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监管新路径:建立会员制 引入行业自律机制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11-10-31 13: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较之对采购人的监管,目前,政府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监管有待全面加强和深入。供应商的流动性大,一个采购项目到底有多少供应商、又是哪些供应商参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往往较难准确确定,采用常规的监管办法,很难收到好的效果。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角度出发做好供应商管理。
尝试会员制管理
尝试对主要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实行会员制管理、对一般性采购项目建立供应商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借助政府采购网站实现供应商的会员制管理,在政府采购网页上增设会员管理模块,对工程类采购及电梯、空调等机电设备类采购、电脑等信息类产品采购的供应商实行会员制管理,将这些主要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投标人代表证件等证书证件审核后扫描入库,建立年检制度,保证会员信息的实时性,会员单位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性审查实行免审制度。
对一般性采购项目、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经销商,每一次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鲜面孔”录入供应商库,以便日后采购活动审查对照。
建立廉政准入制度
加强供应商监管,对投标报名环节源头管理很重要。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联合检察机关,依托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在供应商投标报名环节增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程序,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前须通过检查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检察机关要确保系统的权威性、真实性,及时更新,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部实行档案信息联网;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廉政告知和廉政准入制度,招标采购文件中应列明廉政告知事项,供应商投标时要作出廉政承诺,廉政承诺书作为投标要件之一。
强化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要强化开标评标环节管理,做好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留意各种异常现象,评标专家的抽取要坚持随机原则和利害关系人回避原则,评标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应前移到采购一线靠前监督,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纪律和责任要求,对供应商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置。
强化标后监管工作
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审查,审查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跟踪合同的履行,供货方是否按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合同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补充合同的金额是否在法定允许比例以内,补充合同的标的物与主合同是否一致或相配套;积极推行阳光验收,实行有专业人员、职工代表、社会监督员、未中标供应商代表参加的集体验收制度,核查中标供应商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数量上有无减少,质量上配置和技术性能有无降低,所供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否为全新合格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和附带债权债务纠纷,检查各种标识是否齐全,有无以次充好现象,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商请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建立“黑名单”制度
要建立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制度,实现地区间、行业间资源共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受处罚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涉采购项目的情况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还可通过其他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立体化发布,真正让作奸犯科的供应商四处碰壁,无处藏身。
相关媒体可专辟“供应商不良记录曝光台”栏目,方便各地各级查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须强化执法的刚性,在政府采购中营造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氛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处理供应商违法案例,要勇于揭短露丑,敢于顶住各方的“压力”同违法违规者作斗争,不能遮遮掩掩,包庇纵容,得过且过。对串标陪标案例,发现一起,重处一起,让供应商惧法、学法、守法,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
加强质疑投诉处理
加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管理,引导供应商依法按程序主张自身权益。敢于善于维权自卫是成熟供应商的明智之举。相对而言,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利用政府采购的法律之剑维权。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畅通质疑投诉渠道,主动告知供应商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实行“正当防卫”,同时要明确并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约束作用,严肃对乱质疑、乱投诉供应商的处理,以净化政府采购工作秩序。
引入行业自律机制
引入“供应商代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以实现“以商治商”。有“供应商代表”参与的招标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开放性,既可以实现投标供应商的自我监督,也能实现对其他采购当事人的监督,包括招标采购单位、评委、现场监督人员等。“供应商代表”参与监标可以促使招标采购相关当事人更加客观公正、仔细地工作,减少工作差错,震慑违规行为,有力地防范问题、及早地发现问题、准确地纠正问题,减少质疑投诉,营造和谐的采供关系,保护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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