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统一观念才能轻装上阵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在政府采购规范运行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效果是明显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灵活性与原则性不相协调、法律刚性不足、随意性大等现象,加上对制度理解的不同,造成了执行方式的不统一、不规范,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极易引发腐败、贿赂等社会弊端。因此,如何进一步加深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充分实现公开透明,增强制度约束,应成为加快政府采购规范运行的重点之一。
统一观念 深化认识
由于人们对政府采购认识观念的不同,一定范围内存在对法律认识的偏差,造成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方式的误用、套用、规避,这一系列现象的产生阻碍着政府采购发展。
第一,严格区分政府采购与一般采购,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是衡量采购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两条标准。如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称为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如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则仍然受《政府采购法》调整,为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如采购项目列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则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为一般性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第二,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不等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但其不是惟一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与招投标虽然都是以竞争的方式确定买卖关系,但三者之间具有巨大区别,竞争性谈判的特点是多轮谈判、多次竞价;询价采购的特点是针对标准项目,一次报价;而招投标方式根本不允许进行谈判和多次竞价。不应将非招标采购方式异化为招投标的变通形式。
公开透明 贯彻政采原则
政府采购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彰显现代依法行政精神,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第一,信息透明。通过以指定报刊、网络等媒体为主,以自办标讯专刊、供应商数据库等多种方式为辅公布采购信息,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信息服务功能,协助采购单位收集处理采购信息,依靠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使政府采购网络平台成为采购信息进出的重要渠道;并积极探索部分通用标准型货物网上招标采购、网上咨询活动。
第二,程序透明。要求投标人资格准入条件公开、技术标准特征公开、招标程序方式公开、评标程序办法公开、中标条件公开、中标结果公开、验收结果公开、政府采购处罚公开。
可视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预算金额多少组织拟投标人召开标前会或“类听证会”(类似于听证会的技术标准评定会,可邀请采购单位、多个潜在投标供应商和监管部门共同组成,在讨论的基础上制定技术标准,提高采购行为的准确性),以完善政府采购实施中影响较大,或存在争议隐患的项目操作程序方案,避免发生技术壁垒、限制供应商投标等违规行为。
第三,竞争透明。充分提高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性,可形成有利于采购人的买方市场,扩大采购回旋空间,获得质量价格比最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尽量降低供应商准入门槛,增强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性,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热情,避免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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