期开始,本专栏将以2007版GPA协议文本为对象,分析GPA协议的基本结构与具体内容。2007版GPA协议共22条(详见2011年7月18日至25日《政府采购信息报》4版),本专题将从其价值目标与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与程序、合同授予、救济制度、实施机制等几方面进行系列分析。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每一项法律规则,都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为使它的成员在他们的行动中不致发生冲突而建立起来的一道道屏障或一条条边界。而规则的“屏障”和“边界”最先是由诸如正义、自由和秩序等价值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而法律原则则是法律规则创制中价值目标现实化、具体化的中介。因此,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是GPA协议法律规制的价值原点和逻辑起点。
目标和原则是GPA的核心
价值目标:GPA协议的功能定位
法律规范作为一个人造的规范体系,是人们为追求和保护一定的社会价值而创设的,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制更是如此。创设国际法制的实践者们总是以一定价值目标来规制国际社会行为规范和模式的,规则创设者总是先协商确定一定的价值目标,然后再编制出一套有利于该目标实现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具体运行,总是受规则规制者价值观念支配的。GPA协议法律规制也同样如此。
价值目标是GPA协议法律规制的核心精神,这一核心精神从总体上看是促进贸易自由和法律协调。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指出:“自由贸易促进了相互有利的劳动分工,极大地增强所有国家的潜在生产力,并且使全球范围的生活水平可能得以提高。”而贸易自由的实现,是通过规则的协调来进行的。
作为事物之理的法律是对人们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性之规则的立法表达,其首要品格是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不应存在矛盾,这是维持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之法律的核心原则。法律的协调性是法律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行为指南之必需,GPA协议在供应商资格、参与条件、采购方式和程序、合同授予和信息公开等诸多方面,都对各缔约方进行了法律协调,使其国内法与GPA协议协调一致。
因此,促进各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协调恰是GPA协议的价值取向之一。
基本原则:GPA协议的规范基础
价值目标作为一种法律规则的核心和灵魂,要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规则使价值目标具体化、现实化还离不开法律原则这一中介环节。因此,价值目标择定后,必须在其指导下确立一些基本原则来为具体规范的创制提供基础。政府采购国际规制更需要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因为国际法制是不同利益主体为提供国际社会共同行为准则在协调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法律背景、不同法律原则条件下形成的规范差异较大的具体国别法律后的结果。
法律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高层次性和遗漏补缺的功能,是法律规范的基础。首先,法律原则具有概括性和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系列规则的基础。其次,基本原则的层次性较高。依据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将其分为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弹性较大,处于较高层,它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因此,其它原则和规范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再次,基本原则具有遗漏补缺作用,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规范一切社会现象的准则。因此,就需要高度抽象的原则予以宏观指导。GPA协议之法律规制也必然遵循这一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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