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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检查重在保护招投标双方

作者:赵 勇 发布于:2011-12-20 13: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缘由、现状及建议  
    
  2011年9月23日的《政府采购信息报》中登载了《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一文,既而引发了业内专家和读者的热烈讨论。笔者认为类似的讨论是招标采购领域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有助于激励从业人员深入学习理论知识和提高实践技能。这场讨论涉及诸多专业问题的理解,如:为什么要开标?有几次密封检查?检查目的分别是什么?检查主体分别是谁?各方当事人应如何认识自身的职责?关于密封检查的法律法规及立法目的是什么?当初的立法背景是否符合当今的实际情况、未来应做哪些补充调整?等等。作者在此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与读者交流。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赵勇


  
  背景:界定概念含义及法律范围
  
  厘清“密封”的含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一些概念与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彼此交叉并且容易混淆的,比如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印刷(如,正副本的份数)、装订、包装(如,正副本如何装袋)、标记、提交等等。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何为“密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定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密封是指“严密封闭” 。而对于什么是“严密封闭”,显然在实践当中各方当事人由于认识和立场的不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把握,这也是导致诸多争议的原因所在。
  
  笔者认为,按照《辞海》,“密”有“隐蔽”、“保密”的意思,这才是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密封检查的目的是而且仅仅是为了验证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被泄露。
  
  明了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显然存在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中,《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描述。本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0号令”)、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以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在措辞上,本文中的“招标人”含“采购人”,“投标人”含“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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