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政府采购透明度 维护供应商正当权益
■ WTO 12要素聚焦政府采购透明度(三)
保障透明度 维护供应商正当权益
采购争议发生时,公正、透明的审议机制必不可少。
供应商注册和资格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提高透明度非常必要。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有助于采购机构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加快评标进程,还有助于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降低运行成本。
合同授予方面贯彻透明度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合同授予的评标标准;另一个是合同授予后的信息,即发布中标公告。
有正确且透明的程序、良好的行为后,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并未执行正确程序或者发生其他不公正现象时,投诉制度将成为最后的处理手段。因此,工作组在磋商过程中,还针对国内审议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6、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透明度
供应商注册和资格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提高透明度非常必要。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有助于采购机构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加快评标进程,还有助于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降低成本。
针对供应商注册和资格审查制度,工作组成员提出以下不同观点:
一是有的成员指出,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有关社会和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资格审查的透明度标准应当贯彻公开、透明、效率、公平、统一披露信息、充分反映供应商意向等原则。为此,透明度协议应当强调,供应商注册和资格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事先公开的标准。任何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修改必须通知所有供应商。
二是有的成员指出,资格预审制度不应当具有排他性,对于未参加资格预审但符合资格预审标准的供应商,应当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享有同样的参加投标的机会。
三是有的成员认为,应当分别规定参加一揽子采购项目和单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比货物采购项目更加重要。
四是有的成员强调,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公平,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应当在招标之前完成。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技术能力、客户评价、财务能力、履约能力、质量控制、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律承诺等。
但也有成员指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当千篇一律,应根据项目情况、采购方式具体确定。在多边协议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统一标准很不现实,也不是工作的职责。透明度协议中对供应商资格提出强制标准或者列出标准清单,没有任何意义。
五是有的成员指出,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采购机构应当公开选择专家的标准以及确定专家的方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但也有成员认为,专家小组应当由政府组建,而不是采购机构的职权范围。在工作组讨论中,对于供应商提出申请但未得到答复的问题引起了各成员的关注,各成员较为统一的意见是,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招标前通知所有的供应商。
六是有的成员指出,一旦资格预审邀请函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坚持非歧视性原则。资格预审条件应当以非歧视性方式进行公告,这也不妨碍在资格条件中对国内供应商给予优惠待遇。
七是有的成员还指出,资格审查应当遵循适当程序。供应商一旦发现资格审查工作未按规定执行,有权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投诉。但有的成员认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适用非歧视性原则超越了透明度概念的范畴。尽管对国内供应商实行优惠属于歧视政策,但透明度协议中不应对此提出非歧视要求。有的成员还提出,在某些采购方式中,即使有些供应商认为符合事先公告的资格条件,但是很难推翻资格审查结论。
7供应商注册和资格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提高透明度非常必要。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有助于采购机构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加快评标进程,还有助于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降低成本。
针对供应商注册和资格审查制度,工作组成员提出以下不同观点:
一是有的成员指出,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有关社会和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资格审查的透明度标准应当贯彻公开、透明、效率、公平、统一披露信息、充分反映供应商意向等原则。为此,透明度协议应当强调,供应商注册和资格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事先公开的标准。任何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修改必须通知所有供应商。
二是有的成员指出,资格预审制度不应当具有排他性,对于未参加资格预审但符合资格预审标准的供应商,应当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享有同样的参加投标的机会。
三是有的成员认为,应当分别规定参加一揽子采购项目和单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比货物采购项目更加重要。
四是有的成员强调,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公平,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应当在招标之前完成。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技术能力、客户评价、财务能力、履约能力、质量控制、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律承诺等。
但也有成员指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当千篇一律,应根据项目情况、采购方式具体确定。在多边协议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统一标准很不现实,也不是工作的职责。透明度协议中对供应商资格提出强制标准或者列出标准清单,没有任何意义。
五是有的成员指出,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采购机构应当公开选择专家的标准以及确定专家的方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但也有成员认为,专家小组应当由政府组建,而不是采购机构的职权范围。在工作组讨论中,对于供应商提出申请但未得到答复的问题引起了各成员的关注,各成员较为统一的意见是,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招标前通知所有的供应商。
六是有的成员指出,一旦资格预审邀请函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坚持非歧视性原则。资格预审条件应当以非歧视性方式进行公告,这也不妨碍在资格条件中对国内供应商给予优惠待遇。
七是有的成员还指出,资格审查应当遵循适当程序。供应商一旦发现资格审查工作未按规定执行,有权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投诉。但有的成员认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适用非歧视性原则超越了透明度概念的范畴。尽管对国内供应商实行优惠属于歧视政策,但透明度协议中不应对此提出非歧视要求。有的成员还提出,在某些采购方式中,即使有些供应商认为符合事先公告的资格条件,但是很难推翻资格审查结论。
7 、合同授予:标准预先确定 结果及时公开
合同授予方面贯彻透明度原则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合同授予的评标标准;另一个是合同授予后的信息,即发布中标公告。
关于合同授予,工作组成员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成员认为,在合同授予方面实行透明度的最根本要求是,严格按照事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包括技术规格)以及满足这些标准的具体情况,作出合同授予的决定。评标标准必须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非常明确,任何关于评标标准的新信息必须按照非歧视原则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的成员指出,在这方面应当有一定灵活性,尤其是采购机构希望通过与供应商谈判得到更好条件的采购项目,如关于寻求建议书的招标等。另外,为了确保严格按照事前确定的评标标准作出合同授予决定,评标标准应当尽可能客观。也有的成员认为,透明度协议主要规定基本原则,不应当对评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在政府采购领域,合同授予后的信息也是透明度的重要因素,即发布中标公告,从而表明落标供应商及其他成员得到了平等对待,采购活动遵守了事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符合产业界以及其他政府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落标供应商吸取教训、改正不足之处。对此,有的成员认为,对事前未进行公告的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是尤其重要的。有的成员指出,发布中标公告的范围不应当包括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采购项目。对限制性招标也要求发布中标公告会增加采购机构的管理成本。还有的成员提出,如果不公告此类采购项目的中标信息,采购机构对即使完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也可能会采用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
总体上看,成员关于合同授予信息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具体归纳如下:
一是中标结果是及时公告还是直接书面通知中标人,应尊重各国实践情况。有的成员认为,落标供应商应当接到通知,但如果落标信息也要公布,则要支付昂贵的费用。有些国家采用标准格式,仅告知供应商落标的原因。也有的成员认为,发布中标公告与直接通知具有较高成本效益。发布中标公告的义务,是促进采购机构依法授予合同的保障措施;如果仅采取通知方式是否满足透明度协议规定的目标。
二是解释落标原因还是发布中标公告,应当由各成员自行决定。无论是解释落标原因还是发布中标公告,都要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有的成员认为,解释落标原因只是补充措施,不能取代发布中标公告。有的成员指出,将评标结果分别通知供应商既费时间,还耗费财力。还有的成员提出折衷方案,为了既遵守透明度规则,又不至于增加管理负担,可以简化中标公告内容,详细说明落标原因。
关于保护供应商的商业机密。有的成员提出,中标公告的信息内容只涉及下列信息: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以及技术特征,不含有损商业机密的信息。有的成员认为,解释落标原因并无实际意义,因为许多投标信息在商业上都非常敏感,没有有关投标人的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还有的成员表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问题,WTO有关协议中对此已作出了规定。
关于对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各成员共提出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规定时间内(因成员而异)按照透明度要求,作出原则性解释。许多成员支持这种选择。第二种方式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清单格式说明落标原因。清单内容包括:采购机构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供货时间、特殊要求、采购时间、最低和最高投标价、采购方式、中标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中标合同公告日期、评标小组的评标地点以及各供应商的具体情况等,以及应要求进一步披露的有关信息等。第三种方式是,应落标供应商要求,当将评标结果通知落标供应商,并解释落标原因,包括为什么落标或者中标供应商中标原因,以确保每一个供应商的投标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评价标准,公平和公正地予以对待。这样做非常重要,是实现透明度的保证,对于合同授予信息有限的情况尤其必要。而且,解释落标原因还具有教育功能,能让落标供应商对照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作对比分析,取长补短。
三是应当在固定的时间框架内公开合同授予信息。对此作出响应的观点有:一是合同授予信息应当包括清单格式中的内容。部分成员支持这个观点,但也有一些成员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对合同授予信息的公告内容列出清单,超越了透明度协议的范围,即使要在协议中以附件形式列明此类清单,都应当是非强制性的。工作组应当考虑的是,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中标公告的内容是依据基本原则还是清单确定。二是对于采用不够透明采购方式(如限制性招标等)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清单方式发布中标公告,解释采用这种采购方式的原因,以及说明事先未公开采购机会的理由。部分成员支持这一观点,还有些成员指出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应当公告中标信息,也有些成员表示此类规定不属于透明度协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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