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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研究之二:配套改革

作者:马海涛 姜爱华 发布于:2011-09-27 11: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研究②配套改革
  
  推进配套改革 完善政采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之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就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所进行的计划、领导、组织、控制协调、监督活动。政府采购预算集中反映了预算年度内各级政府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方向。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仅对保证采购单位事业计划和行政任务的完成,而且对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及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推进政府采购预算工作,需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1、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
  
  1994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后,初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原有体系所造成的预算体系不够统一、规范、预算约束不力、监管不严、财政支出效益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我国从2000年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对于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实现依法理财有重大意义。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实践稍早于部门预算改革,二者开展基本是同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要抓住部门预算改革的机遇,充分利用部门预算改革的成果,来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部门预算改革也要把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列为一项重要内容,为政府采购的发展提供条件。
  
  具体操作上,目前情况下可以依托部门预算编制独立的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是公共预算编制的主要体系,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由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可以有力地推进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化进程。
  
  首先,部门预算扩大了政府采购的预算范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综合性。以往一个部门的各种资金从不同的渠道来,由不同的部门管,各项经费有不同的既定用途,向各自来源单位报账。并且,预算单位只考虑预算内的收支情况,基本上不考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资金,这种采购预算是割裂的,结果是没有一个部门掌握其完整的实际的采购情况。实行部门预算之后,预算编制不仅按功能分类,还要按部门分类,有利于预算的综合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对政府采购资金的全面监控。
  
  其次,部门预算提前了预算的编制时间。
  
  在中央层级,国务院下达预算的指示提前到9月初,比以前提前了大约2个月,同时,下达预算控制的时间改在人代会之前,比以前提前了大约3个月,财政部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批复预算,提前3~5个月。这样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以比较充分的时间进行论证和组织,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再次,部门预算可以克服代编预算方式的弊病,提高预算的准确性。
  
  原先的预算编制方式是由部门代下属单位按资金性质不同进行代编,部门预算则从基层单位逐级编制、逐级汇总,克服了代编预算的盲目性,使政府采购预算更加科学合理,也提高了预算管理水平。
  
  2、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政府将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行开设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付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的制度。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账户实施全过程的监控。
  
  在中央层级,由财政部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统一的账户,各预算单位资金统一在该账户下集中管理,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预算单位分散保存,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由主管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但支付款项要由财政部门执行。这会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为政府采购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保驾护航。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服务于政府采购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设立单一账户。
  
  政府采购资金收支都由设在国库或国库指定代理银行的账户反映,各单位和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都在这个单一账户下单独运作,政府采购支出一旦发生,采购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不存在层层转拨多个环节转账的问题。
  
  (2)实行两个分离。
  
  一是政府采购资金与业务经费分离,预算单位人员工资由财政直达个人账户,由国库集中支付;二是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分离,预算部门只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参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3)强化三个控制。
  
  一是强化预算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严格按政府采购审查批准的预算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采购项目;二是强化资金使用控制,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规范运作,对采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清算进行全过程监控;三是强化项目控制,严格控制采购项目的支付进度,在采购项目决算未经财政部门审计确认前,付款进度不得超过合同额的一定比例。
  
  (4)实行两种支付模式。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模式有两种:
  
  一是财政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部门预算申请和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和采购计划,并通知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二是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依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月度用款限额,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月度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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