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抓准结合点 实现规范与高效并举

作者:任志启 发布于:2011-12-26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行为日趋规范、政府采购效率明显提高,然而在追求规范与高效两大目标的同时,也面临着规范与效率两者重心失衡的问题,如何抓准规范与高效的结合点,成为当前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亟待解决。

    规范与高效是政采“双翼”

    规范是《政府采购法》首要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可见,规范是政府采购立法的第一要务。没有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就没有政府采购制度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就没有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价值,《政府采购法》也就丧失了约束力和生命力。

    高效是政采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要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分散采购转变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际上是一次财政支出体制的改革,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次转型。在这个改革与转型过程中,就是要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变过去由计划定市场的局面,充分激发市场竞争度,从而加快效能转化,达到按照市场规律高效、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总目标。从这一意义上讲,没有效率就没有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价值。

    “双翼”失衡 制约发展

    规范与高效本是可协调的有机整体,必须共同发挥作用,但当前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规范行为和提高效率之间确实存在很多不协调因素,主要集中表现在实行规范程序损耗效率和提升效率影响规范运行这两组矛盾关系上。例如,在公务车辆采购中,技术参数并不复杂,但如坚持法定等标期20天,就必然影响效率,如为了提高效率而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随意变更为其他方式或缩短等标期,又违反法定程序规定。

    究其原因,一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体制、操作规程以及非招标采购的程序等内容均未明确,产生职责不清、采购方式运用不尽合理等现象,加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是引发政府采购规模偏小、范围狭窄、效率偏低的深层次原因。

    二是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我国公共财政管理领域逐步推行并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虽历经十多年的探索与磨合,但其推行时间短、底子薄、基础差,传统的采购观念、模式一时间难以转变,这些因素都在严重影响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由于政府采购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在某些采购环节中缺乏监督与约束,甚至无章可循,继而导致政府采购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工作效率下降。

    三是操作程序还不尽统一。在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在如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上下了一些功夫,采取了一些强有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程序上,自由裁量权仍然较大。例如在投标人资质应当由谁来审核、评分细则应当怎样确定等方面,如果依靠个人意志来确定,出现问题是难以避免的。

    实现规范与高效有机结合

    以规范促效率 加强规范化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应尽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使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并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确保法律的执行力与可操作性。

    尽快理顺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细划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采购人的工作职责范围,科学设置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流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

    继续完善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申报审批、集中采购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广泛的意见征求活动,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廉洁高效。

    务实创新 改进政府采购执行方法

    在充分肯定并继续完善协议供货的基础上扩大协议供货范围。各级各地推行协议供货取得了显着成效,采购范围由原来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扩展到办公用品、空调设备和车辆等。

    实践证明,协议供货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尤其适用大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定期采购,在提高规模采购效应的同时又能将采购中心从繁琐的零星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兼顾了“规范”和“效率”。但部分协议供货产品主要是IT产品价格虚高的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协议供货,并不断扩大政府协议采购范围,将触角延伸到通用电梯、办公家具、办公耗材等采购领域。与协议供货相类似,在服务类采购中应继续推行车辆定点保险、定点加油、会议接待定点服务等采购模式。

    实行资源共享,推行“联动采购”模式。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和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整合资源,推行“联动采购”,借助联合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应,对采购量大、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通用货物或服务进行采购,以吸引国内众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提高竞争力,从而降低投标报价,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与协议供货制度相结合还可尝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联动采购”,实现联动采购范围内采购结果共享,扩大协议采购的受益群体。

    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将内部采购程序流转纳入OA系统管理,减少人为因素,简化内部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在政府采购整体流程中,应通过网络系统联动功能,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工作从预算编制、计划审批至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畅通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的信息交流渠道。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网上招标采购,实现政府采购低成本、高效率运行。 ■ 任志启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