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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与WTO:加入承诺有本质不同

作者:索必成 发布于:2011-12-16 10: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国加入WTO十周年纪念专题·GPA与WTO谈判对比

 

  对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的思考

 

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论坛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是胡锦涛与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素帕猜等步入会场。

        一国加入GPA后,货物贸易方面,关税不会进一步降低,非关税措施不会进一步取消;在服务贸易方面,原有的开放程度不会进一步扩大,现有的限制条件依然有效。政府采购开放的是机会,不是义务,“赔”或“赚”的概念在此并不适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不等于将采购机会都拱手让给外国的产品和服务,外国产品和服务只是能够与中国产品和服务进行平等竞争,最终选择权仍在我国的各级采购机构手中。即使是关于政府采购体制,GPA也没有规定整齐划一的具体办法,参加方在符合GPA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国国情建立和完善各自的政府采购体制。

    经过努力,我和张向晨同志完成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历程》(下称《历程》)一书的写作。此书从起草到完成历时数年,最终得以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之际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是对我国加入WTO谈判的最好纪念。全书对中国现代史上这场历时最久、影响最广的国际谈判进行了全景式描述,是谈判人员对谈判历程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今后类似国际谈判的重要参考。

    有人常把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谈判比作继加入WTO谈判后又一场重要谈判,我想大家读过《历程》之后,会感到加入GPA谈判固然重要,但从内容和影响上难以与加入WTO谈判同日而语,在谈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方面也存在巨大差别。

    我国于2007年12月28日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目前已经提交两次出价,年内还将提交第三次出价,但虽经四年谈判,出价水平仍与参加方的要价存在较大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距甚远。目前,谈判进入到实质阶段,开始触及国内政府采购体制这一敏感问题。如何在充分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开展这一谈判,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正确认识我国加入GPA的“弊”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全面启动加入GPA的应对研究工作,但各部门、各地方对这一协定的认识仍然存在误区,研究方法和目的不甚明确,虽然收集了许多资料和大量数据,但由于缺乏有效数据分析方法而无法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各种研究报告更多地强调了弊的一面,如加入GPA会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会对产业发展造成冲击,会引起政府施政行为的骤变等等。在没有搞清GPA性质和缺乏有效数据分析方法的情况下,做出这种定性的结论,似过于草率。试问,如果加入GPA协定有这么多的弊端,那么WTO中的主要经济体为什么还要加入这一协定呢?对此,我们首先需要对GPA的实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GPA的实质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是例外于国民待遇规则的。即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在20世纪70年代,GATT主要缔约方政府为了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达成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定》,并于1981年实施。目前实施的《政府采购协定》于1994年达成,1996年实施,是WTO一项诸边贸易协定,主要目的是通过相互给予各自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国民待遇,促进各参加方政府采购领域的开放。协定强调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程序,并制定了一套解决协定参加方之间争端的国际程序。对于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程序,协定只是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因为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协定并不要求各参加方采用同一套办法来进行管理,这与其他WTO协定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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