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政采各方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但由于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且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执行的时间还不长,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会引起争议,其中是否应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一个突出的争论点。浏览一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可以看到公开项目预算与不公开项目预算的情况都有,而且不公开的情况还要多一些。2009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意见》第三条“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笔者认为,此规定非常及时,而且完全正确。而要“坚持预算约束”的最有效途径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公开项目预算符合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制度与政采改革前采购体制的根本区别就是要加强采购的计划性管理,以解决过去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二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三是为了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本条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2.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3.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另外,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要求加强各部门预算的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可以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的做法;使预算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使预算编制走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有利于强化预算观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财政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所以,笔者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
笔者以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有利于采购人的,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增强预算意识。
批准的采购预算通常考虑到了确保该采购项目质量的各项费用,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采购人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总之要自求平衡,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更为重要的是:预算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资金计划,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采购人必须要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
这里重点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增强采购的计划性,要将拟采购的项目全面、详细地在部门预算相应科目中反映出来。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也不得超标准采购。而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恰恰可以强化采购人的预算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有利于采购到符合采购人需求的采购对象。
以信息系统项目为例,一个信息系统项目,仅从项目名称和部分技术指标上是很难判断其规模和具体要求的,而且还往往存在着因采用不同档次的设备和软件而造成项目报价差异巨大的问题。例如某台服务器的硬件配置相差不大(仅从硬件指标而不是性能指标上看),而采用不同的操作系统(如UNIX或Windows),其价格会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而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其中的软硬件数量是几十、几百、几千件,当然选用不同档次的软硬件会造成报价的巨大差异。而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后,可以使供应商根据项目预算情况设计出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项目,有利于采购人获得一个性价比最优的系统、满足采购人将来的应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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