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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会前特刊」国家质检总局 出台相关办法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2-01-09 15: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印发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门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三个办法,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对批量集中采购的数额和相关工作作出安排,规定“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表,分别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含)项目的技术需求随部门预算‘二上’报计财司”、“国务院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由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门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和服务”。随着文件的下发,国家质量总局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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