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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优待发展中国家

作者:翁燕珍 发布于:2012-04-20 10: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WTO 12要素聚焦政府采购透明度(四)
  
  以透明促合作 优待发展中国家

  
  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与减少政府活动的腐败行为之间存在极其重要的关系。保留采购过程的记录,公布非秘密性的信息,是促进采购活动规范的有效机制,也是实施行政管理或者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
  
  对于信息技术应用要有一个平衡的考虑,一方面,透明度协议不应成为信息技术应用的障碍;另一方面,应当建议各成员在确保非歧视的前提下,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应用信息技术的力度。
  
  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有的成员指出,透明度协议的实质性条款应当反映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透明度协议条款在形成期间不应过于理想,不考虑过渡期就让所有成员同时实施是行不通的。
  
  9、采购记录、信息技术及反腐败
  
  保存采购记录
  
  关于保存采购记录,有观点认为,采购机构应当保留采购期间有关决定和活动的记录。具体包括:对于采购活动的批准、评标和定标的选择依据、开标前与潜在投标人的沟通情况、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分类情况、招标变更的原因、给投标人同等机会修改投标文件的步骤、谈判达成的协议、授权和签订合同情况、落标原因的解释、合同变更的原因、合同履行情况等记录。
  
  保留采购过程的记录,公布非秘密性的信息,是促进采购活动规范的有效机制,也是实施行政管理或者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为其他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从而将政府的责任具体细化到采购活动之中。
  
  采购记录应当规定最短的保存时间,便于揭露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对此,有的成员提出,保存采购记录的最短时间,可以与国内供应商进行质疑和投诉所需要的时间联系起来考虑,没有必要超过这个时间。
  
  但有的成员指出,透明度协议中没有必要规定具体应当保存的信息内容及保存时间。因为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市场准入。
  
  信息技术
  
  关于信息技术,有的成员认为,在制定透明度协议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政府采购实践中的技术创新。信息技术已经迅速被采购机构采用,方便了供应商了解信息,而且减少了获得信息的成本。透明度协议应当最大限度地鼓励采用信息技术工具公布采购机会和合同授予信息,但也可以允许采购机构继续采用纸质形式开展招标活动。
  
  有的成员持不同意见,认为目前各成员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情况差距很大,并未达到同步发展的水平。因此,应用信息技术只能作为一种选择,信息技术工具的应用不应当损害让所有供应商公平获得信息的透明度基本原则,包括中小企业和来自信息技术不发达国家的供应商。
  
  为此,要有一个平衡的考虑,一方面,透明度协议不应成为信息技术应用的障碍;另一方面,应当建议各成员在确保非歧视的前提下,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应用信息技术的力度。如利用因特网开展电子招标,不仅对设备和技术要求不高,而且可以使得全球供应商都获得了准入机会,是确保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非歧视地获得招标信息的最有效方式。
  
  还有的成员提出,如果允许电子投标,首先要解决电子采购中公开招标的程序问题。信息技术已经纳入了国际合作范畴,例如开发电子数据库或者公布合格供应商名单。同时还提出,电子技术的应用应当允许采购机构就电子发布的信息和招标文件等收取费用,尤其是由私人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时,更应当收取服务费。
  
  语言
  
  关于语言,有观点认为,有关政府采购实践的信息,包括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招标信息等,应当采用采购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潜在供应商既然想在其他国家开展业务,应当有其自己的方式克服语言障碍。因此,没有必要规定这类信息的发布必须采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尽管如此,如果特定项目需要国际供应商参与的,应当尽可能采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发布采购机会,编制招标文件。
  
  抵制贪污和腐败
  
  贪污、腐败不仅影响到政治,如破坏法律、损害政府形象、道德沦丧等,还冲击经济如降低管理效率,给投资带来负面影响,扭曲国内竞争环境。各国政府都对反腐败作出了承诺,而且都在为减少并争取消除腐败而努力。相应的,政府采购中的腐败也成为国际交流中倍受关注的一个问题。
  
  有的成员认为,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与减少政府活动的腐败行为之间存在极其重要的关系,各国政府对此都取得了共识,工作组在确定透明度要素时应当加以考虑。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对反腐败确立了目标,从不同角度来解决腐败问题。但截至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还没有具体或者系统地就反腐败与透明度之间的关系开展研究、谈判或者形成协议。当然,透明度本身不足以解决腐败问题,但有必要与其他措施紧密结合,包括打击向政府官员行贿、跨国贿赂、税收豁免中向外国官员行贿等腐败行为。此外,在政府采购领域还要与保存采购记录、健全投诉制度、解除金融秘密、开展国际间合作等制度相配合。透明度协议对减少政府活动中的腐败以及更加广泛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将作出非常积极、有效的贡献。
  
  有的成员对上述观点提出了疑问,认为透明度在反腐败方面确实有效,但离消除腐败的要求还很远。透明度虽然有助于反腐败,但反腐败本身并非工作组的任务,也不属于WTO的范畴,各成员完全可以根据国内有关法律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还有的成员指出,工作组不应当揽事过多,反腐败的任务可由其他组织去承担。在WTO将贸易与反腐败联系起来,一些成员可能借腐败问题怀疑贸易措施的公正性,还可能诱发制裁行为。
  
  10、向其他成员提供信息
  
  在透明度协议讨论过程中,不少成员提到了在成员间交换信息的问题。例如,有的成员提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应当高度重视将国内有关法律及其任何修改文本通知给其他成员的重要性。但也有成员对此提出要求充分考虑这种做法的困难,认为将各级政府颁布、制定的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部采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通知其他成员,工作量将不堪重负,而且成员是否愿意公开涉密性规定也是问题。
  
  各成员对克服上述困难提出了许多建议:一是各成员可以将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列出一个清单。成员间信息交换只是提供这个清单,而不是每个具体法律文本。二是可采取制作核对性清单或者问卷形式,让各成员填报国内法律法规对有关透明度协议的要求作出的相应规定。三是可规定每个成员要应其他成员要求,提供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程序和实践的具体信息。为此,每个成员应当建立信息联络处。四是鼓励采用电子数据库方式,提供地方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程序方面的信息。五是落标供应商所在政府应当有权向采购机构的政府获得该项合同授予的有关信息,这将是预防争端的有效方式。对此,有的成员提出,是否有必要获得此类信息,取决于采购机构在合同授予过程中是否遵守了透明度承诺。但也有成员指出,透明度协议没必要对合同授予的信息处理作出规定,否则,将涉及市场准入内容。六是可采用WTO现行的透明度机制,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在讨论过程中,各成员还提到了各国发布政府采购统计报告问题。有的成员认为透明度协议不应对此作出规定;也有的成员认为尽管各成员没有这方面义务,但可以提供已有的信息,如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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