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开放策略 实现加入GPA谈判目标
对我国来说,加入GPA实质是政府采购由国内公共管理向国际贸易的一个延伸。而该谈判是我国继加入WTO后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必然步骤。在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及加入GPA谈判进程中,制定好开放策略显得尤为关键。
■ 翁燕珍
对内:政采是公共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是一种交易活动。与其他私人交易活动一样,政府采购具备三个要素,即交易主体、对象以及价格。但它又区别于私人交易活动,一方面政府采购的交易主体为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另一方面采购资金主要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和政府公共服务的收费。
这两点区别决定了政府或公共机构不能随意地开展采购活动,而必须受一定制度的约束,从而实现采购行为的充分有效,使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得到最大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最低的价格购买最优的产品或服务”,即物有所值。
从微观角度看,政府采购属于政府的一项行为;从中观角度看,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预算管理范畴;从宏观角度看,政府采购属于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发生采购行为主要是为了实现两方面目的:一是维持日常运转履行政府或公共机构职能的需要,例如,购买办公电脑、桌椅或者公务用车等;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从而满足公众需要,例如修建一条公路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
对外:政采是国际贸易制度
政府采购原本是一国政府和公共机构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交易行为,属于一国“内政”。但随着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竞争力增强和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将目标定位在更具潜力的国家,要求其他国家开放其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从而使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从国内延伸至国际,受制于国际市场的牵制和影响。为了使政府采购国际化发展趋于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有国际组织开始酝酿将政府采购纳入多边协议谈判议题中,经过20多年发展,于1994年达成《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 ment Agreement,简称“GPA”),2006年12月该协议文本被进一步修订,但修订文本目前还没正式生效。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时对外承诺将尽快启动GPA谈判工作。为了兑现承诺,我国于2007年底正式提交加入GPA的申请并提交了首份出价清单。截至目前,我国加入GPA谈判工作已历时四年多。在这期间,我国谈判工作的形势也因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时而紧张时而缓和。有专家认为,WTO是我国自愿积极加入的,但加入GPA可以算为我国加入WTO时的一个捆绑式筹码,因此有一定不情愿成分。但我国加入GPA已是一个不可逆转的事实,何时加入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做好内外衔接 应对GPA谈判
对我国来说,加入GPA实质是政府采购由国内公共管理向国际贸易的一个延伸。而该谈判是我国继加入WTO后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必然步骤。那么,在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及加入GPA谈判进程中,制定好开放策略显得尤为关键。这里,提出几点建议:
提出观点,表明立场
随着我国等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力量对比正在缓慢地发生着变化,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活动更加频繁、涉足领域更广泛。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该进入一个提出观点的时代,或者作为一个提案者,通过一种理性的渠道在国际上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立场。具体在GPA谈判工作中,我国应及时总结复关和长达15年入世历程中的一些宝贵经验与教训,积极对外提出我国GPA谈判中因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而存在较大争议内容的观点,在国际上明确表达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承担责任,平衡权利与义务
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已经成为地区与全球格局的一个变量,因此,相应的也应该在经贸领域或者促进全球经济自由化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尽管加入GPA是WTO成员自愿签署的协议,但入世时的承诺以及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义务在国际政府采购领域承担更多责任。但必须明确,我国加入GPA同样应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只能承担与自己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明确目标 注重机制战略与谋划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国内外环境变得更加复杂,这时,我国加入GPA更应着眼于全球经济运转,制定直接目标、近期目标及中长远目标,采取更多的先手棋和组合拳。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对外经贸领域,仍比较单一、被动,更多的是撞击反射,相应的出拳或谋划还是比较少。例如,我国在反对国外贸易壁垒问题上,经常采用“打补丁”方式,国外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诉讼,我国才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因此长期以来缺乏系统完善制度体系,使得国内企业经常面临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尽管在过去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里,我国经济发展快速,甚至被外界视为“世界奇迹”,但这种物质能量的成长,快于我们的机制战略与谋划,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不吻合与混乱。因此,在我国又一次对外经贸领域的重要谈判——GPA谈判中应该明确目标,并在政府采购经贸领域注重机制战略的制定与谋划。
先在非GPA成员市场“试水”
我国首先要主动进取,在经贸领域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在当前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过程中,与其他非GPA成员合作签订有关经贸双边、区域协议时,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平等、互惠开放纳入其中。这样,可以使国内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先在非GPA成员政府采购市场中尽早积累开拓海外市场、竞标政府项目的经验,从而有利于在我国加入GPA后国内供应商能更加适应GPA成员政府采购制度、迅速融入海外政府采购市场。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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