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于公用车政府采购目录的初步评论

作者:陈小洪 发布于:2012-04-10 08:37:00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杂志
  最近中国出台了一般公务车政府采购目录。列入这个目录的车基本上是中国品牌车。这些中国品牌车,车的品牌、车的生产者及其品牌拥有者都是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目录及有关选择原则一公布,立即引起媒体的关注,有些国外媒体甚至强调了这个清单都是中国品牌车这一特点。有朋友问我,如何看待这个目录及其反映的政策。探讨这个问题有些困难,因为问题涉及许多方面,但鉴于问题的意义,笔者还是愿不揣冒昧谈些初步看法。

  看法之一,这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出台。一个法治国家必须明确的前提,即回答政策“合法性”问题。一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力,亦应该根据民意决定政府公务车的采购政策。中国公务车过去给人的印象似乎以大排量、高价格的外国品牌车为主。虽然在中国生产的外国品牌车,生产时一般都有品牌所有权、技术改进权、能否向中国以外国家及地区出口的种种限制,但一般认为这些外国品牌车与无这此限制的本国品牌车相比,对中国国家和国民的经济意义是有所不同的。中国政府采购必须反映中国国民的要求。这是中国国民及企业对政府不加限制地采购外国品牌车有意见的重要原因。二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与中国政府有关国际条约的承诺不矛盾。中国政府有权调整本国的政策,这是内政。但如果这个政策的调整会涉及外国的经济利益及相关的中国的国际承诺,那么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必须考虑调整后的政策与国际承诺是否协调的问题。中国存在不少生产外国品牌车的合资企业,过去政府采购一般公务车,政策允许采购这些合资企业生产的外国品牌车,但现在的目录基本上没有外国品牌车了,因此应当考虑目录的变化与中国有关国际条约承诺的一致性。在这方面,最主要的是必须考虑中国参加WTO的有关承诺。中国参加WTO后,必须给在华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方面,WTO允许各国政府的规定有所不同,政治性更强。推进政府采购的开放在WTO的框架内还有《政府采购协议》(GPA),该协议规定了更加开放的政府采购规则。中国政府已承诺将根据更开放原则加入GPA,但是至今中国政府尚未加入GPA,而且中国政府提出的参加GPA的出价清单,列入开放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的商品没有包括乘用车。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车的排量及价格确定一般公务车采购目录的做法及有关规则不违反中国参加WTO时的承诺,中国调整目录是合法的。

  看法之二,中国的政策有经济依据,亦考虑了对方各利益的平衡。首先,规定1.8升排量以下、18万元以下的车才能进入目录,这种安排体现了节约行政开支和鼓励节能减排的原则,经济合理,亦有政治意义。第二,对进入目录的品牌车生产企业,主要是中国资本企业,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这些企业的支持。中国汽车市场,目前的主流车是合资企业生产的外国品牌车,中国自己的车太多只能在中国销售,出口则禁止或严重受限。用合资企业生产外国品牌车的方式发展中国汽车产业,尽管对中国的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不能使中国汽车产业真正站起来。这几年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实力仍弱,因此通过政府采购适当地支持价格、排量标准合适的中国品牌车,对中国汽车产业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有经济意义。第三,多家企业、多个品牌车进入采购目录,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如果没有竞争机制,政府采购就会惯坏企业,企业不能真正发展,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力。第四,仍然给外国品牌车留了足够的空间。中国早就进入了以居民用车为主的市场发展阶段,90%以上的市场对外国品牌车意义更大。因此可以认为采购目录的规定对合资企业的外国品牌车的市场影响很小,对外国品牌车,中国市场仍是高度开放的。

  看法之三,采购目录调整及管理还需进一步改进,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目前,采购目录已经公布了,笔者认为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说明目录调整的目的、影响。这样做,有利于让有关方面及社会理解政策,亦有利于让政策及其实施得到各方面的监督,以利政策的评估和改进。此外还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要重政策实施,不要出台了限制大排量豪车的规定,但政策实际执行与规定大相径庭、政策形同虚设最后成为笑话;二是车已进目录的汽车厂商一定真正做好车的生产、质量保证和供应服务,把政策机会变成进步的成功。(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