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协议:在完全竞争和现实条件之间寻找平衡点
■ 聚焦GPA·协议解读⑤
GPA采购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原则,效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而公开招标无疑是各采购方式中最符合这一要求的,因此,GPA协议将公开招标作为采购方式的首选,并对其采购程序作了翔实而又严格的规制。但当现实条件不允许进行公开招标时,为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又不牺牲上述原则,GPA又设计了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新技术背景下,电子拍卖的运用是大势所趋,GPA也顺应了这一潮流。
选择性招标及其程序
选择性投标是指采购实体在遵守GPA协议规定的情况下,邀请部分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对这种采购方式,GPA协议对其条件作了一些规定,在程序上比公开招标要简单。
(1)采购招标通知
不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可以邀请常用清单上的部分供应商或潜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提供采购招标通知书。该邀请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a)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采购机构的必要信息,如果可能的话,还应包括获取与采购相关的全部文件、其成本和付款期限的信息;(b)对采购过程的描述,包括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或数量不详时的估算量;(c)可能用到的采购方式以及是否需要谈判或电子拍卖;(d)可行的话,在采购参加要求中规定的提交投标书的地址和最后日期;(e)对参加供应商的所有条件的清单和简短描述包括由供应商提供的与此相关的具体文件或证明材料,除非这些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已为所有供应商在同一时间以预定采购公告的形式获知;(f)按照第9条,采购机构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适用的选择标准,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限制;(g)表明采购属于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此外,该采购招标通知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交参与申请。
(2)供应商的参与条件及其资格审查
如公开招标一样,选择性招标的供应商亦需要进行资格审查。但选择性招标供应商的资格与公开招标供应商的资格一样,除非在招标通知中有特殊规定。GPA协议第9条第5款规定:“任何满足特定采购条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均视为有资格的供应商,除非采购机构在招标通知中规定参与招标的供应商的数量和选择的标准。”这也是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在确定供应商之后,采购机构应该保证所有有资格的供应商同时得到招标文件。
对于那些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采购机构可以保有一个供应商的常用清单,当然,该清单的名称不是固定的,采购机构可以发出邀请感兴趣的供应商加入的通知,允许供应商在任何时候申请加入常用清单,该通知的内容包括:
(a)对服务或贸易的描述及其清单的分类;(b)供应商应满足的条件和采购机构核查供应商是否满足条件的方法;(c)联系人、采购机构地址以及其他联系采购机构和获得列表相关文件的必要的信息;(d)列表的有效期限和更新及中止的方式,或者未提供列表的有效期时,提示通知中止使用列表的方式;(e)提示该列表适用于该协议下的政府采购。
(3)期限
选择性招标的期限与公开招标的期限有所不同。
一是在最后期限的规定上,用选择性招标的采购机构确定的提交参与申请的最后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招标公告发出日算起25天。采购机构确认的紧急采购无法按原定期限实施的,最后期限也不能少于在公告发布之日算起10天。
二是除了第11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之外,采购机构的投标最后期限不应少于从如下日期之后40天,即在选择性招标的情况下,采购机构不论是否用常用清单,都应该邀请供应商来申请投标。
三是当附件2或3中的采购机构选择了所有或者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投标期限可以根据采购机构和入选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来确定。如果没有协议,则期限不应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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