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涛:现有政府采购制度难胜任市场开放挑战
2007年底我国正式启动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将逐渐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而且要求相关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与GPA全面接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以满足加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需要。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存在有许多和GPA及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的地方。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界定采购主体时,明确运用了“使用财政资金”这一概念,这与GPA规定的国家机关的采购不应受到财政性资金的限制相冲突。另外,我国财政对国有企业拨付的各项资金数额较大,对于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问题,我国在制度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也无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比较。这些无法与国际接轨的规定应酌情予以调整。
第二,具体操作执行中的规范性问题。正如上文所言,我国在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时的机构设置、审批程序、预算编制、信息发布、监督等方面均存在大量的不规范、不合理操作的问题。加入GPA,我国面对的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习惯于在规范条件下进行竞争的国际企业。如果不尽快规范操作执行细节,必将引起国际争端,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效率的损失。
第三,政府采购环境建设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人为割裂的态势无法满足加入GPA的要求。面对国际化采购,来自国家间监督的约束力将导致国内地方保护措施无法实施,长期处在保护之下的国内企业在面临竞争时必定会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采购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在我国尚未有效成型。如果不尽快发展建立中介市场,在GPA框架要求下,很多采购业务将开展困难。
第四,国内企业和产业保护问题。我国企业竞争力普遍较弱,很多产业的发展均大幅落后于国外,如果不尽快研究国内企业和产业的保护问题,必将导致参与国际化采购后我国利益的损失。GPA中有很多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相关条款,也可以采取渐进开放的策略逐步开放市场,但我国目前对此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学术讨论范畴。要想充分利用好这些条款,且不失去加入GPA的对等利益,必须有相关的规划出台,以便在发展中不断增强应对能力。
第五,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无法适应GPA的要求。我国目前尚未拥有一支系统、完整的政府采购队伍,现有采购人员对国内及国际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了解面对国际化采购的挑战,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外企业评判、国际信用衡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我国的采购人员均无法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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