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合同:授予依流程 履约有保障
■ 聚焦GPA·协议解读⑥
前一部分介绍了GPA的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方式和程序设计的目的在于以竞争方式授予合同,合同授予既是采购过程的结束,又是合同履行的起点。从政府采购目标实施过程来看,政府采购可以分为采购阶段(又称先合同阶段)和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又称合同阶段)。而政府采购合同则是这两个阶段的中介和连接点,它既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果,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经过法定程序讨价还价后形成的文字约定,又是政府采购目标实现、政府采购契约得以履行的依据。由此,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政府采购中的核心和枢纽,属政府采购的核心部分,合同授予是GPA协议的关键环节。
合同授予程序三步走
合同授予的实质是指合同的缔结,这里用“授予”一词,其目的在于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缔结所采用的“订立”。授予与订立的主要差别在于,订立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授予则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突出行政主体一方,采购合同实际上是一组原则上以政府为一方签订的契约的组合。
尽管授予与订立在法律意义上有较大区别,但我们仍可以借用普通民事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要约和承诺来对其授予程序予以分析。通常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中标类似于一般民事合同订立程序中的要约和承诺。GPA协议规定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几种采购方式,不同的采购方式其合同缔结程序差异较大。为了充分展示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过程,本文选用GPA协议所规定的通常应采用的典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来进行考察。
公开招标程序形式上对应于普通合同的缔结程序,但实质上比一般民事合同在形式上要求更为严格。招标过程一般由采购实体的要约邀请(即采购实体的投标邀请或招标公告)、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要约(即投标)以及采购实体的承诺(通过评标后的授标)组成。GPA协议对招标程序的规范也主要是通过规范上述过程来明确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
采购实体的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采购人向不特定的供应商发出、可参加其即将举行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意思表示。其根本特征是不针对特定的供应商。因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具有要约邀请的基本内涵(其他形式的招标则要对特定人发出投标邀请,这种投标邀请则应视为要约,供应商的投标则可视为反要约)。采购人其后所做的授标行为则可视为承诺。
GPA协议第7条规定,预定采购的公告或采购计划的公告可视为要约邀请。出于提高透明度和确保有效竞争的考虑,GPA协议对采购实体发出要约邀请的具体内容作了最低限度的规定,除协议另有说明外预定招标公告都应包括: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采购机构的必要信息,如果可能的话,还应包括获取与采购相关的全部文件、其成本和付款期限的信息;对采购过程的描述,包括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或数量不详时的估算量;对添购合同,如果可能的话,其后的预定采购公告的估计时间;对所有选择的描述;运送货物或服务的时间框架,或合同的期间;可能用到的采购方式以及是否需要谈判或电子拍卖;提交投标书的地址和最后日期;语言要求;对参加供应商的所有条件的清单和简短描述包括由供应商提供的与此相关的具体文件或证明材料,除非这些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已为所有供应商在同一时间以预定采购公告的形式获知;按照第9条,采购机构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应明晰适用的选择标准、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限制;表明采购属于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
要约邀请,不仅要有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且要规定相应时限,GPA协议对采购实体接受投标文件的期限作出严格规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复杂性、预期合同分包的程度和当不采用电子方式时投标供应商从国内外邮寄投标文件需要的正常时间等因素来确立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的时限。同时,该期限包括任何期限的延长,应该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因为,有的采购实体出于非法目的,企图人为地造成供应商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投标文件从而使其实际丧失参加采购的机会,以至于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
要约邀请由于仅是一种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供应商是否以此作出了要约均可修改。GPA协议在第10条中对此予以专门规定,即在合同授予之前,采购机构调整了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或者修改了或重新发布了一个通告或招标文件,它就应该将所有这些调整和修改或重发的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供应商;供应商如果知道该修改,则传达给在该信息修改时参与的供应商,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按照初始信息传递的方式传达;并且在合适的时间让该供应商修改和重新提交投标文件。
通过以上规定,采购实体实际上拥有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权和解释权。这一点可视为GPA协议出于政府采购的公益性而对采购实体要约邀请义务的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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