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协议:公开招标程序严密 可以谈判
■ 聚焦GPA·协议解读④
上期介绍了GPA的三种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采购程序的法律规制与遵循。选择了采购方式,也就意味着选择了此种采购方式的特定的采购程序。为保障各采购方式的有效实施与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GPA协议对各采购方式所要遵循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本期介绍公开招标及其程序。
采购规范是采购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其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原则,效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而公开招标无疑是各采购方式中最符合这一要求的,因此,GPA协议将公开招标作为采购方式的首选,并对其采购程序作了翔实而又严格的规制。公开招标是指严格依据招投标程序,邀请所有对拟进行的政府采购感兴趣的国内外供应商参与竞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是GPA协议首倡的招标方式,因此,较之其他采购方式的程序,GPA协议对公开招标程序的规定是最为完善的。
供应商参与条件及资格审查:拒绝歧视
为了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公正有效,让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公正平等地参与竞争,GPA协议要求采购实体在招标投标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GPA协议虽然对资格审查程序没有作出直接、具体规定,但它要求各成员的法制在资格审查的条件和时间及其具体要求上作出具体规定,并为各缔约方能统一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提供了参考。
在对缔约方法制统一性要求上,GPA协议第9条对之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实现审查标准规范的统一,以减少各缔约方内部相关法律的冲突。GPA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方应该保证:(a)采购机构努力减少资格获取过程的差异;和(b)在由采购机构维护的注册系统中,采购机构应该努力减少他们的注册系统之间的差异。”GPA协议第9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不应该采取或运用任何注册系统或获取资格程序来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以限制外国供应商参与采购过程。”由此可见,GPA协议要求每一缔约方的法制应努力缩小各实体间资格审查程序的差异,除非确有必要,否则缔约方内每一采购实体及其附属机构应实行统一的资格审查程序。
关于供应商的参与条件,都是由采购机构设置的,以保证进行相关投标的供应商具备法律、商务、技术和资金的能力。在评估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条件时,为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采购机构受到这些要求的限制:(a)应该根据供应商在缔约方采购机构内外的商业行为来评估一个供应商的资金、商务、技术的能力;(b)应该根据在之前通知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参与条件来做决定;(c)不应该为了让某供应商参与采购而强加供应商曾得到过某一缔约方的采购机构的一个或多个合同这样的条件;(d)可以要求具备满足采购要求的相关经验。这表明,GPA协议在规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时,对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给予了考虑,因为前面对资金等因素的综合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跨国公司而言的。
在对供应商资格的具体要求方面,GPA协议第8、9条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对这种规定作出原则要求,这种原则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得基于供应商的全球商业活动和其在采购实体所在地的商业活动而给予差别待遇;二是不应在外国供应商之间或者本国与外国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尽管在审查资格时,要注意供应商的资金和信誉等因素,但对于可以排斥的供应商,GPA协议亦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所参与供应商的合格性。
在审查的时间和过程上,GPA协议主要规定,不得因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和所需时间而阻止外国供应商进入供应商名单,或阻止外国供应商作为某一特定意向采购的考虑对象;对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意向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特定意向采购活动招标前,虽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也应对其资格审查,而不能以时间为理由对其不予考虑。这样,就剔除了因客观原因所耽误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可能性。
经过资格审查成为合格供应商的供应商,各有关采购实体应将决定通知他们或将其纳入常用供应商名单,凡被各采购实体列入常用清单的合格供应商,当此类名单被终止或被从名单上除名时,也应给予通知。
预定采购的公告:确保透明度
预定采购的公告,即原《政府采购协议》中的参与意向采购的邀请。预定采购公告是公开招标的必经程序之一,一切实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都可以以此方式邀请参与意向采购的供应商。GAP协定规定:对每一个本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 第八条描述的除外,采购机构应在附录3列明的适当的报纸或电子媒体上公布预定采购的公告。
此外,GPA协议也鼓励采购机构尽早在每个财政年度在适当的报纸或电子媒体上公布其将来的政府采购计划公告。
在预定采购公告的方式方面。根据GPA协议之相关规定,采购主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发布预定采购公告:一是对于附件1中的采购机构, 在附录3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可以通过一个单一接入点免费使用电子手段访问;二是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中的采购机构, 至少可以通过免费的网站链接使用电子手段访问。
在预定采购公告的内容方面,为确保公告内容的翔实,GPA协议对预定采购公告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GPA协议第7条第3款规定,采购机构在公布预定采购公告的同时,应以一种WTO的官方语言公布容易获知的公告概述,包括三个方面的信息:一是采购的事实部分;二是提交投标书的最后日期,或适合的在采购参加要求中规定的任何提交投标书的最后日期;三是采购相关的文件可能需要用到的地址。
通过发布预定采购公告,一方面可以向供应商传达采购主体的采购意向,另一方面可以让更多的供应商及时获知相关信息,进一步体现信息公开原则或透明度原则。除了以发布预定采购公告通知采购参与者外,GPA协议附录1中的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实体还可以“计划采购通知”和“关于资格审查的通知”作为采购招标的邀请。
计划采购通知应当以世贸组织一官方语言公布,其具体内容包括:采购合同的标的;所订立的递交投标书和投标申请的期限;索取关于合同文件的地址;感兴趣的供应商向有关采购实体表明其对意向采购感兴趣的说明;可以获得进一步信息的联络点。
采取“采购资格审查通知”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及时向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供有助于其评估参加意向采购利益的资料,如果这种提供有碍法律的实施、违背公共利益、损害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等情况的,则不在资料提供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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