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化推动政府采购创新发展
政府采购电子化之所以被提到了全新的高度,是因为电子化是反腐倡廉的创新手段,是转变工作方式的重要途径,是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电子化政府采购必将推动创新型政府采购事业建设,由此实现政府采购事业跨越式发展。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生命力来自于思想的创新。如果单单采用电子化的新手段,而指导电子化发展的是旧的思路,那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可能不是进步,反而是后退。目前,仍然有一些问题和难点制约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迫切需要有效解决。笔者将有关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创新理念,提出以下建议。
鼓励创新 改善法律制度环境
电子化政府采购不应局限于传统政府采购过程的计算机模拟,而是应该根据信息化的发展,打破传统定势思维,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来检验其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方向,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流程再造,建立创新典范。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创新做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我们还看到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电子化采购手段在项目金额、执行范围上还受限颇多,大多数地区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创新性不强,还停留在照搬传统采购流程的水平。这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很大关系。我们各级部门应该立足实际,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创造相对宽松的法律制度环境。应该全面研究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特性,改革政府采购制度中相对滞后的因素,对电子化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创新做法,鼓励实践、鼓励创新,及时评估执行效果,肯定成绩,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界定,改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环境。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还与国家有关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相关。电子文件的合法性还缺乏明确标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这也是制约网上招投标、电子档案保存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手段发展的难题。放眼国外,早在1993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在其任期内首倡电子政府,做出了很好的创新榜样。在随后的1995年和1996年,克林顿政府先后出台《政府纸张消除法案》和“重塑政府计划”,要求政府各部门呈交表格必须使用电子方式,此举大大加速了美国的电子政府进程。韩国政府经过13个月的研发,耗资26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5亿元)建立了全球最大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韩国规定电子化采购必须以电子数据为准,杜绝了喋喋不休的“纸质和电子数据以谁为准”的争议。这样手工方式自然就退出了历史舞台,而电子化政府采购成为真正的主角,因此韩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2003年获得联合国公共服务优秀奖,2004年,又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评选为最佳电子政府服务提供者。我国也应借鉴这些有效做法,从而在根本上奠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发展的基础,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
资源共享 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电子化政府采购兼具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特性,本身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信息化在全社会普及应用的大环境密切相关。
政府采购工作,所涉及的主要主体包括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供应商相关的信息涉及工商、税务、社保、工信、建设、公安、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的数据信息。通过共享这些信息,有助于对供应商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按采购目录分类,将供应商营业年检情况、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经营产品、技术指标、市场报价等信息纳入供应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方便政府采购各方了解市场,把握市场商情。
采购人相关信息涉及编制、财政、审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共享有助于建立级次明确的采购人管理体系,便于归集采购需求,形成政府采购规模优势,并有助于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进行有效跟踪管理和审计。
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条文,以标准量化的数据形式融入电子化政府采购流程,实现标准化、精细化。例如,将相关部门发布的产品环保清单以标准量化的方式与协议供货系统、网上竞价系统相融合,将大大减轻采购工作人员的判断审核工作,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2009年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等基础性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国家拟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征求意见稿)》与《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征求意见稿)》等23项体系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在天津、上海、北京、内蒙古等地开展了试点工作。比如,北京市率先建设了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中心,为各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基础性服务,促进了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此举将使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的数据交换越来越方便,也使建设全流程、实时、动态、准确的政府采购平台成为可能。
上海根据基础信息具有基准性、基础性、标识性、稳定性的特征,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不断深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基础信息库建设,并通过示范性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经过持续几年的推进,上海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心已经从单部门、单系统建设转向深度挖掘信息资源价值和跨部门协同应用,积极探索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管理机制。比如,2009年上海启动了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建设,在主体对象方面从企业扩展至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法人,在信息类别方面从基础信息扩展至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等各类信息,将在企业设立、税务管理、市场监管等应用领域为全市各政府机关提供数据支撑。
因此,借鉴信息共享成功经验,实现政府采购相关系统信息共享,有助于减少人工操作,实现招标高效化、投标简单化、统计智能化,对于电子化政府采购规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完善系统 试点电子化创新手段
笔者认为,随着时代发展,招标和非招标的采购方式之间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从采购效果上看,只要是符合三公原则,效果良好的做法,都应该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在执行范围的绩效评估上,不应局限于以公开招标金额所占政府采购金额比例为目标;在执行方式上,也不应以金额和品目设限。政府采购中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等方式,与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既有交叉又有所区别,其创新潜力仍待挖掘,应该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例如,网上竞价的公开程度等同公开招标,竞争性强,与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就是确定供应商环节不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而是由系统按照满足需求,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类似于询价、竞争性谈判的定标原则。网上竞价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适应于那些需求明确、规格统一的项目,建议提高采购金额标准限值,放宽执行范围。同时网上竞价采购,如果能在其确定供应商环节加上专家评审功能,网上竞价就可以适应更多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而成为简化版的电子化网上招投标模式;另一方面,当网上竞价引入反拍卖模式,完全以报价最低成交的原则进行“秒杀”,可省略以上人工审核或者专家评审,更能加强价格竞争,凸显电子化公开透明的优势。
因此,现有的系统可根据需求不同,在符合政策方向的前提下,不断增强管理手段,深入挖掘潜力。
统筹规划 加强系统有机联系
电子化政府采购处处是创新之地,时时是创新之时,借助信息化手段,不仅可以将网上招投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批量采购等信息化系统有机结合在一起,同时,也将采购人、供应商、执行机构、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等看似不是系统的系统有机结合进来,其各个系统既可以独立运行,独立发展,又可以互为补充,相互作用而形成新的整体系统。
例如,充分发挥广大采购人的积极性,对于创建诚信规范发展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意义重大。采购人是产品的最终使用者,他们专业性强,对产品的质量、服务和市场供求情况深入了解。在采购过程中,可要求采购人对产品的质量、服务进行评价,收集他们的意见建议,便于集采机构把握产品动态,更好地管理采购系统。采购人在通过协议供货系统采购产品前,必须经过市场调研,对协议供货系统所提供产品的型号、服务、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提交满意答复后方能采购;否则必须向集采机构反映市场情况,由集采机构做出相应处理,同时采用网上竞价等其他方式继续采购产品。网上竞价的结果也作为协议供货价格管理的参照,采购人甚至可以提供市场上其他信息,只要集采机构经过调查认定为真实的情况后,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坚决剔除。通过这种方式,规范供求行为,建设信用体系,完善采购系统,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拓展思路 创新系统使用范围
电子化手段打破了空间地域限制,为区域性政府采购联合提供了可能。以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这两个系统为例,本身就适应面向全国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服务。如果能够依托现有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探索实现区域性的政府采购执行平台,将有利于防止政府采购重复建设,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降低社会招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发展,提高政府执行能力意义重大。目前,国采中心开发的正版软件采购平台成功支持北京、内蒙古、山东等省级集采机构的合作采购,即是证明。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日前提出:探索建立网上物流记录系统,鼓励中标供应商利用现代物流业的服务,或借助物流、仓储等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利用现代物流的快捷、便利的优势来解决履约配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借鉴电子商务,创新性引入专业第三方物流服务机构,采用竞争淘汰机制,打破了传统厂家代理商的利益链条机制,确保质量可靠,价格低廉,服务专业。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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