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加强计划审核 防止违规采购
第六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论文大赛获奖论文
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包括采购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采购程序的规范与管理、采购过程的实施与监管等内容,与国家财政政策调控密不可分。政府采购计划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进行汇编的反映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规格型号与技术指标、资金来源与支付方式、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等采购需求的计划,是采购预算的细化,是采购活动的首要环节,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但在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采购计划的编制在采购预算执行、组织形式区分、采购方式选择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做好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值得深入探讨。
考虑资金来源 结合资产管理
防止采购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资产管理工作的滞后性削弱采购预算的执行力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人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进度,适时提出采购计划。
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计划通常由同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而采购人的采购资金却涵盖了上级主管部门的下拨资金、本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下级单位的上缴资金和自有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大量的采购计划追加和调整给采购计划的审核与采购预算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同时,由于资产管理工作大多是以资产入账作为起点的,日常工作中难以延伸到采购环节对资产的采购标准和数量等进行管理,容易造成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和资产管理脱节,使得预算执行难以落到实处。
因此,采购计划的编制必须坚持适度超前、量力而行的原则,完整、严格地接受采购预算的制约,不得超越采购预算的采购金额,擅自扩大采购规模;必须加大各项采购资金来源的规范力度,切实做好所有采购资金的配套使用和跟踪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用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不分轻重缓急盲目进行采购;必须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相结合,切实做到预算、采购和资产三位一体,不得突破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中关于采购标准和采购数量的限制,擅自提高采购档次或者重复进行采购。
编好集中采购目录
防止采购目录的概括性削弱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指导作用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产品更新换代的日新月异,各级政府在制定采购目录时,除了列入强制采购目录的产品外,基本上只概括性地列举了采购项目的大类和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这就难以避免地使得采购项目关于目录内外和限额上下的判定具备了一定的主观性,加上采购目录中不同类别的采购项目对应的评标方法也不尽相同,往往造成应该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却由采购人自行分散采购,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项目却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采购项目却采用了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标,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和政策功能难以得到充分显现和完全发挥。
因此,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和行业监管的力度,按照授权制定合适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不得擅自变更采购目录的项目和采购限额的标准,不得随意调整采购项目对应的评标方法,以切实指导采购计划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管好采购方式
防止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滞后性削弱采购方式的规范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由于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律要件不够细化,在实践中难以严格区分其适用范围,使得同一采购项目有可能通过改头换面即可达到按采购人的倾向性意图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目的,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甚至还会滋生腐败。
因此,要防范采购方式的擅自变更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对其他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首先必须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细化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的对应关系,使得采购方式的选择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可以看出,目前这一点已经得到了高度关注。其次,可以积极探索网上竞价和电子反向拍卖等电子化手段来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丰富采购模式,节约采购支出,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另一方面也使采购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有利于进一步形成规模效益,有利于树立“阳光采购”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形象。
此外,还要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审计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肃清行业不正之风。
总之,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是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排头兵,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的前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必须要在思想上充分重视、在管理上加强配合、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做到科学编制、严格审核、依法监管、提高效率。
(作者单位: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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